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3月)62186565[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总则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1、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超好用通用模板)

XX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而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提议和召集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9月1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围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实行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主持。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保证参会人员会前充分了解相关议题情况。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九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决议上进行签字确认。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股东会会议以章程约定的表决形式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需提前十五天(或自行确定)通知全体股东,并告知会议内容。
四、股东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五、股东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名。
六、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七、股东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1、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2、审议批准增减股东和股东股权转让方案;3、审议批准设立异地分所;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年度财政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劳动报酬等方案;7、审议批准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8、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九、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1、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或清算;2、事务所所有制形式的变更;3、审议批准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4、修改章程;5、审议批准加入国际成员所;6、选举和更换董事长、主任会计师;7、选举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8、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附件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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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1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2.1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3.1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3.2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3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询时,股东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股份登记 4.1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5.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2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5.2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6.1 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7.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监事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7.2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 3
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7.3 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4 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7.2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7.2条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7.2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8.1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权;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8.2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8.3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4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4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5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5.1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15.2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5.3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5.4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