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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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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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8•【文号】林改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林场字[199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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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林场字[1996]49号1966年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现就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一)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
发展国有林场事业,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当前,必须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九五”至2010年,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培育森林资源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国有林场经济新格局,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实行分类经营(三)根据《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国有林场划分为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类,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园园字[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
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
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
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
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
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湿发[2010]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
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05.30
•【文号】林退发〔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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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6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创50周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不断迈向新的目标,达到更高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局决定在全国林业系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
通过50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但是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通过组织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将逐步探索和形成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典型模式,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这项工作不仅是实施《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实现从重视自然保护区数量单一发展向规模、质量并重转变的需要;不仅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生态保护、生态安全、生态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遵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制定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实施方案。
我局将重点抓好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和示范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工作,全面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示范自然保护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现有条件选择建设重点和突破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切实解决管理体制、资金投入和土地权属等涉及自然保护区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凡列入《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论证,报我局审批。
三、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示范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是扎实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措施。
我局将制定和颁布示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进行考核和评估,对管理混乱、资源遭到破坏、制度不健全、没有达到示范标准的示范自然保护区给予通报批评和摘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各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和媒体对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此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抓好交流推广工作,带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及时总结示范自然保护区取得的经验,认真做好交流推广工作是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不断
总结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要认真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对示范自然保护区取得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在全国自然保护区中进行交流和推广,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以点带面,积极推进管理规范、功能完善、保护效益显著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的形成,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积极支持,扎实做好示范保护区工作
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是我国保护区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新的系统性工作。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卓有成效,我局将给予重点支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高度重视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理顺示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解决好示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制、资金投入、土地权属和管理权限等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广泛支持,为我国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林业示范自然保护区名单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全国林业示范自然保护区名单
北京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西庞泉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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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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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内乡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董寨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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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王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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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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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布鲁克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