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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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损 害 的 客 观结 果 这 样 的荒 谬 结 论 。 之 所 以 产 生 这 样 一 个 客 观 要 无法成立 。如果将所有 的免责事 由不加 区分 ,就不能从根本上
件为中介 ,因为只有行 为才 能造成损 害 ,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 解释 免责 的依据 ,也使得侵 权责任构成要 件这一理论没有 了实
为违法性的法定 的客观 事实。它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 ,抗辩侵 权责任成立的作用 。阻却违法 事由不同于抗辩事 由,它是抗辩 意 ,第三人过错等 。 阻却违法 事由能抗辩侵权 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承认了行为 的违法性是侵权 责任的独立 构成 要件。因为阻却违法事 由排除 法行为 的存在 ,行为的非违法性直接使侵权责任不成立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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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企 业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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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商标 的合理使用
王 莉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3 0 2
般 认为因果关 系是 指违法行 为与损 害事实 的因果 关系 。 除行为的违法性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 的单独构成要 件 ,那么因果关系
关系。这种表述 的结果 ,把过错 这一 主观要件与损害事实这一
就成 为无 因之果 。 “ 只能将 因果关 系表述 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 定 了因果关系或过错等构成要件 ,从而否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 客观要件联系在一起 ,如何能产生引起 与被引起 的因果联 系呢 ? 从而否定其责任 的成立 。作 为免 责事由基本情形 的阻却违法事 推论下去 ,势必得 出由于加 害人 的思 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 由正是 因为否定 了行为 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才使得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解读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侵权行为。

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合理使用原则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众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出合理使用的行为。

合理使用原则的出发点是保障公众对知识的利用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原则可以作为被告辩护和权利人的限制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合理使用原则在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都可以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在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目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利益。

三、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主要适用于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即在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法律程序等非商业目的下的使用。

2. 合理使用程度: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合理的界限,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

3. 无损害性: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不能对其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四、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案例1. 教育研究方面的合理使用:教育机构、学生和研究人员在教育和科研活动中可以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比如教学材料、学术论文等。

2. 新闻报道和评论方面的合理使用:新闻媒体和评论员在报道和评论过程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但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新闻报道的合理需要。

3. 自由创作和艺术表达方面的合理使用:在进行自由创作和艺术表达时,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参考、借鉴和改编,但需要保持原作品的独创性和创意。

五、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1. 著作权署名权的保护:即便是合理使用,也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得侵犯其著作权的名誉权益。

商标第三类的使用范围

商标第三类的使用范围

商标第三类的使用范围
商标第三类是指在国际分类中属于第三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根据国际商标分类体系,第三类主要涵盖美容用品、清洁剂、化妆品、香水、头发护理产品、牙膏等商品。

商标的使用范围取决于商标所有人注册时所选择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

一般来说,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的第三类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包括在商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等方面。

在使用商标时,商标所有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其使用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此外,商标所有人还需要注意商标的合理使用,包括避免商标的滥用、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会受到地域限制的影响,商标的注册地和使用地可能会对商标的使用范围产生影响。

此外,商标的使用范围还涉及到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使用可以增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有助于巩固商标在市场上的地位。

然而,商标所有人也需要注意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和保护,避免商标的滥用、侵权行为等。

总之,商标第三类的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在国际分类中属于第三
类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使用情况。

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商标,并注意保护商标的权益。

同时,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会受到地域限制和保护范围的影响。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全面解答你的问题。

商标怎么合理使用

商标怎么合理使用

商标怎么合理使⽤
合理使⽤过去主要⽤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由使⽤知识产权⼈的权利标的,⽽不必征得权利⼈的许可,也不必⽀付任何对价。

那么商标怎么合理使⽤?下⾯店铺⼩编为⼤家解答,⼀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商标怎么合理使⽤
商标的合理使⽤有⼴义、狭义之分。

⼴义的商标合理使⽤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的使⽤权利⼈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为。

该⾏为不视为侵权。

⽽⼈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主要是商业性使⽤,这就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

赋予商标权⼈积极使⽤商标的权利,同时⼜赋予其排除他⼈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漫⽆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他⼈将商品⽤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上,⽽不能禁⽌其他⽅⾯的使⽤。

这就是对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使用商标权则是商标权保护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在我国,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而且只有通过了国家商标局审核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那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使用许可包括哪些类别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规则,也包括不同的类别,本文商标法律为您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哪些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哪些

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哪些

商标的使⽤规范包括哪些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使⽤商标权则是商标权保护中⼀个重要的举措,⽽了解商标权合理使⽤的限制在其中也具有⾮常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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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规范包括哪些⼀是商标使⽤的主体须合法;⼆是使⽤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规范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条款,也不得使⽤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为。

商标不规范使⽤⾏为的本质商标不规范使⽤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权的宗旨。

商标不规范使⽤⾏为既包括⼀般不规范使⽤⾏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为即商标侵权⾏为。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的类型(⼀)使⽤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主要表现:1、企业进⾏分⽴、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2、企业形态没有发⽣变化,却⾃⾏改变了商标注册⼈的名义的⾏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变”;3、⾃⾏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并以他⼈名义进⾏使⽤的⾏为;4、商标许可使⽤不当的⾏为。

(⼆)使⽤的商标不合法。

主要表现: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图形、颜⾊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为;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为;3⼴告宣传中商标使⽤不当。

如在⼴告语中,使⽤他⼈的商标抬⾼⾃⼰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的商标贬抑他⼈商标的⾏为;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字商标)的⾏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为;5、组合商标使⽤不规范的⾏为。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声誉和产品质量。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制定并遵守商标标识使用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标标识的含义商标标识是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和规范。

它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规格尺寸、颜色要求等内容。

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也是商标使用者应当遵守的规则。

三、商标标识使用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商标标识的元素、构图、色彩等内容。

2. 一致性原则:商标标识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案一致,不得出现变体、篡改或混淆的情况。

3. 独立性原则:商标标识应当单独显示,不得与其他商标、图形、文字叠加使用,不得与其他公司标识混淆。

4. 明显性原则:商标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模糊、遮挡或混淆。

5. 良好信誉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维护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商标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标识使用的具体规定1.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适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标识,但应当遵守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不得超出注册范围的适用。

2.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可以以标志、标牌、包装、广告等形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应当符合商标使用的习惯和行业规范。

3. 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启示性标准,不得过大或过小影响商标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4. 商标标识的颜色要求:商标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中的颜色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商标的颜色。

5. 商标标识的使用地点:商标标识应当在商品或服务的合适位置上使用,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混淆或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商标侵权问题的增多,商标性使用的地位在商标侵权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讨论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

一、商标性使用的定义与要求商标性使用是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以标识其来源,并与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商标性使用要求具备以下要素:(1)使用者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2)商标必须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方式使用,且具有商标的特征,如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形状等;(3)商标必须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并与其他商标相区分。

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被视为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要素:(1)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外观、发音、含义等因素;(2)被侵权商标的注册范围:涉及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3)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考虑到消费者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程度;(4)商标的知名度:较为知名的商标更容易受到保护。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体现在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上。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商标是以一种合理并正确方式来标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那么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商标,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三、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和限制商标性使用既是商标权利人的享有权利,又是商标侵权的防止机制。

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其享有以下权利:(1)以商标的形式将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2)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3)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商标性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受到滥用自由和排他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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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三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第一节规则适用范围概述笔者在前文论述过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即规则适用的行为对象是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那么关于规则适用的范围,可以从新《商标法》第48 条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77中得到启示。

根据定义可以确定构成“商标使用”须同时满足二个要件:用于商品生产、商品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中以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将商标用于生产、交易或者商业活动均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为商业性使用。

然而理论界大部分学者并非从“商标的使用”定义出发归纳该规则适用的范围,他们采用不同的归纳方法,由于本文篇幅有限,笔者不再一一列举,仅列举、评述与“商业性使用”相关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广义上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狭义上指商业性合理使用78.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合理使用的性质可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79.有的学者则认为根据商标的使用环境,商标合理使用可以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与非商业性合理使用80.总结这些学者的观点,都认为除了“商业性使用”之外,合理使用规则还应当适用于“非商业性使用”.此外,学者们一致认为“非商业性使用”行为包括新闻报道和评论、滑稽模仿、字典编撰。

笔者不认为该规则应当用于解决如此多的商标使用问题,具体理由下述。

第二节规则适用范围分析与总结一、规则适用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性使用,不包括非商业性使用,理由如下:首先,从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来看,“非商业性使用”不属于在生产、流通、营销、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情形。

笔者注意到,新《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定义并非完全照搬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81,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一要件,特别强调商标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非商业性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为了评论、讽刺、科普等目的,因此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在商标权控制范围内。

“非商业性使用”既然不在商标权控制范围内,那么就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用于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使用规则也不可能包含这类行为。

其次,“非商业性使用”从行为的属性上看,涉及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对商标权的限制或者对商标侵权的抗辩,而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

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不存在所谓的“商标合理使用”,而是合法使用。

最后,“非商业性使用”行为如果涉嫌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侵害或者侵犯了着作权,也不应当用《商标法》来限制,而应当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着作权法》或《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维权。

二、总结--适用范围为商业性使用将“非商业性使用”纳入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范围的学者可能借鉴了我国《着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82或者受美国《2006 年联邦商标反淡化修正案》83的影响。

但是,《着作权法》赋予着作权人的权能与《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的权能不同,美国立法也有其对政治、司法、国情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不能完全照搬。

综上,笔者认为不能将所有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归入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仅包含商业性使用。

其他涉及商标的非商业性行为如果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应该适用其他法律调整。

《商标法》不是万能的,不能用来规制所有与“商标”相关的行为。

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在明确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后,进一步确定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就相较容易了,即指商业性合理使用的分类。

然而,我国学者对商业性合理使用的分类也有几种不同的意见,并未达成统一。

第一节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各派观点及其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84.“叙述性合理使用”也称为“描述性合理使用”,其表述来源于对美国《兰哈姆法》中Descriptive Fair Use85的翻译,指并非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为了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86,使用包含企业名称、姓名、地名或者商品通用名称、质量、用途等特点的商标或近似的标识。

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则是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New Kids”案中创设的87,指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服务对象而使用他人商标,而并非为了让消费者误认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88,有的学者也称其为连带使用89.这种分类方式可以涵盖目前实践中所有商标合理使用的形式,且没有交叉的情形,比较合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性合理使用仅包括指示性使用。

持这一观点的部分学者认为对叙述性商标“第一含义”或是对通用标志的使用,都不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90.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使用具有“第二含义”的叙述性词汇或者标识就是使用“商标”.此外,“不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和“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作为商标的使用方式也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具有侵权的可能性,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这类非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叙述性使用不完全满足《商标法》定义的“商标的使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并非真正的对商标的使用91.笔者也不赞同这一观点。

学者们认为叙述性使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能因为使用对象是来源于公有领域的叙述性词汇或标志。

但是如前文所述,叙述性使用的对象也是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能和其他商标一样在生产、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满足《商标法》的定义。

同理,如果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这类商标也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构成侵权。

因此,叙述性使用也能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含在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内。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和平行使用,冯晓青教授在《商标权的限制研究》一文中提出了这一分类92.冯教授对“说明性使用”的定义是“有时生产经营者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基本信息,会牵涉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问题”.此外,“说明性使用”这一概念在TRIPS 协议中也提及了93.但是从定义来看,它与“叙述性使用”并无本质差异,都是为了如实告知产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而以叙述性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商标,因此“说明性使用”可以归入“叙述性使用”这类。

“平行使用”的概念由美国学者阿瑟·R·米勒首创,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着地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94.“平行使用”的典型例子可见于各品牌电脑上,都在可视面的显着位置标注“Intel inside”,表明本电脑中使用了“Intel”品牌产品。

笔者认为这种使用形式也属于“指示性使用”,即为了客观说明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使用他人的商标,目的是指示他人的商品。

第四种观点将商业性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比较广告。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广告虽然属于广告法的规范范畴,但是比较广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影响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应当由商标法来规范95.笔者认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可能缺乏广告相关的实务经验。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13 条的规定96,只要广告中涉及与其他品牌比较的内容,就会被执法部门认定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

如果此时广告主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来证明比较内容,还会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97,加重处罚。

而被比较的品牌公司则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 条98或《民法通则》第101 条99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侵权责任。

综上,“比较广告”在中国是不合法的广告形式,具有极高的行政处罚和侵权风险,目前中国已经很少有正规的公司冒险使用这类广告形式了。

因此,讨论比较广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没有实务意义。

如果仅从理论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比较广告”是行为人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在某些方面优于另一品牌的商品而使用他人的商标,本质上就是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指向他人的商品来说明自己商品的信息,也属于“指示性使用”,没有必要单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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