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述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解析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解析商法概述解析商法,是指以商业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调整商业行为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商法对于商业活动的开展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对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概述解析,包括商法的定义、特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商法的分类等。
一、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商法是商业交易活动中运用的法律规则的综合体,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它主要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等方面的问题。
商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规范性:商法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来维护商业秩序和权益。
法律的规范性使商法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2. 利益保护性:商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各方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所享有的利益。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3. 自由协商性: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允许商业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协商和合作,以达成互利的商业交易。
二、商法的法律主体商法中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体。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在商法中,法律主体的选择和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商法要求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商法也规定了法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的法律关系商法的法律关系是商业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商业交易活动的核心内容。
商法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1. 民事关系:商业交易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合同性质。
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概述

商法概述名词解释(一)1.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3.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4.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5.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二)1.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4.代办人: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5.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三)1. 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3.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一、引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实体、合同法等各个方面。
商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对商业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就商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概述,旨在让读者对商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对商业交易、商业组织以及与商业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约束的法律学科。
商法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组织等方面。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通过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实现自己的利益。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商业交易商业交易是商法的核心内容,是商事主体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和工具。
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种形式。
商业交易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意、标的和形式。
当事人是指买卖双方或者合同参与方,合意是指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思表示,标的是指交易的内容,形式是指交易的方式和手续。
五、商业组织商业组织是商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了公司法律实体、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
合伙企业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共担风险的经营组织。
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六、商法的重要原则商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重要原则的指导。
其中包括契约自由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契约自由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达成协议。
商法入门指南

商法入门指南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
掌握商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介绍商法的基础概念、主要内容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帮助读者了解和运用商法。
一、商法概述商法是指以商业行为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标专利、公司法等内容。
商法的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自由原则强调自愿参与、对等自愿、自由合同等;公平原则要求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等;诚信原则强调诚信守约、不得以欺诈手段谋取利益等。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商法的规定,并且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商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信用原则等。
商业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商标专利商标和专利是商法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商标是指用于标识商品的特殊符号,可以使消费者识别并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
专利是指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商标和专利的注册和使用都需要符合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保护国内外商标和专利的权利。
五、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规定。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1章-商法概述

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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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
,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
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
的民法典。
——拿破仑·波拿巴
2.德国(商人法)
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 采用法国立法例,即客观主义原则。
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 区别于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 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 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 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 系。
、有价证券、海商、保险、信托、担保等。
(二)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 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 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其二认为:商法的内容产生于近代民法之 前,比近代民法早一二百年,产生于封建社 会末期, 是从封建制度内逐渐形成的,它与 原来的民法根本没有关系。从历史沿革上看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法本质,体现商法 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对商事立法和司法 起到指导作用的原理和准则。
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
*启示:
1. 现状 2. 发展的起点----法的移植问题 3. 发展的方向----商法典?
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补充 :
谢怀轼教授:(《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 出版社,2002年11月版)持有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民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 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法,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存在民法,封建社 会及其以前的法都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 因此都是公法。
习惯法自然法,是客观规律的行为规则化,
这些规则必然反映出许多宝贵的精神和原则
,构成一种完整的体系。
首先,是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其次,是商业信用的行为准则。
再次,是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 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这些是中世纪商法的三大理论,在商法的历史发展 过程中不断得到了发展,反复进行运用,被有关法律广泛借鉴,不断得到完善和创新。
的。 第二,商法是私法范畴。 第三,对待商法的基本原则问题要多一些
“人文关怀”。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是最基本的活动单位,其组织的健全与 否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基础是否稳固。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 人只能在法定类型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 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没有规定的类型。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1. 法国(商行为法),1673年《商事敕令 》和1681年《海事敕令》。1807年《法国 商法典》。
*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 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
近代商法的形成。 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
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 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
3.日本(折中商法法系)
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 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 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 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日本商法典特点 (1)以商行为和商人两种标 准同时作为立法的基础,人们把这种既采用客 观标准,也采用主观标准立法的,称为折衷商 法法系;(2)日本在二战之后,适应了经济民 主化的要求,其商法又倾向于英美法系,并作 了多次修改,如采用授权资本制和无额面股, 这一修改又必然影响到股份公司及其他制度的
(2)交易客体的证券化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
纪的商人习惯法
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城市和海外贸易的
发展创造了条件,农业的发展不仅为城市发展
提高了商品,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人口和劳动
力。而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兴起带来了
商业的迅速繁荣,这为商人阶级的产生、状大
和发展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机会,商人阶层数
量迅速发展,他们不仅从事农村贸易,而且从
2.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媒 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商事中介,如代 理等)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 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 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 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2.效益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使资源的利用 达到最大化,不仅是经济学的目标,也 是法学的目标。
民商法作为私法,也必然以追求效益为 价值取向。
3.效益至上,兼顾公平
当公平和效益原则发生冲突时,哪个更为 重要?
商法和民法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民法最 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强调公平至上。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强调的是 效益至上。
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市场经济主体
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制度。因此
,要使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制度化,首
先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现代市场主体法律制
度。(这部分内容在我们今后的商主体编
中会详细介绍)
Hale Waihona Puke 2.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从本质上说是资本经营行为,市场行为的核心是市场交易,交易的
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买卖,包括商品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交易。围绕买卖, 商法建立了一整套使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如合同、票据
一定的国际性。 * 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主要理论体系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在整个商法的演进过
程中,可能存在着这样那样不足,但它一开
始就向人类展示了商法的许多宝贵的天性,
即在实践中创新和发展法律,这与“皇帝加
学者”模式制造出来的带有主观性倾向明显
的立法完全不同。在交易实践中产生的商人
市场主体制度是现代市场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关系到现代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 、规模的到位,关系到交易中的支付,关系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确保交易安全 和提高效率的法律制度。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经济上极具操作性的实用的法
律制度,属于技术性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我国
现已基本抛弃了传统的企业模式,而基本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 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 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④ 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⑤ 商事主体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是实体法,却兼有程序法性质。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 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 最为严格的。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 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 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
①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事城市贸易和海外贸易,而且逐渐构成了一种
自治的社会共同体。与此同时,商人逐渐在商
业实际中根据需要建立了商业贸易规则,这些
行为规范多是商人间的以习惯为中心的习惯行
(一)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
身份法的立法基础。 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带有
效益至上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市场经济。 第二,法律原因----商法规范的技术性。
三、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性为目的,时间就是金钱,交 易越迅速敏捷获取利润的机会就越大,故商法 规范设计应简化交易程序,弱化交易方式,以 提供交易的效率。商法在提供交易效率方面的 主要措施有交易定型化和失效短期化。
(一)交易定型化
交易定型化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 型化和交易方式定型化。
1.交易方式的定型化 ——是指预先将交易形态予以定型安排,使任
何人或任何集团无论任何时候发生交易都可以
2.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客体定型化又包括交易商品化和交易客体 证券化。
(1)交易客体商品化
如果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则使之商品化而 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得该物品能 以特定规格的种类物批量供应,如各种同一型 号规格的家用电器等商品。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是新的商人习惯 法。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到新的商人习惯法 ,经历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否定 之否定。我们在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中, 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 着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的现代商法——新的 商人习惯法的方向发展。
特点:
1.动态化。 2.技术化。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规
定从事各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
的财产关系,即由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市场经营
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一)商事关系的内容
商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包含了市场主体和市 场行为两个方面。
1.市场主体, 即商人,市场主体制度实质上是“市场准入”、“市场分化”及“市 场退出”制度。
商法总论
* 分为九章: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六章 营业 第七章 商事代理 第八章 商事账簿
第一章 商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