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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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8〕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凌示区国土资源局:

《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标的,应当服从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矿区围无矿业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根据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发展需要,组织或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工作。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实施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种、权限和程序,在本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法定权限,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本级出让权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年度计划,对应由上级依职权出让的矿业权提出建议,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遵循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开发、综合平衡的原则,分批次统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由负责实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30日前发布公开出让公告。

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或委托文件,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涉外资本或资金(包括三资企业及其类似企业)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出让或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简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开采矿产地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两个以上新闻媒介上发布,且容完全相同。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底价、起始(叫)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等事项。

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底价必须严格,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沉积型非金属矿产的,必须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对金属矿产等难以评估价款的,其出让底价由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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