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 厂房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 厂房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一 1、编写目的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良好正确运行,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和 公司形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降低电力设施不完好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和浪费,根据相关国家标 准、行业规范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各生产制造车间、管理科室。 3、引用文件无。 4、名词术语无。 5、职能职责 5.1. 设备部门职责 5.1.1. 负责公司用电设施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公司用电设施正常运行。 5.1.2.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建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1.3. 负责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5.1.4. 负责对全公司用电设施的使用进行检查。 5.1.5. 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外委维修工作。 5.2.1.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执行。 5.2.2. 负责组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培训。 5.2.3. 负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 5.2.4.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裁定。。 5.2.5.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激励建议。 5.3. 使用单位职责 5.3.1.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日常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5.3.2.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3.3. 负责本单位用电设施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5.3.4. 负责本单位部分用电设施的维修工作。职能科室由机修车间维修。 6. 控制内容 6.1. 电工作业人员技术条件 6.1.1. 从事电气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的电气 管理规定。 6.1.2. 必须参加国家认可部门进行的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 能从事电工作业。 6.1.3. 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4. 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6.1.5.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 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6.1.6. 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及急救措施。 6.2.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6.2.1. 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6.2.2. 必须采用两级及以上漏电开关。 6.2.3. 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时,其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熔断器,及任何断开零线或地线的保护电 器,并做重复接地。所有的用电设施外壳和人身所能接触及到的、与用电设施相连接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 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6.2.4. 严禁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6.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A停电、B 验电、C挂接地线,即“三措”。没有 经过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无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6.3.1. 停电 6.3.1.1. 停电操作时,应先停负荷,再拉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线路作业应停电的范围: 与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和同杆非同一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到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 6.3.2. 验电 6.3.2.1. 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装接地线之前必须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器使用前应先确 认其功能良好; 6.3.2.2. 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 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并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6.3.2.3. 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6.3.3. 挂接地线 6.3.3.1. 线路验明无电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 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6.3.3.2. 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 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先放电; 6.4.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6.4.1.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 具等。 6.4.2.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 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6.4.3.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6.5. 临时用电安全 6.5.1.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部门申请,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安技环保科批准方可实施。 6.6. 安全用电管理具体内容 6.6.1. 电缆线路 6.6.1.1. 电缆线路主要由电力电缆、终端接头、中间接头及支撑件组成。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 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电缆终端头、中间接头的外壳与电缆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均应良好接地。 6.6.2. 配电柜 6.6.2.1. 配电柜内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内无积 尘、积水和杂物。 6.6.2.2. 保护线连接可靠。 6.6.2.3. 触电危险性大的环境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6.6.2.4. 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喷涂红色“有电”字样或红色危险标志。使用中的配 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6.6.2.5.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 放杂物。 6.6.2.6. 配电箱、配电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 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此外,还应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6.6.2.7.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 大不应超过40米。 6.6.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6.6.3.1. 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砂轮、冲击电钻等工具。 Ⅰ类0类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Ⅱ类、Ⅲ类设备没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要求。 6.6.3.2.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不应单独敷设,而应当与电源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 即采用带有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电源线。 6.6.3.3.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 6.6.3.4. 绝缘电阻合格,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Ⅰ类设备不低于2MΩ,Ⅱ类设备不 低于7MΩ。 6.6.3.5.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 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 国家标准。 6.6.3.6.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6.4. 电焊设备 6.6.4.1. 电焊时应当戴帆布手套、穿胶底鞋。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还应戴上头盔、护肘等防护用 品。 6.6.4.2. 固定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与普通配电线路要求相同,移动使用弧焊机的电源线应按临时线 处理。 6.6.4.3. 弧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有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6.6.4.4.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6.6.4.5. 弧焊机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二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 MΩ。 6.6.4.6. 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6.6.4.7.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位于沟槽附近 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6.6.4.8.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6.6.4.9.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 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6.6.5. 照明 6.6.5.1. 生产现场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该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6.6.5.2. 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m。 6.6.5.3. 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 距离。 6.6.5.4.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 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24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6.6.6.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204014200110【标题】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颁布日期】2001.01.08【实施日期】2001.01.0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9-关于印发《峰谷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9-关于印发《峰谷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涉县金隅发〔2015〕9号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峰谷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分公司:为深入挖潜公司降本增效空间,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用电成本,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了《峰谷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用电时段及购电电价》附件2:《峰谷用电检查考核小组人员名单》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3月1日印制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峰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结合国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主要负责荷设备调至平谷时段运行,且峰谷时间运行设备必须保证100%运转率,从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峰谷用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中峰谷用电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张占民张国良常务副组长:王素成王桂江朱华亮副组长:郑玺郑立军郇学贤赵建龙程建国成员:付国林黄焕良胡振国冯李生柴保生赵永生郑玺江军伟程建国孔爱军陈桂东张少波高领奇第三条峰谷用电具体措施一、生产技术部1、生产技术部按照峰谷平时段,科学组织生产,充分利用低谷、平段生产;开车安排在低谷、平时段;停车、检修安排在高峰时段。
2、掌握用电负荷,把握开车时间。
3、功率因数控制不低于0.94。
4、高峰电量占总电量比例低于30.5%,低谷电量占总电量比例高于36.0%。
(一)生料车间1、石灰石的破碎、输送及布料系统办法在每天6:00—16:00时段内运行;禁止在办法之外的时间段内运行。
2、石灰石取料及输送系统办法在22:00—次日6:00时段内运行;禁止在8:00—11:00和16:00—21:00时段运行。
3、砂岩、铁粉、湿粉煤灰等原料输送系统办法在22:00—次日6:00时段内运行,如满足不了生产可在6:00—8:00或11:00—16:00或21:00—22:00时段内上料;禁止在办法之外的时间段内运行。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办公室用电管理规定(通用29篇)

办公室用电管理规定办公室用电管理规定篇1一、本办法用于公司所有办公用电范围。
二、部门用电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办负责监管检查。
三、各部门工作期间必须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平时应注意加强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约用电意识。
四、各类灯具、空调、饮水机、电脑、复印机、风扇、取暖器等日常用电管理对象。
五、办公区用电实行各部门专人负责制,各部门各自负责本区域内的用电工作。
六、注意节约用电,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门照明灯。
不准在办公室里使用任何个人用电大容量电器,不准有明火。
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控制开关照明灯数量;办公室白天办公不开灯,特殊情况除外。
杜绝“长明灯”现象。
不需要使用照明灯、风扇或空调时立即关掉开关;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电器开关、关上门。
七、禁止私拉、乱接室内线路和宽带网线。
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及照明灯具,严禁在办公场地使用电暖气、电热器、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耗电设备,需要时应向行政办申请办理。
八、办公室无人时,不允许空调、电扇空运转。
要减少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时间,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控温一般不低于26℃,做到人离空调关,在下班前20分钟务必关闭空调。
严禁开着门窗开空调,冬季5℃以上不得使用空调制热。
九、办公室内饮水机设备,下班后要及时关闭。
十、禁止碘钨灯取暖,每台取暖器须责任到人。
十一、用电部门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物业部电工,不得私自处理,部门无电工的,报行政办安排解决。
十二、下班后,非工作原因不允许在办公室逗留及上网。
请各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当日值班或最后离开工作场所的,要自觉关闭空调、电脑、复印机、照明灯等所用用电,以杜绝浪费。
十三、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的,自备小风扇。
特殊情况需要开空调的应先报行政办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启。
夏季室温不高于30度,冬季5度以下,不可以开启空调设备。
十四、结合公司安全情况,行政办将不定时、不定期对各部门区域用电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4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3月5日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供用电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第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共同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求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加强对中高压输变电选线选址的论证和优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与公路、轨道交通、河涌、油气管道、园林、供水、通信等有关设施的相邻关系,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沪经信法[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2]94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电力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协商,做好供电安全隐患排查,逐步加以整改完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做好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相关工作,加强运行管理,共同确保供用电安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提高用电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并保障人身安全,制定了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2. 用电检查的类型2.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隐患或缺陷。
2.2 随机检查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隐患或缺陷。
2.3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设备运行时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危害。
3. 检查内容3.1 设施检查设施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的各项设备及附件进行检查,主要包括:•电源和电容器的参数是否正常;•动力载荷是否超过额定容量;•线路是否过载;•电力损耗是否符合要求;•线路和设备是否有磨损或腐蚀;•设备的接地是否合理有效。
3.2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主要包括:•电路是否正确接地;•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杆塔和电缆的外观、露出部分和绝缘是否受损;•开关、插头、插座连接是否牢固;•用电设备是否带有过载、短路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情况,如电器距离易燃物体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
4. 检查标准4.1 设施检查标准设施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企业本身的标准进行,针对不同的用电设施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高压电力设备:GB 11022-2011《高压交流输电装置和电力变电装置的电气特性》;•低压电力设备:GB/T 7251-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接地装置:GB 14048.6-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一般要求》。
4.2 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企业本身的标准进行,针对不同的用电设备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电气安全:GB 50257-2010《电气装置安全》;•设备端子及接线安全:GB/T 5169.5-2013《电力装置的便携式探棒的安全要求》;•环境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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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为培训、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确保中心电力正常供应,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根据市政府和市供电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心所有输变电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未经中心统一计划、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卸、出租、损毁以及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
第二条各部门确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增装或改装用电设施、线路时,须先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
第三条新建校舍的用电设施及线路敷设,由总务处组织基建科和物业公司研究确定,基建科组织实施,竣工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第四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承包单位、承包个人、基建施工单位、“个体”用电人员等,都要安装电表,按表计量收费。
装表工作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装表材料费、人工费由装表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条中心内电表安装投运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挪动或拆除,确因工作需要挪动或拆除时,应书面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无论部门或个人,如果发现窃电或用技术手段窃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中心通报。
第七条教学、科研、实验、医疗、生产等专用电热器(1000w以上)使用,由使用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使用时间、地点、范围和保管人,报物业公司,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核发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1000w以上电热器。
第八条学生公寓及家属楼、单身宿舍、办公室,电器设施的配备(灯头、插座、开关)原则上保持施工数量。
如用户确需增装或拆除,应由单位或个人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负责增装或拆除。
学生公寓及教职工单身宿舍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全中心电气设备的管理以及正常运行和检修工作(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
对全中心电力的供应做到按规定时间停、送电,不得随意停电,需要临时停电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条物业公司负责对中心内用电大户的用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用电限额计划,实行管理,对超额用电,按规定实施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中心内集中停电、检修停电,应在三天前通告,局部停电,应在一天前通知有关部门(事故停电除外)。
第十二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供电局《工矿企业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工矿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等规定执行,确保中心内电气设备、线路、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发现电表损坏或不走时,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进行校验修理,并按全中心最高用户电量收取该用户电费。
第十四条为加强管理,必须逐级负责,学生公寓的用电,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掌握,开关灯时间,各办公室用电,应做到人走灯关,各教室用电,由上课班班长负责开关,公用厕所走廊用电,由清洁工及时关灯,中心路灯开关由电工班负责。
第三章安全用电规定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停、供电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停电检修工作前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并挂“线路有人工作”标志牌。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和监护制度,开工前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绝缘工具要按规定期限和标准进行检查试验。
第十九条彻底整治危及安全和不合理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消除事故隐患。
对新装改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严格履行验收制度。
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私接电线,对用电设施及配电盘的维修,一律由电工班操作,任何人不得自行维修。
第二十条低压带电工作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工作时应有人监护,登杆时要戴安全帽和使用绝缘鞋。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配电设备的编号标志、警告牌、和遮栏,防止误碰带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线。
第二十三条可移动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定专人保管。
使用前进行检查,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电源线绝缘要可靠,移动方便。
第二十四条配电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电器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班长处理,不得延误。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未分析和查明原因或未妥善处理完毕时,不准恢复供电。
第四章维修第二十六条凡报修的用电小故障(保险、灯泡、灯管、开关等)物业公司应及时派人修好,做到教室、学生公寓、公共照明损坏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期中、期末考试前及每学期开学前应对教学楼所有用电设备进行检修,以保证正常的教学。
第二十八条凡家属区用户电表损坏,由用户购臵或委托物业公司购臵,物业公司负责安装。
第二十九条物业公司应按时巡检巡视,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第五章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第三十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的用电,都要按物业公司下达的用电额度用电,不得超过,凡超过者,按用量的二倍加收电费,不交电费者,停止供电。
第三十一条中心各部门都要对所属人员加强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教育和管理。
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或用电设备、设施、线路的损坏,应及时向保卫处、物业公司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由上述部门根据事故原因,损坏程度提出对有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罚款和纪律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严禁私拉用电线路和教学区使用1000w 以上用电器,违者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转供户要手续齐备,签订合同,遵守中心和供电局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电费,接受供电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心教职工应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按规定履行职责,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共同搞好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工作。
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三十五条对窃电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所用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核收电费外,另外罚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教学区私用电炉等1000w以上的大电器者,除没收电器外,按每100w罚款20元处理。
第三十七条私拆灯具为己有者,除按原价收费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罚款30元~50元。
第三十八条私拿启辉器、日光灯管者,每个(根)罚款10~30元。
私装插座、灯头(灯具)者,除没收外,并罚款5~10元。
第三十九条在共用表箱内私接乱挂电线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收取电费外,再罚款40~100元。
第四十条凡中心内各部门违章用电者,对其部门领导每次罚款5~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励第四十一条凡检举、揭发和查获违章用电者,在违章用电罚款中提取30%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优良单位,由物业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意见,经后勤校长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在实施中如需修改、补充,由物业公司提出后,报中心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物业公司富顺一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用电工作,防上触电事故的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白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用电设施,是每—个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安全用电意识,学习安全川电常识。
3、增强能源节约意识、杜绝用电用水浪费现象。
4、安装、维修应找电工,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私接电线及用电器。
5、晒衣服的铁丝、线绳要和电线保持足够的趴离(不少于3米),不准在电线上晒衣物。
6、禁止在吊灯的导线上悬挂任何物品。
7、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及时找电工处理8、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及共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现象要及时找电工修理或史换。
9、发现电线短路起火时,要先切断附近的总电源,不准用水泼。
10、教职工、学生离开办公室、教室前要注意关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11、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户配电箱、私自进入配电室。
12、禁止在学校的插座上使用各种用电器具。
13、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饭锅等),以免电路负荷太大造成跳闸、短路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14、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闭宿舍内所有电器设备。
15、凡使用违规电器的,一经发现—律没收。
16、不按规定关闭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每1次扣1分。
17、对于私拉乱接现象,一经发现赔偿损失,并给子必要的纪律处分。
18、凡因个人因素,造成用心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富顺第一中学校xx年四月施工现场临时://17growxx-5-1612:24:00施工现场临时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办法: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
低压电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学习电工不得独立操作。
严禁非电工作业。
2、工程开工前,技术人员或电工应根据规范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工程部备案。
3、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程序应遵循。
施组→交底→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竣工拆除。
4、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电杆倾斜不应大于杆稍头的一半,转角、终端杆按线路反方向倾斜一个杆头,横担歪斜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
5、架空线路的拉线与电杆夹角宜为45°,拉线底盘埋设深度不小于1.2m。
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撑杆埋深不小于1m,同档距内导线弧垂应一致,杆上引下线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作防水弯头。
6、电缆不得沿地面或基坑明敷,埋地敷设时。
过路及穿过建筑物时,必须穿保护管。
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过路保护管两端与电缆间应作绝缘固定,在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米处应设电缆走向标示桩。
7、电缆不宜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敷设,必要时需用绝缘子作隔离固定或穿管敷设。
严禁用金属裸线梆扎加固电缆。
8、生活区、办公室等室内配线必须用绝缘子固定,过墙要穿保护管。
9、地下工程所用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且沿墙壁等架空敷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固定时也应用绝缘子。
10、不得在高压输电线路上下方,从事任何吊装作业。
在架空线附近吊装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至工作完毕,其安全距离为:吊装作业绳和吊装物侧向与10kv高压线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
11、配电系统宜设三级配电,即总配电箱(室)→分配电箱→开关箱。
12、分配电箱。
总空气开关→分路漏电开关→瓷插(额定容量100a以上的漏电开关可不加瓷插)。
13、开关箱:漏电开关→瓷插→插座(设备)14、配电箱使用材料;(1)配电箱(盘)不得使用木制材料(2)配电箱、盘(配电柜除外),电器安装板应使用绝缘板。
(3)箱内配线(配电柜除外),必须使用绝缘导线。
15、室外配电箱应设防雨、防砸棚和围栏,围栏高1.7m,格栅间隔0.15m。
围栏设门向外开,并配锁,在围栏明显位臵应挂警告标志。
0.7m×0.5m配电箱管理制度牌,白底、仿宋体红字和0.4m×0.2m 白底、仿宋体红字负责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