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Array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注解:在全国几乎都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时(即规划部门核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江苏允许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无疑是以税收效率原则为目的,有失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之举。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三)非住宅类房产。
注解:虽然和总局规定“三条线”分类清算原则一样,但是其分类名称比较独特,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注解:对于土地增值税“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基本与营业税收入一致,这样减少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判断难度。
但是对“未能转让”的,不同于营业税“先征税后抵冲”的征管政策,目的是为了增加征管可操作性。
(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土增税清算实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前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在土地开发、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核算、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为确保土增税清算工作的规范、高效,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投资公司等。
三、清算流程1. 准备阶段(1)收集资料:收集与土增税清算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房产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
(2)核实收入: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销售价格、面积、赠送面积、车位、物业等。
2. 计算阶段(1)收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确认销售收入时点、金额。
(2)成本费用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核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等。
(3)扣除项目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确认可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
3. 税负计算阶段(1)计算增值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计算增值额。
(2)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
(3)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申报缴纳阶段(1)编制申报表: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申报缴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清算工作的合规性。
2. 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核算和扣除项目确认。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对2.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2)征税面比较广;(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实行按次征收。
第一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二)具体规定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二、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自然人、法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50%-100%-150%-200%——30%、40%、50%、60%第二节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扣除法】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收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一、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1.收入形式: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无形资产收入(评估价)2.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要两看:看主体看标的,扣除项目有差异)三、评估价格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一)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三)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四)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土地增值额:(4)计算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3×税率-2×速算扣除系数【例题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 0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附案例)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
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
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三章讲义2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
【典型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疑编号6484030202]『正确答案』(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9)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典型例题】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
土地增值税苏地税规〔2012〕1号
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5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字体:【大中小】日前,江苏省地税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对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该《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公告》界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确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等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告》还对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其中,售后返租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尤其引人注意,其税务处理方法与营业税规定基本一致。
售后返租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明确,使得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售后返租收入确认口径上保持了一致性。
此外,如何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是困扰主管税务机关的难点问题,此前相关政策规定大多不具备可操作性。
此次《公告》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这一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涉及财务核算
2013年1月下 总第281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涉及财务核算吉林中信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田凤杰引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逐渐增加与发展,以及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
由于其开发的规模性,时间周期的特点,往往所涉及的金额相对于较为庞大,那么其税收也是在国家往年税收额度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其税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了对房地产的税收进行整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两个政策。
其中,虽然这两个税种都是按增值额的计算征税,但是其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采取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形式,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实行项目清算。
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将其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品出售所获得的利益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主要对象是指土地以及其建筑物,主要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其计算尤其繁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建设以及使用。
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其的税负的重要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较为灵活,其活动范围在30%—6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即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及获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以其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
包括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及各种途径所得。
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所得税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房屋的销售和开发建设工程部分。
其缴纳实行汇算清缴,每年缴纳一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及财务核算的差异性(一)相关汇算时间的差异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实施或销售的项目进行清算,只有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时候才能进行清算,按收入扣除其项目后的增值额度进行征税。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清算审核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 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 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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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2.合作建房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12
第二部分
有关事项 4.房地产交换 5.房地产抵押 6.出租 7.房地产评估增值 8.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9.转让、抵押、置换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单位之间换房,征 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 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不征(无权属转移) 不征(无收入) 不征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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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法规体系
3、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 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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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 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 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 让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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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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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目前,许多地方为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项目登记和预征、年度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这种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较大。
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将减少企业的流动资金。
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就显得更加重要。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4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简便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某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某速算扣除系数。
4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比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等等。
同时,土地增值税有一条很重要的优惠政策,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影响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房地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关键要把握好上述影响因素,趋利避害,才能更好地实现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确定适当的房地产价格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收入的增长,意味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产生了税率攀升效应,使得税负增长很快。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地产收入的增减,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可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