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参考(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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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巍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博客网]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0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沈阳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沈阳,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沈阳这辈子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了,”“沈阳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幸福得一塌糊涂。”“谁像沈阳这样没出息。”“沈阳这东西最惹人烦。”在题为《扒沈阳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沈阳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沈阳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警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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