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检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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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检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2010002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地址:黑龙江省××农场

电话:0000-00000000

监督意见:

××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李××、何××于2010年8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执业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医院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核准理疗科诊疗科目,而医院在二楼开设有理疗科,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刘××正在为患者张××进行针灸,此诊疗活动明显超出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此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在检查口腔科的过程中发现非卫生技术人员陈××正在独立从事口腔科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口腔科执业人员陈××既非职工医院员工,又未能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出有效的执业证件。此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在检查中发现理疗科执业人员刘××核准的专业为护理,现独立执业于理疗科;检验科执业人员秦××核准的专业为护理,现从事临床检验专业;外科执业人员李××核准的专业为临床外科,现同时兼职麻醉业务,但未能提供出麻醉医师的

有效执业证件;药局执业人员冯××未能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出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急诊和急救除外。

2、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方可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责令立即停止口腔科执业人员陈××的诊疗活动;责令立即停止外科执业医师李××的麻醉诊疗活动;

4、责令立即停止理疗科诊疗活动,如确有必要开设理疗科,应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机构申请理疗科执业许可,待核准后方可开展理疗科诊疗活动。

被监督人签收: 黑龙江省××卫生局

年月日 2010年8月5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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