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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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教案科: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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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初)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法律法规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 了解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简况;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熟悉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国家标准。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生产规模急剧扩大,我国进入了新一轮事故高发期。通过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加大企业和公共安全投入,深化煤矿和其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2003年开始出现事故总量下降的“拐点”,最近几年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以煤矿为例,2002年全国煤炭产量14.15亿吨,事故死亡6995人,百万吨死亡率4.943。2007年全国煤炭产量25.5亿吨,增长78%;事故死亡3786人,下降46%;百万吨死亡率1.485,下降69.9%。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对策 (一)今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状况 今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我国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行业管理有所弱化,煤矿生产与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存在结构性和阶段性矛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有待加强;自然灾害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煤矿职业危害严重;煤矿科技装备水

平不高,特别中、小煤矿;绝大多数为井工开采,工作条件艰苦;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 (三)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对策 (1)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2)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3)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 (4)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6)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 (7)加快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 (8)加快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9)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二、国外主要产煤国安全生产简况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大家知道,现在从中央、国务院一直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请大家记住:“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我们的大脑里要永远绷紧这根弦。人命关天,切不可以掉以轻心。 下面,我给大家首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部法律共七章九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简单地说,这部法律提出了立法目的、基本方针、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个责任对象、监管部门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三种处罚方式、三八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还谈什么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第一讲:总述 本讲内容: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培训目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从业人员掌握从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重点难点: 1、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培训对象:

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从业人员都是安全教育的对象。此次培训主要是学生安全,主要对象是全体学生。 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课程授课教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课程授课教案 备课日期:2015年1月第页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是咼危行业,而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行业的支 三、讲授新课分钟 柱产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预测,至U 21世纪中叶 我国煤炭在能源中所占比例仍在50%以上。 第一节、煤矿安全形势及对策 一、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 我国现有600余个国有重点煤矿、2600余个国有地方煤矿、20000余个乡镇和个体煤矿。我国正规化采煤有百余 年历史,2014年产量已经超过了38.7亿吨。 煤矿是高危行业。煤矿大多属地下开采,煤炭生产以矿井生 产为主,露天煤矿仅有70 座,矿井产量占总产量的96。7%井下作业受到潮湿、黑 暗、空间小、地质构造复杂的影响,生产环节较多,技术要 求较高。同时,有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破碎的威胁。 其中,国有重点高瓦斯矿井占总矿井的25 %瓦斯事故 不断。防治瓦斯爆炸,已经是安全生产的突出任务,也上煤 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形势 三、对策 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就是一项治本之策。 1、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2、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统揽全 局。 3、抓好整顿关闭。要及时公示名单,依靠社会全面监 督。

课 程要占 八、、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职业病防治法》 (五)、《刑法》(节录) 1、立法目的及任务 2、主要内容及公共安全条款修改如:刑法原第134条规定 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六)、《行政处罚法》 自1 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劳动法》 《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2、主要内容。 (八)《矿产资源法》 (九)《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讲座稿

新安全生产法讲座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作为一名在电业战线工作多年的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感触颇为深刻,记得刚参加工作时,对于“电”这个特殊商品,认识不够明确。生活中乱拉乱接,不守规矩。工作中高压部分有时忽视安全距离,险象丛生;使用低压电器不注意裸露部分会造成的短路后果,多 少人留下了终身烙印。在后来的工作中,吃尽了苦头,偿遍了涩酸 苦辣。一次次同事流血的教训,一件件电弧灼伤使人心痛的事故经过,一幕幕顷刻间人仰车翻的事故现场,再加上亲身经历过触电的 难受感觉,使我对安全生产有着一种特别的体会。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 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 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 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 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 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长大后我背负着父母的期望,怀揣着自己的梦想迈入化工企业这个特殊的行业,成为一名光荣的电气工人。参加工作后,耳濡目染 了许许多多的安全生产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是对 关心你的家人负责;安全又等同于效益,我们更能体会到安全生产带 给化工企业的勃勃生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从我童年时的那次冒险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存在且通过加害物体导致的,如果把人 的不安全行为称为“违章”,把物的不安全状态称为“隐患”,那 么“违章”一旦遇到“隐患”,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如果消 除事故链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美国的海因里 希统计分析55万起事故结果表明,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前,平均发 生过29起轻伤和300起无伤害事故,这就表明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之前,有多起轻伤和未遂事故是最普遍的,因此预防事故的着眼点不 是伤害事故,更不是死亡事故,而是无伤害事故,即事故前兆。只 有尽早尽多地发现事故前兆,并加以控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当然,企业用于安全和劳动保护 方面的投资,多数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安全不存在“亡羊 补牢”之说,更不存在“幸运”之论。同志们,讲安全没有过头, 因为一个小小的隐患常常就是成千上万元的损失;讲安全也没有终点,因为一次小小的违章操作就会导致一个血淋淋的事故。 同志们,朋友们,从泰坦尼克号沉船到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泄毒,从大兴安岭火灾到海军361号潜艇失事,安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 人们。虽然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只有短短30天的时间,但安全 在我们的意识中永远不能松懈,让我们把增强安全意识看成一种信仰,看成一次圣洁的精神洗礼,看成一次艰苦的思想修炼。在我的 演讲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衷心地祝愿在座的各位都能够健康、平安、幸福!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新编版)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新编版) Understand the common sense of safety, you can understand what safety issu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daily work, and enhance your awareness of preven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25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新编版)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宪法的精神,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 对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

规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职工群众当然有权参加对这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工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二、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级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重要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具体职责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讲课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法治,追究事故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 5、“五落实五到位”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明确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6、HSE(健康、安全、环保)对应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 7、HSE管理的核心是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 8、HSE管理的目的是事前预防,过程控制,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HSE目标。 9、实施HSE管理:责任在领导,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岗位。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202101312313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 1 .宪法 2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 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 个,其中4 个足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分别是《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 号)、《化学品公约》(第170 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 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 号)。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标准版)

( 安全常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标准版) 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 accidents.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标准版) 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即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对从业人员的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这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予以保障。我国2001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中,

也都有关于劳动者安全生产保障问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分则的有关条款中,对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报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题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三、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规定 授课人: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1、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4)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5)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安全生产法知识专题讲座【精编版】

安全生产法知识专题讲座【精编版】

一、课程特点及答题技巧 (一)课程特点 第一点《法规》是必考科目 第二点《法规》是无理而言 第三点《法规》是过关基础 (二)答题技巧 第二点原文才是答案 第一点答案就在题中 第三点排除法找答案 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中: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中: 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中: 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 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 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三、各章节重点内容回顾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由3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doc 1页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科: 安全科 课程名称安全生产法规 学 时 分 配总学时: 4 讲授: 2 课程类别必修课( ) 选修课( ) 公选课( √) 实验: 授课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授课班级课堂讨论: 任课教师艾金连职称习题课: 1 选用教材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 材机动: 1 教学目的要求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教学 重点难点重点: 1.法律基础知识 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难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参考 书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 审阅 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授课章节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水平。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犯罪的构成 教学难点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教学方法讲述、案例相结合、引导式提问 教学手段板书、多媒体

教学过程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学时数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0.5学时第三节犯罪构成 教学过程设计 首先对常考知识点作出解析,指导学员将教材的重点难点作好记录,结合考试题库的习题巩固知识点,而后引用事例加强理解。 实验 思考题及作业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教后感 学员积极性较高,学习兴趣较浓,接受能力很强,对此次 学习机会较重视,较珍惜。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教学内容教提示法及备注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注:只有立法机关 一、法律的概念经过立法程序制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认可的法,才有实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施保证,而群众组 织,社会团体的文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件,不具有国家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制力的保证,不属(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不能成(3)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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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前言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今年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试题考点的结构分布都没有一个定式。从今年考试的情况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这门课的重点在:安全生产法。其次是:行政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余部分相对出题较少。因为是第一年考试,所以在学习本课的时候,要重点和全面一起抓,以避免教材变动带来的影响。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本讲内容: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重点难点: 1、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 生产立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三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编号:SM-ZD-28738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三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三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这是第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在法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一、生产知识培训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二、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原则。我50多年来制定得颁布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得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得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她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得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得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得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管理:就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得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得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得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得物得危险状态,人得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与方法等具有危险性得做法。

(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得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得行为。 (9)四不放过得原则:就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得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她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与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与防护器材 (14)职业安全:就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得状态,就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与范畴得“安全”。 (15)危险:就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得现存或潜在得状态。 (16)危险化学品:就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得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与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与有机氧化物、有毒品与腐蚀品等。 (17)重大危险源:就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得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得单元(包括场所与设施)、危险源包括;物得不安全状态、人得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其含义: 红色:禁止,停止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标准版)

Safety issues are often overlooked and replaced by fluke, so you need to learn safety knowledge frequently to remind yourself of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标 准版)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标准版)导语: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所以需要经常学习安全知识来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仅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最新安全生产法教案

安全生产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教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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