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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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河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治[2007]354号)收悉。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
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你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
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结束——。
关于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建议的提案的答复亲爱的居民:感谢您对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已经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评估。
在此,我们愿意向您详细解释我们对该提案的答复。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在传统文化和庆祝活动中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每年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屡见不鲜,给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确保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优良,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其次,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限制和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例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和处罚难度较大,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居民的权益和安全,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是一个更为根本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好处。
首先,它可以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件,保障居民的安全。
据统计,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一大部分,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不可忽视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有效地降低这类火灾的发生概率。
其次,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减少环境污染。
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噪音,对空气质量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另外,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还可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倡导节俭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观也在不断改变。
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显得越来越过时和不适应现代化的社会需求。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将有助于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
纠偏“一刀切”,禁炮也别“一放就乱”

纠偏“一刀切”,禁炮也别“一放就乱”作者:胡印斌来源:《民生周刊》2024年第01期近日,“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相关消息引发热议。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
其中便提到“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这一消息就像一串炮仗,迅速在舆论场上引发共鸣。
也是,十多年来,出于安全、环境等各种考量,全国多数城市均执行全面禁燃烟花爆竹政策,每逢春节,人们再也感受不到“姑娘戴花,小子放炮”的乐趣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提及部分地方性禁燃禁放规定不合法,将该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审视,也让这些年来呼吁有限放开的声音更加嘹亮。
有媒体甚至欢呼,人们在享受过年喜悦的同时,应有仰望绚烂烟花的权利。
可见,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禁燃禁放,已成民众竞相诟病的焦点,既不合情、有悖民风民俗、减损年节氛围,也不合法,缺乏法理上的支持。
各地不妨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一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有序调整具体政策法规。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综合考量各项因素,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这就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即便是取消全面禁燃,也要分级分段管控,分时间分空间燃放烟花爆竹,还要限定燃放的噪音标准、烟花爆竹的品种等。
这是因为,其一,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大气质量的影响仍十分明显。
多地多年空气质量监测及分析表明,燃放烟花爆竹明显加剧空气污染,常会导致空气污染达到重度甚至严重污染级别。
其二,因燃放而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也很突出。
据披露,2005年至2017年的春节期间,北京因燃放烟花引发火警2137起,死亡5人,受伤8人,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特别是2009年正月十五,因违法燃放A类烟花爆竹,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内在建配楼工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风险管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风险管控李德钊【摘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本文在综合调研与实践论证基础上,从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入手,全面辨识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9个方面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科学的依据.【期刊名称】《安全》【年(卷),期】2018(039)012【总页数】5页(P22-25,30)【关键词】烟花爆竹;零售;风险;管控【作者】李德钊【作者单位】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四川省安科院烟花爆竹安全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事故警示烟花爆竹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民俗产品,爆竹声中辞旧岁更是人们心中沿袭千年不变的民俗文化传承,传统的消费习俗并没有因它潜在的事故风险与环境污染而销声匿迹,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和县级城市依然有着它非常广阔的市场,然而连着消费终端的烟花爆竹零售环节却在近年屡次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15时52分,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发生爆炸,引发隔壁粮油经营店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2017年1月24日(腊月二十七)21时许,湖南省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中南大市场内一烟花爆竹门店发生火灾,造成6人窒息死亡。
2018年2月15日(春节除夕夜)23时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路顺丰烟花爆竹门市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2018年2月19日(正月初四)夜23时39分,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一家经销烟花爆竹的杂货店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2 零售经营场所安全风险辨识2.1 烟花爆竹物品固有危险性辨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定义: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声、光、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1]。
可见烟花爆竹作为一件特殊商品,其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遇热危险性、自燃自爆性、机械作用危险性、静电火花危险性等[2]。
2021-2022学年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八年级(上)期中物理试卷

2021-2022学年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八年级(上)期中物理试卷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每小题2分,共32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中相应位置)A.某同学的身高约为170cmB.成人正常的步行速度约为5m/sC.人正常呼吸一次所用的时间约为10sD.洗澡时水的温度约为60℃A.B.C.D.A.只要认真测量,就可以避免误差B.误差是不遵守仪器的使用规则产生的C.选用精密仪器测量可以减小误差D.多次测量取平均值可以消除误差A.旁边向前移动的汽车,地面B.地面、旁边向前移动的汽车C.旁边向后移动的汽车、地面D.地面、旁边向后移动的汽车tA.速度与时间和路程是无关的B.速度与路程成正比C.速度随时间或路程的改变而改变D.速度与时间成反比A.响度大B.音调高C.音色美D.节奏快A.男高音的音调比男低音的音调低B.小洋主要是根据响度来区分不同乐器的声音C.当长笛演奏时,是长笛内的空气振动发声D.欣赏音乐期间,大家把手机调至静音是在阻断噪声的传播A.用超声波电动牙刷刷牙B.用超声波给金属工件探伤C.用超声波清洗眼镜片D.用超声波除去人体内的结石A.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防止噪声产生B.燃放中,个别鞭炮的响度超过120分贝,对人的听力造成危害C.燃放中,用双手捂住耳朵,是在人耳处减弱噪声D.燃放后烟雾飘散,说明烟雾不会污染环境A.打开降落伞进行减速阶段,探测器的平均速度为10m/sB.探测器的外壳需要防热性强的材料C.探测器处于悬停状态时,相对于地球是静止的D.火星离地球上亿公里,地面以超声波的形式发出的指令被探测器接收到A.“测体温”;人体的正常体温约为37℃B.“勤洗手”;每次洗手时间应少于10sC.“要消毒”;一张消毒湿巾厚度的为2nmD.“戴口罩”;一只医用外科口罩长度约为5cmA.“已是悬崖百丈冰”,冰的形成是凝固现象,需要吸热B.“斜月沉沉藏海雾”,雾的形成是汽化现象,需要放热C.“月落乌啼霜满天”,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需要吸热D.“露似真珠月似弓”,露的形成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A.B.C.D.•14.生活中常把碗放在大锅内的水中蒸食物,碗与锅底不接触,如图所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精选14篇)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许多人都写过书信吧,书信是一种向特定对象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应用文书。
你知道书信要怎么写才正确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 1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在春节及寒假即将到来之际,我们真诚地向你们问好,并热切地希望和你貌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而又富有意义的寒假。
《开封市禁止燃放烟花竹管理办法》已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开始实施。
为使同学们度过一个恢、祥和的节日,安全迎接新学期的到来,防治烟花竹可能造成的伤害。
希望同学们和家长朋友积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竹活动,自觉不去购买、燃放烟花竹,倡议大家共同做到以下几点:一、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竹;二、不携带烟花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三、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竹的行为;四、积极宣传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竹的有关规定;五、家长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监护,做“守法自护,噪烟火竹”的带头人。
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从噪烟火竹做起,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面貌,共同迎接美好的明天!祝同学们健康成长!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xxx20xx年xx月xx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家长的一封信 2亲爱的家长:您好!春节将近,为确保您和学生的人身安全,也为了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根据〖州市烟花竹安全管理规定》〖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州市池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池区烟花竹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在限区、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您和孩子一起履行。
1.如需燃放请到有正规执照的网点,进行购买合格的烟花竹。
2.严禁在校园周边燃放烟花竹。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枣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协助配合省驻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等职责,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
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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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预防爆炸事故,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四条市、分(市)公安部门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普及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鼓励网络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
(八)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九)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的场所地点,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枣庄矿业集团所属单位的生产区、办公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由枣庄矿业集团确定后上报市政府,纳入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条除第九条所述场所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
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由市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第十条区域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视情向社会征
求意见后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人民政府在调整发布前,向市政府报备调整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未达到《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
第十五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提示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婚庆、典礼等服务的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提示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单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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