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三)招聘范围;(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厦人[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2009)32号)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厦门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厦委办发[200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市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范围对象。
《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必须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首次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步骤,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阶段(4月1日-- 4月15日)。
1、市人事局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各主管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各事业单位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2012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招聘非在编雇用人员简章

2012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招聘⾮在编雇⽤⼈员简章:厦门市海沧区⼈⼤等单位,因⼯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在编⼯作⼈员56名。
简章如下:⼀、招聘范围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数、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厦门市海沧区公开招考⾮在编雇⽤⼈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全⾯履⾏本岗位职责的能⼒;具备正常履⾏岗位职责的⾝体条件;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考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发布招聘信息(2012年5⽉7⽇-16⽇)。
将厦门市海沧区公开招考⾮在编雇⽤⼈员信息在厦门市海沧区政府站、海沧区招聘考试、厦门⼈事、厦门⼈才、海沧区⼈才、海沧区电视台上发布。
(⼆)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上报名的⽅式进⾏。
1、上提交个⼈信息及报名:报考⼈员于5⽉7 ⽇上午8:00—5⽉16 ⽇下午17:00登录海沧区招聘考试,提交个⼈信息及⼀张近期正⾯免冠⼆⼨彩⾊数码证件照(jpg格式,规格200K以下)。
每⼈限报⼀个岗位。
报名系统将于5⽉16⽇下午17:00⾃动关闭,逾期未提交合格照⽚的报考者将⽆法打印本⼈的准考证,也不能参加招聘考试。
报考⼈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各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拟报岗位条件⽅可报名,并须对本⼈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个⼈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经核实,⽴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聘⽤资格。
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数与岗位拟聘⼈数的⽐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情况特殊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在编雇⽤⼈员招聘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可招聘。
2、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为5⽉7⽇上午8:00—5⽉17⽇上午12:00(法定节假⽇除外)。
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报考⼈员于5⽉8⽇上午8:00—5⽉17⽇下午15:00(法定节假⽇除外)登录报考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池办秘〔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办秘〔2016〕7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9日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委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配合我市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厦府(2001)综9号《关于颁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以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机关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用一致、持证上岗、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应在人员编制定额、年度增人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制度。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组织全额拨款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招考工作;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招考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七条受聘工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惠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3日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指标核定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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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管理方式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招聘人员的根本权益,按照?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21〕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式。
第二条本方式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内,按照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利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按照职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和工勤职位。
〔具体职位设置见附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应依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那么,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利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踊跃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本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一路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
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利用非在编招聘人员的,应按照“自下而上〞的原那么,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应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从头申报。
从头申报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的,一概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利用非在编招聘人员采用劳务调派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调派机构签定调派协议,明确两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调派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调派非在编招聘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人事关系可实行人事代理。
第八条海沧区劳务调派公司为本区劳务调派机构,在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和监察部门的监视指导下,配合用工单位,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海沧区人材中心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人事代理机构。
第九条劳务调派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假设用工单位再也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调派机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工单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在区劳务调派公司的配合下,按照劳动合同组织进展。
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招聘和招聘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非在编招聘人员,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招聘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范围内利用。
不同类型职位的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不得混合利用。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招聘,应当依照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那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优先考虑招聘本区户籍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农村丰裕劳动力。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应具有以下根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非在编招聘人员义务;
〔三〕身体安康且能胜任职位工作;
〔四〕具有职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专业技术职位非在编招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职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辅助职位非在编招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历,工勤职位非在编招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或实际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的招聘工作,一般应通过信息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
经考试或考核肯定拟招聘人选后,应按规定填报?厦门市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非在编招聘人员审批表?,经编制机构部门审批后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招聘工作设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机构编制的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织、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等部门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非在编招聘人员用人单位一路负责非在编招聘人员的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拟定招聘简章,经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用人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路组织招聘考试,并经受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招聘领导小组的监视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体检医院,原那么上应为县级以上医院。
用人单位负责非在编招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区非在编招聘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参与监视下完成。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的招聘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招聘工作由区分管束育系统的领导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由区分管卫生系统的领导与卫生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本方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其他类型的非在编招聘人员的管理别离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方式第九条、第十条实施。
第四章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的工资〔含工资、单位应缴交的社保、各类补助、加班费、奖金等〕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用工指标内实际人数和职位经费标准测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年度预算,依照经核准的全区机关事业非在编招聘人员实际聘用人数和职位经费标准计算年度经费总额,按季度统一划拨到区劳务调派公司。
劳务调派公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和缴交社会保险。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招聘人员经费的具体发放和社会保险缴交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的具体工资标准、人员经费〔含各类补助、加班费用、奖金、单位应缴交的社保费用〕,由区财政、
人力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本区实际情况和非在编招聘人员职位性质肯定。
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准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概纳入非在编招聘人员指标管理。
原核定给机关单位的工勤编制空编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其日常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不变。
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处置;用工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实际用工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承当。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方式由海沧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管理暂行方式的通知?〔厦海政〔202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佣人员职位设置目录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招聘人员职位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