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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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文件,结合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营业部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XX总监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负责执行。

小组工作内容: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决策并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工作内容主要涵盖:制度和流程设计、投资者分类和了解、产品评价和分类、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系统实现和优化、组织推动和改进、督导核查和控制。

第六条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适当性资料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适当性资料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资料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资料管理,确保相关资料印制、领用、流转、归档等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有效防范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衍生产品部负责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资料的统一管理。

营业部期权开户岗负责所属客户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条营业部应遵循本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制立营业部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印制第四条营业部依据股票期权业务开展需要,向衍生产品部申报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印刷数量。

第五条衍生产品部结合股票期权业务开展需要,确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印刷数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完成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印制。

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由衍生产品部进行统一编号,并安排供应商统一印制、配送。

第三章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领用、收回及销毁第六条营业部期权开户岗收到空白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后,应及时清点并签收,并做好领用登记。

第七条因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变更或业务调整等,须对营业部已领用的空白股票期权经纪合同进行收回的,营业部应按要求对本营业部空白股票期权经纪合同进行核查、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查结果上报衍生产品部,同时将空白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寄回衍生产品部。

第八条衍生产品部依据收回情况出具《证券股票期权空白经纪合同收回清单》(附件一),并提交部门合规专员及相关负责人,共同进行实物审核、封存。

衍生产品部需对审核无误的空白股票期权经纪合进行销毁的,应报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销毁空白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应由部门合规专员及相关负责人指派一名以上监销人进行全程监督。

合同销毁后,监销人应在《证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监销清册》(附件二)上签字。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保障柜台市场依法合规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柜台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采取信息隔离措施,开展合规考核及合规问责,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覆盖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各个环节,确保柜台市场业务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并采取信息隔离措施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市场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规部具体负责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和完善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制度;(二)对柜台市场业务的规章制度、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及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三)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柜台市场业务经营情况开展合规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四)密切关注有关柜台市场业务法律法规的变化,并要求相关部门对相关制度等进行修改完善;(五)负责协助柜台市场部处理柜台市场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第二章合规管理机制第五条公司遵循合规、健全、有效和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机制。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加强对柜台市场业务的合规管理,审核与柜台交易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以及与柜台交易产品相关的协议文件等。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组织实施有关柜台市场业务信息隔离墙措施,业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防止内幕交易、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八条制定针对柜台市场业务的反洗钱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反洗钱工作,执行柜台市场业务客户的反洗钱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一、综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的重要机构。

另一方面,由于证券交易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因此,证券公司应该确保其客户在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时具备适当性,以保护客户利益,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特点、难点、挑战和建议。

二、客户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客户适当性管理(Suitability Management)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良好的信用评估、风险评估和资金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情况,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当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策略。

适当性是指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家庭背景等因素均符合投资品种和投资风险。

三、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1. 提高客户适当性认识和意识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对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宣传和教育,使客户了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目的和作用,及时告知客户投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从而增加客户的主观责任。

2. 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证券公司应该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风险评估程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投资能力、投资目的和其他相关因素,确保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3. 加强审核和核实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审核和核实客户的身份和财务状况,确保客户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还应该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防范客户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4. 定期评估和更新证券公司应该定期进行客户适当性评估,确保客户的投资情况与投资目标保持一致,充分了解客户的变化、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改变,并及时修正相应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策略。

四、客户适当性管理的难点和挑战1. 客户信息难以获取和验证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等信息的获取和验证是客户适当性管理的难点之一。

许多客户存在不同类型的证券账户,造成了客户信息不完整、交叉、不可靠等情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市场业务的相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根据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落实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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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市场业务的相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根据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落实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支持;(九)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核,通过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十)稽核部负责稽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况,将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十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相关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报告;(十二)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

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十三)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柜台市场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柜台市场业务,采取合理措施管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第九条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条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分类结果取自投资者在统一适当性系统中留存的最新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柜台市场业务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

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不同,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时,其风险测评结果取客户普通证券资金账户在大集中柜台的最新结果。

营业部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动态跟踪评估。

需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最新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后续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营业部经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三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转化标准及程序参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参与柜台市场产品中,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还应同时遵守以下两点要求:(一)对于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转化时,分公司或业务部门不同意其转化后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二)参与代销非公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证的必要资产证明文件。

第四章了解投资者第十五条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柜台市场业务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二级标准,即开户标准与参与标准,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参与柜台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开户标准是指投资者申请开立柜台市场业务账户的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方可申请开立柜台市场账户;参与标准是指投资者参与柜台产品认购、申购、转让交易的准入标准,根据产品类型对应不同标准,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方可参与该类型产品的认购、申购、转让交易。

第十八条开户标准(一)机构投资者1.机构投资者临柜办理开户业务申请2.在我司开立合格资金账户且状态正常(不含不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冻结等标识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已经开通银行三方存管账户;3.已做风险测评,且结果在有效期,理解并适合其参与的柜台市场产品风险;已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4.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留存最新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5.托管资产来源合法合规;6.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投资机构;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投资者1.在我司开立合格资金账户且状态正常(不含不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冻结等标识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已开通第三方存管,属于非辅助资金账户;状态正常的账户。

2.已做风险测评且结果在有效期内,理解并适合其参与的柜台市场产品风险;已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3.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留存最新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4.资金来源合法合规;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以下投资者开立柜台市场账户:(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二)拒绝按公司规定提交柜台市场业务申请所需资料的投资者;(三)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四)资产来源不符合《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投资者;(五)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六)公司认定其他不适合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

(七)参与标准:(八)符合公司规定的柜台市场开户标准,并已开立合格资金账户或理财账户,且已在我公司开立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的投资者,公司在其参与柜台市场业务前,需审核其是否符合上柜产品类型所要求的参与标准。

第二十条上柜产品类型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包括不限于:(一)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资质要求以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相关公告和要求为准。

(二)柜台市场代销类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中有关投资者的参与标准、认证标准、认证流程、所需签署协议及各类投资者之间转换条款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柜台市场收益凭证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各类投资者参与标准、认证标准、认证流程、所需签署协议及各类投资者之间转换条款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中证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以中证报价系统的相关业务要求以及产品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柜台市场账户时,除应签署资金账户开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外,还需签署《xx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书》、《xx证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需对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对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所提供信息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做到审慎审核。

第五章了解产品第二十三条柜台市场业务上柜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共五个等级。

产品风险等级分类标准以《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相关规关为依据,由金融产品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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