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办法》

《用电管理办法》
《用电管理办法》

《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为培训、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确保中心电力正常供应,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根据市政府和市供电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所有输变电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未经中心统一计划、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卸、出租、损毁以及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

第二条各部门确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增装或改装用电设施、线路时,须先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

第三条新建校舍的用电设施及线路敷设,由总务处组织基建科和物业公司研究确定,基建科组织实施,竣工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第四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承包单位、承包个人、基建施工单位、“个体”用电人员等,都要安装电表,按表计量收费。装表工作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装表材料费、人工费由装表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条中心内电表安装投运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挪动或拆除,确因工作需要挪动或拆除时,应书面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无论部门或个人,如果发现窃电或用技术手段窃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中心通报。

第七条教学、科研、实验、医疗、生产等专用电热器(1000w以上)使用,由使用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使用时间、地点、范围和保管人,报物业公司,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核发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1000w以上电热器。

第八条学生公寓及家属楼、单身宿舍、办公室,电器设施的配备(灯头、插座、开关)原则上保持施工数量。如用户确需增装或拆除,应由单位或个人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负责增装或拆除。学生公寓及教职工单身宿舍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章供电管理

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全中心电气设备的管理以及正常运行和检修工作(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对全中心电力的供应做到按规定时间停、送电,不得随意停电,需要临时停电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条物业公司负责对中心内用电大户的用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用电限额计划,实行管理,对超额用电,按规定实施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中心内集中停电、检修停电,应在三天前通告,局部停电,应在一天前通知有关部门(事故停电除外)。

第十二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供电局《工矿企业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工矿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等规定执行,确保中心内电气设备、线路、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发现电表损坏或不走时,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进行校验修理,并按全中心最高用户电量收取该用户电费。

第十四条为加强管理,必须逐级负责,学生公寓的用电,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掌握,开关灯时间,各办公室用电,应做到人走灯关,各教室用电,由上课班班长负责开关,公用厕所走廊用电,由清洁工及时关灯,中心路灯开关由电工班负责。

第三章安全用电规定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停、供电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停电检修工作前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并挂“线路有人工作”标志牌。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和监护制度,开工前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绝缘工具要按规定期限和标准进行检查试验。

第十九条彻底整治危及安全和不合理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消除事故隐患。对新装改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严格履行验收制度。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私接电线,对用电设施及配电盘的维修,一律由电工班操作,任何人不得自行维修。

第二十条低压带电工作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工作时应有人监护,登杆时要戴安全帽和使用绝缘鞋。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配电设备的编号标志、警告牌、和遮栏,防止误碰带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线。

第二十三条可移动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前进行检查,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电源线绝缘要可靠,移动方便。

第二十四条配电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电器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班长处理,不得延误。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未分析和查明原因或未妥善处理完毕时,不准恢复供电。

第四章维修

第二十六条凡报修的用电小故障(保险、灯泡、灯管、开关等)物业公司应及时派人修好,做到教室、学生公寓、公共照明损坏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期中、期末考试前及每学期开学前应对教学楼所有用电设备进行检修,以保证正常的教学。

第二十八条凡家属区用户电表损坏,由用户购臵或委托物业公司购臵,物业公司负责安装。

第二十九条物业公司应按时巡检巡视,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第五章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第三十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的用电,都要按物业公司下达的用电额度用电,不得超过,凡超过者,按用量的二倍加收电费,不交电费者,停止供电。

第三十一条中心各部门都要对所属人员加强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教育和管理。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或用电设备、设施、线路的损

坏,应及时向保卫处、物业公司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由上述部门根据事故原因,损坏程度提出对有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罚款和纪律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严禁私拉用电线路和教学区使用1000w 以上用电器,违者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转供户要手续齐备,签订合同,遵守中心和供电局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电费,接受供电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心教职工应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按规定履行职责,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共同搞好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工作。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窃电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所用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核收电费外,另外罚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教学区私用电炉等1000w以上的大电器者,除没收电器外,按每100w罚款20元处理。

第三十七条私拆灯具为己有者,除按原价收费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罚款30元~50元。

第三十八条私拿启辉器、日光灯管者,每个(根)罚款10~30元。私装插座、灯头(灯具)者,除没收外,并罚款5~10元。

第三十九条在共用表箱内私接乱挂电线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收取电费外,再罚款40~100元。

第四十条凡中心内各部门违章用电者,对其部门领导每次罚款

5~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励

第四十一条凡检举、揭发和查获违章用电者,在违章用电罚款中提取30%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优良单位,由物业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意见,经后勤校长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在实施中如需修改、补充,由物业公司提出后,报中心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富顺一中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用电工作,防上触电事故的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白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用电设施,是每—个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安全用电意识,学习安全川电常识。

3、增强能源节约意识、杜绝用电用水浪费现象。

4、安装、维修应找电工,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私接电线及用电器。

5、晒衣服的铁丝、线绳要和电线保持足够的趴离(不少于3米),

不准在电线上晒衣物。

6、禁止在吊灯的导线上悬挂任何物品。

7、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及时找电工处理

8、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及共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现象要及时找电工修理或史换。

9、发现电线短路起火时,要先切断附近的总电源,不准用水泼。

10、教职工、学生离开办公室、教室前要注意关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11、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户配电箱、私自进入配电室。

12、禁止在学校的插座上使用各种用电器具。

13、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饭锅等),以免电路负荷太大造成跳闸、短路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14、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闭宿舍内所有电器设备。

15、凡使用违规电器的,一经发现—律没收。

16、不按规定关闭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每1次扣1分。

17、对于私拉乱接现象,一经发现赔偿损失,并给子必要的纪律处分。

18、凡因个人因素,造成用心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富顺第一中学校

xx年四月

施工现场临时://17growxx-5-1612:24:00

施工现场临时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低压电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学习电工不得独立操作。严禁非电工作业。

2、工程开工前,技术人员或电工应根据规范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工程部备案。

3、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程序应遵循。施组→交底→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竣工拆除。

4、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电杆倾斜不应大于杆稍头的一半,转角、终端杆按线路反方向倾斜一个杆头,横担歪斜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

5、架空线路的拉线与电杆夹角宜为45°,拉线底盘埋设深度不小于1.2m。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撑杆埋深不小于1m,同档距内导线弧垂应一致,杆上引下线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作防水弯头。

6、电缆不得沿地面或基坑明敷,埋地敷设时。过路及穿过建筑物时,必须穿保护管。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过路保护管两端与电缆间应作绝缘固定,在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米处应设电缆走向标示桩。

7、电缆不宜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敷设,必要时需用绝缘子作隔离固定或穿管敷设。严禁用金属裸线梆扎加固电缆。

8、生活区、办公室等室内配线必须用绝缘子固定,过墙要穿保护管。

9、地下工程所用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且沿墙壁等架空敷

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固定时也应用绝缘子。

10、不得在高压输电线路上下方,从事任何吊装作业。在架空线附近吊装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至工作完毕,其安全距离为:吊装作业绳和吊装物侧向与10kv高压线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

11、配电系统宜设三级配电,即总配电箱(室)→分配电箱→开关箱。

12、分配电箱。总空气开关→分路漏电开关→瓷插(额定容量100a以上的漏电开关可不加瓷插)。

13、开关箱:漏电开关→瓷插→插座(设备)

14、配电箱使用材料;

(1)配电箱(盘)不得使用木制材料

(2)配电箱、盘(配电柜除外),电器安装板应使用绝缘板。

(3)箱内配线(配电柜除外),必须使用绝缘导线。

15、室外配电箱应设防雨、防砸棚和围栏,围栏高1.7m,格栅间隔0.15m。围栏设门向外开,并配锁,在围栏明显位臵应挂警告标志。0.7m×0.5m配电箱管理制度牌,白底、仿宋体红字和0.4m×0.2m 白底、仿宋体红字负责人牌。

16、室外固定式配电箱(移动箱除外),应在自然地面以上设0.5m 的水泥抹面砖基础,基础内应留有存放余量电缆装拆电缆的方便孔槽。

17、开关箱应背向基坑,关闭箱门,摆放在地面以上0.15m的水泥抹面砖基础上,并在箱门内侧贴有控制降水井编号,水泵电源插头

与插座编号应一致。

18、现场配电系统应设三级以上漏电保护,形成分级保护即在总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作第一级漏电保护,在分箱及开关箱内分别设漏电保护器,作第二至第三级保护。

19、凡装有专用变压器的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一律按tt—s保护接零系统供电,即实行三相五线制。

20、电焊机、钢筋埋弧对焊机使用时,焊把线,地线应同时拉到施焊点,二次线与焊机连接应用线鼻子、二次线及焊钳绝缘应完好无损。电焊机均应装设“安全节电器”,焊机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水措施。

21、潜水泵使用前应作检查,测试、绝缘电阻不小5mΩ,电缆线应接线正确,无破损、无接头、泵运行时,在半径30m水域内不得有人畜进入。挪动水泵时应断电,并不得拉拽电缆,挪动水泵的绳应用绝缘或采取绝缘保护措施。

22、降水工程中每台水泵应设带漏电开关的开关箱。

23、振捣器使用前应检查外观和电缆线,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一人理线,一人操作,电源线不得拖地,不得敷设在水中。

24、夜间施工用的照明装臵宜采用固定灯具。

25、施工现场所有电源电均应有插头,不得电源线头直接插在插座上。

26、施工现场外接电源,必须签订用电安全协议书,其中须注明

允许安全用电额,办理用电交接手续,并安装电表计量。

以上用电管理办法适用于项目部的所属工地和所属施工队伍。违反以上规定,经安全员检查发出后拒不纠正或拖延整改时间的,项目部将给予处罚,一次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于500~xx元。

机关大院内部为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器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加强用电管理,推动节约用电,降低电能消耗,保证供电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机关大院工作的生产用电,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机关大院所有单位的用电设备和公用电线、电器设备。

二、机关大院各单位须遵循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

三、机关大院的供电与维修、用电安全检查等事项由行政科统一负责实施,各单位不得阻挠行政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等正常业务。

四、用电单位未经行政科允许,不准私接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大功率高能耗电器,一经发现,报县政府核准,由县财政局扣除当月办公经费。

五、用电单位如果超过行政科核定的用电度数,必须向行政科提出申请,经过行政科同意,安装电表(费用自理)按月交纳超过部分的电费。

六、机关大院所有用电单位应当使用节能电器,必须做到人走灯息,夜间关闭电脑并切断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七、机关大院各单位因施工需要用电的,须向行政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行政科负责供电。

八、因检修高低压线路和其它供电设备需要停电的,行政科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和用户,以做好应急准备(特殊情况除外)。

九、本办法由行政科负责实施和监督。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用水用电管理办法用水1、一切属于行政中心管范围的公共用电设备(宿舍、食堂、办公楼、ctc园区等),由行政中心负责安装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架设、改装、拆除用电线路和安装用电设备。

2、为了安全节约用电,发现问题及时与行政中心维修办联系。维修办负责全公司的非生产供电和用电检查、维修。对用电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安全故障,由维修办进行处理,并迅速报行政中心领导。

3、行政中心维修办要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爱护公共电器设备的教育,形成安全用电、节电的良好习惯。

4、室内预置的电线是按常规用电量设计安装的,凡特殊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需向维修办申请,经论证线路承载可行后,方可接电使用,否则造成的任何事故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5、安装在各楼层的配电箱,是保障正常用电的关键设备,各单位要自觉爱护。配电箱由维修办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改装和损坏内部器件,不得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器设备。

6、各集体宿舍严禁用电取暖、做饭,要坚决杜绝常明灯的现象。

7、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地贯彻执行,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者实行以下处罚:

1)、凡用电取暖的,没收取暖器;

2)、凡使用电炊具做饭的,没收使用的电器;

3)、凡未经批准擅自拉、接电线、安装插座、增设灯头者,没收其用电器材;

4)、凡属自费用电的,如有偷电行为,按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用电违反本规定,造成用电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由此引起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等,由肇事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规定由行政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篇:《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xx]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的通知》(国发[xx]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节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

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

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预焙槽

自焙槽

165002.硅铁工艺单耗

9000(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离子膜法

24005.黄磷

17000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煤为原料

油为原料

气为原料

1300xx年

比较先进

xx年

限额

小型厂

15007.乙烯

27008.水泥

回转窑

120机立窑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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