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取证疑问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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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

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

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

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

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

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

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

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

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

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程序意义与立法完善

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程序意义与立法完善

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程序意义与立法完善肖建华;宋芳【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1(000)003【摘要】司法实践中,法院调查证据的权力越来越萎缩,给司法发现正义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其实,法院依据职权调查证据是法官自由评价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所必需的手段。

在我国,需要通过完善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程序以及规范取证方法等来保障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并防止其权力滥用。

%The court has less power to collect evidences in Chinese judicial process which makes fact-finding justice difficult.In fact,evidence collecting according to his authority is the necessary means for the judge to value evidences freely.In China it is important to perfect the procedure in exercising the court's power in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gulate the evidence collecting methods to protect the courts power and avoid abusing its power.【总页数】6页(P5-10)【作者】肖建华;宋芳【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中银华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30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关文献】1.法院职权证据调查制度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J], 李晓丽2.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程序意义与立法完善 [J], 肖建华;宋芳3.台湾地区刑事诉讼体制与法院职权调查证据之变迁——兼论对我国大陆之借鉴意义 [J], 王上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J], 无5.民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限与范围研究——依职权调查取证向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转换 [J], 游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取证权有其存在的必要,亟需做的是合理配置法官取证权,将其配置在一个合理的空间,达到法院与当事人的和谐,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彻底地解决私益纠纷。

[关键词]诉讼证据;程序正义;法官调查取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当事人举证、调整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本文从法官调查取证权在现实中存在的挑战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个人见解。

一、法官调查取证权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程序公正是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之一,是诉讼制度的基础。

“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

没有法治依然有实体问题,但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可言。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治。

”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分担了调查取证权。

而法院拥有的调查取证权,却受到了质疑。

主要是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而法院调查取证,打破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等腰三角形的基本诉讼结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另一方面,法院参与民事诉讼调查取证会对案件先入为主地形成成见,使得案件审理失去公正的基础,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忽视和对民事权益的侵害,并使得法官未审先判,这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的障碍及职业风险(一)法官调查取证中的现实障碍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受中国“熟人社会”的影响,大多数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思量,往往会拒绝提供证据材料。

我国《证据规定》第37、38、39、40、75条虽然设置了证据交换制度以及当事人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职业风险分析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不少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2000年10月11日,河南籍李某夫妇不满判决,强行冲入法院并殴打司法工作人员;2002年4月21日,吉林省柳河县刘某拿刀刺向了该案审判长;2005年7月5日,两名河南法官在山西送达时,遭遇被告方疯狂堵截。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范文(通用6篇)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范文(通用6篇)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范文第1篇如何提高法庭辩论能力观点:详略得当,宏观指引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既需要见微知著、心细如发的微观察觉,同时又必须具有高屋建瓴、统领全局的宏观视野。

质证与辩论过程中,对卷内言辞证据的引用列举对比,应采用高度概括与归纳的方式呈现,律师对言辞证据长时间的宣读,也会引起法官的制止。

卷宗材料的相关内容对于控辩审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即可达到示证效果。

因此,“综合举证质证”是出庭律师必备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适用的辩护过程中,对于法律共同体熟知的通用法条,律师理应懂得“高手过招、点到即止”的曼妙;而对于法律新规以及存在规范冲突及法解释争议的法条,则应适度援引,必要时还须作出法理层面的解析,以正视听。

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的程序要求不同,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代理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也应适时作出区分。

对于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采信方式,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关联不大的细枝末节问题,则应作灵活处理。

质证:弹无虚发,有的放矢“刀刀见血,字字珠玑”是律师庭审表达所追求的最佳效果。

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发问、每一条质证意见、每一个辩护观点,均应力求紧紧围绕辩护与代理目标。

一是参与发问、质证、辩护代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诉讼主张的铺垫,均不能脱离“辩点”。

律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定是为其辩护论点(无罪或罪轻)作铺垫,辩护词中的论据则是辩点的发散与扩展。

如果案件不涉及主体与主观方面,辩护人的相关发问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发问与案件无关。

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要求主旨明确,论点与论据契合。

这就要求辩护人立足于庭审焦点,重点突围,切忌偏离主题,否则,“跑题式辩护”必然会引起法庭对庭审效率的担忧,从而当庭制止律师的发言。

现场:质证辩论,口语先行法庭审判的通行的诉讼原则为“直接言辞原则”,也称“口证原则”。

但现实中的庭审,相当比例的律师习惯于在法庭上埋头念稿,漠视了现场演讲与辩论的震撼力与互动感,法官往往便以“书面意见可庭后递交法庭”为由,打断辩护人的“深情朗读”。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在司法系统中,法庭调查取证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庭调查取证的过程和规则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

本文将回答一些常见的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庭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是法庭调查取证?法庭调查取证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为了查明事实、证明争议,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全和审查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

法庭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二、法庭调查取证的常见手段有哪些?1. 传票:法庭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文件。

证人必须按照传票上的要求配合法庭的调查。

如果证人拒绝配合,法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 询问:法庭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询问可以由法官、辩护律师或检察官进行。

3. 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证书等。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文件,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4.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武器、毒品、财物等。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物品,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5. 鉴定:如果案件中涉及专业知识或技术问题,法庭可以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法庭调查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法庭调查取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可以提供书证、物证或证人证言等。

2. 证据交换:在一定的时间内,双方可以交换彼此拥有的证据。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辩护。

3. 证据审查:法庭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进行辩论。

4. 证人出庭:如果需要证人作证,法庭会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

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 辩论:在证据审查完毕后,双方可以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

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

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为律师和法务人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帮助他们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包括调查计划、收集证据、取证方法以及相关法规等。

一、调查计划在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之前,首先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应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对象、时间和地点。

还需要考虑调查所需的资源和工具,并确定调查的方法和策略。

制定一个详细的调查计划可以确保调查取证的高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获取相关证据。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核心步骤。

为了获得准确、完整的证据,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和工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1. 证人证言: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通常需要与相关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记录其证言。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并在需要时将其提交给法庭或相关机构。

2. 文书证据:法律文件、合同、信函等文书材料有时可以作为调查取证的有效证据。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整理相关文书,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3. 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律师和法务人员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收集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信息来获取相关证据。

4. 实物证据:某些案件可能需要收集实物证据,如物品、车辆、建筑等。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物证据,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性。

三、取证方法在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时,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取证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取证方法:1. 面对面采访:与相关证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记录其证言。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主动提问,注意细节,确保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录音录像:在与证人进行沟通时,律师和法务人员可以使用录音和录像设备,以保留证人的原始证言。

法庭精彩发言稿范文

法庭精彩发言稿范文

法庭精彩发言稿范文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各位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尊敬的当事人:大家好!我有幸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进行最后的陈述。

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我将用简短的2000字,为大家呈现一场精彩的诉讼之旅。

请允许我向法官、陪审员以及各位公诉人、辩护人说一声: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这次庭审。

你们的公正、公平和正义,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期望和信仰。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用事实和法律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力争还事实一个真相,给孩子一个公正的明天。

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无辜的孩子。

他(她)年纪尚轻,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误解,他被无端地卷入了这场诉讼。

作为他的律师,我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必须为他争取到公正的待遇和清白的机会。

在接下来的陈述中,我将分四个部分展开: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论证;三是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反驳;四是总结陈词。

一、案件事实陈述经过仔细调查和取证,我发现以下关键事实:首先,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其次,他所涉及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例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最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任何个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三、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反驳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我将逐一进行反驳:首先,关于证据的问题,我们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次,关于犯罪事实的问题,公诉人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最后,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的辩护意见和法律依据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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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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