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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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场谢裕大绿茶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场谢裕大绿茶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谢裕大绿茶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谢裕大绿茶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1.1 商品名称:谢裕大绿茶1.2 商品代码:PCT001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谢裕大绿茶数量(单位:克):。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谢裕大绿茶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500克。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谢裕大绿茶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仓库和厂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谢裕大绿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谢裕大绿茶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谢裕大绿茶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GB/T 19460-2008《地理标志产品黄山毛峰茶》(附件一)规定的谢裕大二级黄山毛峰茶。

标准品的质量指标如下:感官指标:克。

每袋须标注生产日谢裕大绿茶的的交货状态为袋装,每袋重量为6.2500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批号、保质期、期、净重、生产企业及应防雨防潮等标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常用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常用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安岳柠檬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安岳柠檬1.2 商品代码:C30002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柠檬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安岳柠檬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指定交收厂库。

4.2 买方应到厂库自提,或者与厂库协商后代为发运。

物流配送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柠檬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安岳柠檬应符合以下规定:6.1 标准品为符合卫生指标GB 2762《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有关规定,理化指标和感官指标符合柠檬国标GB/T 29370—2021规定的二等果鲜果,具体标准如下:6.2 替代品为符合卫生指标GB 2762《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有关规定,理化指标和感官指标符合柠檬国标GB/T 29370—2021规定的一等及等级以上鲜果,具体标准如下:备注:替代品交收价差,见渤商所官网。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暂行)(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菜籽油(红蜻蜓)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菜籽油(红蜻蜓)1.2 商品代码:BROH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菜籽油数量为瓶(5升)。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菜籽油的含税单价为元/瓶(5升)。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菜籽油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菜籽油(红蜻蜓)交收的菜籽油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的四级非转基因菜籽油,包装规格为5L/瓶,质量指标如下:6.2替代品为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的一级非转基因菜籽油,包装规格为5L/瓶,质量指标如下:6.3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山羊绒(宏业)1.2 商品代码:BCAHY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分梳山羊绒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分梳山羊绒不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分梳山羊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引用标准GB/T18267-2000的分梳山羊绒,质量指标如下:6.2细度、含粗、含杂、回潮、及异色指标符合如下质量指标且其他指标符合标准GB/T18267-2000的分梳山羊绒及未分梳山羊绒可用于替代交收。

质量指其中,未梳山羊绒的各项质量指标为其检验样品经分梳加工后对应分梳山羊绒的质量指标,含绒率除外;未分梳山羊绒的含绒率为经过分梳后去掉粗毛等杂质的分梳山羊绒质量占未分梳山羊绒质量的百分数。

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

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买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静宁)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1.1 商品名称:苹果(静宁)1.2 商品代码:PC3002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静宁)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苹果(静宁)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苹果(静宁)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苹果(静宁)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6.1 苹果(静宁)的交收标准品为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 1380-2009 《平凉金果:苹果》的,产地为静宁的红富士系一级中型果,标准品具体技术指标摘要见下表:技术指标项目指标感官指标基本要求套袋果和不套袋果果实发育充分,无异常气味,没有不正常的外来水分,具有适于市场和贮存要求的成熟度果形果形指数0.75以上色泽集中着色面75%—85%(含85%),条红或片红果梗完整或统一剪除果实大小200g—250g(不含250g)或80mm—85mm(不含85mm)果实缺陷允许小斑点,小红点和裂纹的数量不超过5个。

天津渤海商品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

天津渤海商品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热轧卷板(武汉)1.2 商品代码:B30021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热轧卷板(武汉)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热轧卷板(武汉)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常规品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汉口分公司6499区(661库)、武汉武钢北湖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北盛库)、武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库(外贸库)。

4.2本合同项下订单交货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厂库为武钢生产厂成品库,交收仓库为武汉武钢北湖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北盛库)、武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库(外贸库)。

热轧卷板(武汉)订单交货的供货范围及配送价格信息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供货范围及配送价格表》。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热轧卷板(武汉)常规品和订单交货的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武汉)现货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pdf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pdf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稻花香粳米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稻花香粳米1.2 商品代码:C10003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稻花香粳米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稻花香粳米的含税价为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联合销售服务公司。

4.2 买方应到厂库、联合销售服务公司自提协商后代为发运。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稻花香粳米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稻花香粳米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T19266-2008《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一级稻花香粳米。

技术要求项目质量指标检验依据加工标准加工精度背沟无皮,即使有皮也不成线,米胚和拉面皮层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GBT 19266-2008 黄粒米≤0.10%不完善率≤0.50%杂质总量≤0.1%糠粉≤0.02%矿物质=0碎米率≤ 5.00%小碎米≤0.20%理化指标水分含量≤15.50% 垩白粒率≤15%品尝赏分值≥85分直链淀粉(干基)为15-20% 胶稠度≥706.2 稻花香粳米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4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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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原酒(崃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原酒(崃岭) 1.2 商品代码:BOLL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原酒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原酒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原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原酒(崃岭)交收的原酒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企业标准Q/SFY0001S-2012《浓香型白酒原酒企业标准》(附件一)的纯粮优级浓香型原酒的新酒,结算标准浓度为60%vol。质量指标如下: 技术要求 项目 优级 检验依据

感官要求

色泽 无色或微黄,无悬浮,无沉淀 国标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附件二)

《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感官指标分析操作流程》(附件三)

香气 具有幽雅的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口味 酒体醇厚饱满,绵甜柔和,酒味全面,余味净爽

风格 本品风格典型

理化指标

酒精度/(%vol) 60-72 (按60%vol标准浓度折算重量) 总酸(以乙酸计)/(g/L) ≥0.3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50

己酸乙酯/(g/L) ≥1.00 固形物/(g/L) ≤0.40 卫生指标 按国标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规定》(附件四)执行

6.2买方如有纯粮优级原酒的年份酒交收需求,如6月酒、1年酒、2年酒,可与卖方协议处理,相关质量标准及差价如下:

参考定义 年份 差价 新酒 指新蒸馏出来的酒,储存期限在半年内,具有新酒香和浓香的复合香,口感稍有辣味。 - 0(当日交收结算价)

年份酒 指酿造出来后,经过储存脱新的白酒。1年酒完全脱新,芳香浓郁,绵甜醇厚,酒体较丰满;2年酒具有老酒风格,香气幽雅,酒体醇厚饱满,绵甜柔和,酒味全面。

6月酒 +当日交收结算价*4% 1年酒 +当日交收结算价*8% 2年酒 +当日交收结算价*16% 备注:现行年份差价自产品挂牌之日起执行,以自然年度为准(365-366自然日)。如遇年份酒差价调整,已完成交收配对的差价不变,新申请交收或未配对成功的执行新标准。

6.3净含量的检验按行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附件五)执行。

6.4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原酒,应当是同一年份、同一质量标准的原酒。

6.5原酒《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转存生成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自原《厂库存货凭证》开具日期起半年,逾期未在交易所完成交收必须办理出库,或与厂家协商换取新酒后重新注册《厂库存货凭证》并用于交收。

6.6原酒结算重量为买方当日交收申报成功所对应的货物数量,与原酒实际重量之间的关系为:原酒实际重量=原酒结算重量/(1+加浆系数)(详见附件六:原酒重量折算说明);买方提货时以货物实际重量为准。

6.7 原酒实物重量的自然损耗为半年内不超过0.4%(含半年),以原酒实际重量为计算依据,该损耗由买方承担。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售后技术服务 10.1买方可向卖方申请原酒售后技术服务等相关衍生服务,手续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 十一、货物代保管服务

11.1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货物代保管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详见附件),手续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

11.2在代保管期内,发生保管货物灭失、污染、损坏的,卖方应在代保管期满后向买方另行交付同质同量的原酒,原有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置;如卖方无法交付同质同量的原酒的,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置。 11.3在代保管期内卖方无法继续提供保管服务的,可与买方协商择日提货,在约定期限内安排货物出库,且不得向买方收取期间保管费用;如买方无法提货的,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置。

11.4代保管违约金可申请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如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卖方不予赔偿。

十二、违约责任 12.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2.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2.2.1未能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向买方提交足额数量货物的; 12.2.2卖方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未提供足量符合《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的; 12.2.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2.3 转存货物质量争议及相应的责任均由厂库负责处理和承担。 12.4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免责条款 13.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3.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四、合同的签署 14.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4.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五、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5.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5.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5.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原酒(崃岭)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原酒(崃岭)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原酒(崃岭)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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