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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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铁建财…2016‟80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

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区域指挥部、直管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据此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和相关流程,落实相关工作。对于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于5月31日前反馈至股份公司财务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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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将纳入“营改增”范围。

为使各单位及时了解“营改增”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做好正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系统平稳过渡,现以建筑业为主,针对《通知》中相关“营改增”政策作进一步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一条

【原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读】

明确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及本办法适用范围。范围扩大至销售全部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中国铁建而言,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有各工程局集团及所属工程公司等;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有财务公司、诚和保险等;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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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所属各单位的餐厅、酒店等;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主要有房地产集团及各集团所属的房地产公司等。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涉及的单位有物资集团、铁建重工、昆明中铁及其他集团的物资公司、商贸公司、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等。

(二)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二条

【原文】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

工程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并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挂靠方式经营(集中管理模式),应当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并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获取发票、支付资金。否则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三)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三条

【原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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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解读】1.明确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税率或征收率。

2.明确一般纳税人的准入资格,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企业将承担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3.明确自然人不得成为一般纳税人。在质量、付款条件等均等的情况下,执行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采购时选择供应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的优先级进行。

(四)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四条

【原文】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解读】

进一步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门槛,明确销售额未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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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五条

【原文】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目前的具体登记办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

2.明确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一经登记取得不得变更,具有不可逆转性。

(六)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六条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购买在境内未设机构的境外单位所提供的应税服务,由购买方在支付价款时代扣代缴增值税。进口设备或材料仍按原规定进口报关缴纳进口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范围:36号文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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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款

【原文】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臵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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