趟出能动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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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典型做法

能动司法典型做法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权力,尽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的典型做法包括:1.主动介入: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案件,积极调查取证,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法的处理。

2.创新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创新
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如采用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3.加强司法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
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

4.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
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能动司法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种理念和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1.1能动司法啊,它可不是什么玄乎的概念。

简单来说呢,就是法官不能光坐在那等着案子上门,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判案。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不能只按照菜谱,还得根据客人的口味、食材的新鲜度等灵活调整。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去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1.2它体现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

就像热心的邻居,看到有人遇到麻烦了,不是袖手旁观,而是主动上去帮忙想办法。

在司法领域呢,就是法官主动去探索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在法律的条条框框里打转。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

2.1深入调查研究。

这就如同探险家探索未知的领域一样。

法官要深入到案件的各个角落,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当事人的生活状况等。

比如说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得知道两家之前有没有什么过节,周围邻居对这件事的看法等。

不能只听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面之词,要像福尔摩斯破案一样,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2.2注重调解的力量。

这可是咱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智慧,“和为贵”嘛。

很多时候,判决虽然能给出一个结果,但可能会让当事人心里憋着一股气。

而调解呢,就像是在双方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他们心平气和地商量出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要像一个和事佬,但又得秉持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3灵活运用法律解释。

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一块璞玉,需要法官去雕琢。

不同的案件可能对同一条法律有不同的理解。

这时候法官不能死脑筋,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合理地解释法律。

这就好比给一件衣服量身定做一样,让法律条文能够完美地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做到“量体裁衣”。

三、能动司法的意义。

3.1对当事人来说,能动司法就像是一场及时雨。

它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而不是冰冷冷的判决。

比如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法官能动地去调解,可能就会挽救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这对当事人来说那可是天大的好事。

3.2从社会层面看,能动司法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趟出能动司法路径概要

趟出能动司法路径概要

趟出能动司法路径——张家口法院司法助力经济建设纪实雷德亮李亚成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能动司法、助力发展”的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出台了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如何使上级的政策精神扎扎实实落在实处,张家口市法院系统不是笼而统之地去传达贯彻,而是确立了“主动作为、能动服务、关口前移、助力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服务企业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构建起一整套“能动司法”的服务体系,使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经济建设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之今年遭遇了50年一遇的大旱灾害,许多县域70%土地绝收,但张家口市整体经济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2009年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00.92亿元,同比上升了7.6 %。

市长郑雪碧感慨地说,在天时不利,经济环境欠佳的形势下,全市经济能够做到这种程度,人民法院的司法助力功不可没。

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大旱灾害,张家口中院党组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认真领会政法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深切感到作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在这紧要关头,践行新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不仅要领会政策精神,更要把握好切入点,寻找好突破口,落实在具体行动上,体现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上。

2009年初,刚刚上任不久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崔存利便提出,要把市委提出的“保增长、强基础、惠民生”要求,转化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开展“进企业、送服务、解难题、促发展”的理念和行动上。

中院党组清醒地认识到,张家口开放较晚,经济基础薄弱,但又存在资源存量大、劳动力价格低廉等后发优势,属于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企业不兴,万事皆空,企业兴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司法助力企业发力,更是经济发展的关键。

尽管以往人民法院在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中做了许多工作,但以往那种单纯坐堂问案的机械司法观念,对企业的法律救助主要是靠法官“各自为阵、单打独斗”,且往往是在打起官司才亡羊补牢的被动服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因应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企业生存和发展遭遇严重挑战、司法服务需求不断扩张的背景下,一些制度规范和行为规范与正在迅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形势,与企业经营的环境变化,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很不适应,甚至相悖。

促进司法能动的有效途径

促进司法能动的有效途径

促进司法能动的有效途径【摘要】:在我国传统法学思维中,司法能动主义没有存在的空间,但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不仅存在于有着司法能动主义传统和根基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代中国也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

文章通过分析当代中国司法的能动主义以及其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以影响性诉讼为例,初步探讨了促进司法能动主义积极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司法能动; 影响性诉讼; 积极意义; 推动引言司法能动主义自其诞生以来,便作为司法精英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而在中国,对于司法能动主义的讨论和研究近年来方兴未艾。

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它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何积极意义?如何促进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积极发展?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司法能动主义时所必须分析的问题,文章尝试以影响性诉讼为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概念的提出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对于其定义,学术界以不同的视角有着不同的表述。

私以为,克里斯托夫·沃尔夫教授的观点最为简明概括, 他认为, 司法能动的基本意涵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利,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①。

要准确理解司法能动主义,分析司法能动性与司法的被动性及司法的主动性的区别最为重要。

所谓”司法权的被动性”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②。

司法的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特征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

司法的被动性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司法独立的表现之一,或许正因为如此,我们给予其较多的关注,以致成为思维的定势,导致对于问题的另一方面---司法能动性研究的缺失。

而司法的主动性是与司法的被动性相对应的,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能动性”是严格区别于”主动性”的,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创新司法工作方法,推动能动司法

创新司法工作方法,推动能动司法

创新司法工作方法,推动能动司法文/武凯杰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

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我们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那么司法能动是否与司法的被动性矛盾呢?首先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在当事人将诉求递交于法院之前,法院不主动干预,所谓不告不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能动司法是当事人意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将诉求递交法院后,法官通过自身经验,专业知识技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判断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可见这是完全处于不同阶段的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纠纷纷至沓来,种类繁多,有些案件更是闻所未闻,加上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使得法院面临的任务空前加剧。

据本人所知,西安市灞桥区民事审判庭法官每人每年至少要审理150余件案子,身在市区的碑林,雁塔等区法院法官更是要审理至少300余件。

任务如此繁重,使法官面临的考验空前,所以如何保证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政策和司法理念,要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坚持下来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目前并没有相应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许多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付诸实践。

作为与台湾隔海相望的地区,福建着眼于促进海峡两岸司法实务交流合作与先行先试,创造性选任台湾同胞担任人民陪审员,目前,福建已在芗城、龙海、漳浦三个台商投资较为集中的基层法院,选任了8名台湾同胞担任人民陪审员。

8名在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台湾同胞,积极履职参与案件审理,特别是涉台案件的调解、审理,表现出良好的法治素养。

陕西陇县人民法院根据县情实际,创出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以法院为主导,以“一村一法官”机制为载体,有效整合维稳综治资源,突出依法维稳,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内容的“能动司法模式”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省内外几十家法院纷纷来到陇县法院取经。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已经渗透到了司法领域。

能动司法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对信息进行筛查和对案件进行主动研判,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缩短审判周期,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促进司法公正及时性。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政策支持我国司法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

《人工智能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智能司法要成为智能化社会的一个突破口。

同时《司法部2020年工作要点》中也提到,深化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推进智能案件分流和智能快审,实现优质案件高效办理。

政策引领为实现能动司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多个地方的法院已经成功实践了能动司法模式,比如深圳市南山法院在智慧法庭建设中运用了虚拟审判助手、语音识别技术,大大缓解了庭审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人民法院则成功实现了“刑事投案自首自动分配系统”,将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实现自动分配案件至不同审判人员,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辨识案情,支持法官智能办案也是能动司法的一个方向。

如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审判数据进行分析,提出了“定量量化、定性经验”、“分类精细、细节关切”的办案原则,同时提供审判关键点提示、裁判文书写作辅助等功能,实现了法官主动寻找关键因素、分析案情的智能办案方式。

总结起来,我国实现能动司法不仅具有政策支持,而且有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案例和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的技术支持,是可行的。

未来,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智能司法的建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智慧法庭建设智慧法庭建设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手段。

随着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入,智能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不断向司法领域渗透,智慧法庭的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展智慧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审判风险评估、法律规则适用等服务,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效益。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司法消极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采取消极、保守的立场和态度,不积极地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对于一些重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益。

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指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为社会提供更加有效和公正的司法服务。

在过去,我国司法体系曾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司法消极主义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对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或者对某些案件不作出合理有效的裁决,导致了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积累和恶化,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这种司法消极主义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障碍,如何从司法消极主义转变为司法能动主义,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需要从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机制。

在过去,我国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导致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难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进而导致了司法消极主义的存在。

我们需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和健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司法依据和操作空间,从而引导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进步。

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建设,以增强其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在过去,一些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导致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难以做出合理有效的裁决,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建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加强其对于司法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以增强其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推动司法进步。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1.1 能动司法啊,可不是什么玄之又玄的东西。

简单来说,就是法官不能光坐在那儿等案子来,然后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判案。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不能只是把食材按菜谱简单拼凑,得根据食客的口味、食材的新鲜度灵活调整呢。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去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1.2 它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就像社区里热心的大妈,看到邻里有点小矛盾,不会袖手旁观,而是主动上去调解。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有这种热情,不能冷漠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

2.1 深入调查事实。

这就如同探险家深入丛林探索一样。

不能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得全面去了解情况。

比如说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不能光看合同上写了啥,还得去调查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双方的交易习惯等。

有时候,这些隐藏在背后的事实才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

2.2 合理运用法律解释。

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一把万能钥匙,但不是每把锁都能直接打开。

这时候就需要法官像能工巧匠一样,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不能死抠字眼,要根据立法的目的、社会的发展需求来解释法律。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新型的网络侵权案件时,旧的法律条文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就要通过解释相关的侵权法原则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能动司法的挑战与应对。

3.1 面临的挑战可不少。

一方面是来自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

有些法官习惯了墨守成规,觉得按老一套来最安全,要打破这种观念不容易,就像要让老顽固改变想法一样难。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很大。

现在信息传播快,一个案子可能还没判呢,网上就议论纷纷了,法官得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应对好舆论压力。

3.2 应对这些挑战,法官得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不能坐井观天,要了解社会的新变化、新需求。

同时呢,司法系统也得给予法官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就像打仗的时候,士兵在前线冲锋,后方得有坚实的保障一样。

这样法官才能更好地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让司法判决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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趟出能动司法路径——张家口法院司法助力经济建设纪实雷德亮李亚成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能动司法、助力发展”的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出台了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如何使上级的政策精神扎扎实实落在实处,张家口市法院系统不是笼而统之地去传达贯彻,而是确立了“主动作为、能动服务、关口前移、助力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服务企业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构建起一整套“能动司法”的服务体系,使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经济建设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之今年遭遇了50年一遇的大旱灾害,许多县域70%土地绝收,但张家口市整体经济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2009年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00.92亿元,同比上升了7.6 %。

市长郑雪碧感慨地说,在天时不利,经济环境欠佳的形势下,全市经济能够做到这种程度,人民法院的司法助力功不可没。

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大旱灾害,张家口中院党组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认真领会政法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深切感到作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在这紧要关头,践行新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不仅要领会政策精神,更要把握好切入点,寻找好突破口,落实在具体行动上,体现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上。

2009年初,刚刚上任不久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崔存利便提出,要把市委提出的“保增长、强基础、惠民生”要求,转化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开展“进企业、送服务、解难题、促发展”的理念和行动上。

中院党组清醒地认识到,张家口开放较晚,经济基础薄弱,但又存在资源存量大、劳动力价格低廉等后发优势,属于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企业不兴,万事皆空,企业兴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司法助力企业发力,更是经济发展的关键。

尽管以往人民法院在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中做了许多工作,但以往那种单纯坐堂问案的机械司法观念,对企业的法律救助主要是靠法官“各自为阵、单打独斗”,且往往是在打起官司才亡羊补牢的被动服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因应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企业生存和发展遭遇严重挑战、司法服务需求不断扩张的背景下,一些制度规范和行为规范与正在迅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形势,与企业经营的环境变化,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很不适应,甚至相悖。

人民法院只有从转变服务观念入手,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服务企业模式,构建有效的信息和服务平台,真正形成全方位的服务体系,才能实现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的规范化、便捷化、效益化,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主管商事审判、执行和调研宣传工作的副院长陈延青,组织分管部门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带头更新思想认识,强化能动服务理念。

大家深刻反思以往的司法理念和服务模式的利弊得失,尤其是回顾那些千辛万苦起步、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和商户,只因为诸如合同中少了几个字、担保凭证上少盖一个印章、起诉应诉材料晚了一两天这样的法律疏失,而陷入一蹶不振甚至倾家荡产的境地,当事人痛不欲生的情景,使干警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如果他们当时知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企业遭遇问题时懂得及时寻求司法救助,如果人民法官平时能给企业一些法律指导,如果……,许多企业不至于遭此厄运,地方经济会多一分生机,老百姓会多一分安康,社会会多一分和谐。

广大干警深切感受到,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必须牢记为人民司法宗旨,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审判职能,能动司法,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司法保障的政策措施就要跟进到哪里;企业经营活动涉足那些领域,法律服务的触角就应延伸到哪里。

让企业在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环境中发展,在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壮大,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政策的温暖。

规范能动司法体系张家口中院党组为确保构建人民法院服务企业综合体系工作抓出实效,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的调研活动,力求使打造服务企业综合体系的构想建立在科学严谨、合法规范的基础上。

市中院崔存利院长率先垂范,亲率调研组以能动司法、延伸服务为主题,深入四个县区的企业、社区、乡村和基层法院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律师、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官对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分批召开了辖区17个基层法院院长参加的座谈会和中院中层干部会,研讨强化司法为民、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形成了长篇调研报告。

报告在全面分析当前形势和认真反思以往工作的成败得失基础上,深刻阐述了“搞司法就是搞政治”,“审判产生生产力”,树立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效统一的“司法效益观”的司法理念,鲜明提出“转变狭隘司法观念,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转变被动司法观念,强化科学管理意识;转变机械司法观念,强化能动服务意识;转变关门司法观念,强化协调联动意识”。

并提出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拓展司法为民新途径的一系列政策构想。

该报告省高院高勇院长阅后作出重要批示:这是一篇理论功底深厚、分析认识深刻的调研报告。

对今后工作的建议既有宏观上的思考,又有微观上的举措,值得一读。

印发各领导成员、各中院院长阅研。

存利同志上任伊始,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值得大力提倡。

中院班子其他成员也分7批次深入到企业和基层法院进行走访,3次邀请200余名不同行业企业代表到中院召开座谈会。

在中院领导带动下,中院有关部门和各基层法院也相继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征集意见,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张家口中院党组根据调研结果并结合全市“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足本市的具体环境和现实条件,在整理出的105条意见建议基础上,三次召开扩大会议,就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如何能动司法,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进行专题研究,按照“主动作为、能动服务、关口前移、助力发展”原则,研拟出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为重点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关于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若干意见》四个文件,从指导原则、组织领导、程序方法和基本措施等各个层面,进一步规范了全市两级法院在服务企业活动中,如何能动司法,怎样能动司法,为构建强有力的服务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证。

架构能动司法平台强有力的政策制度,需要坚实的平台支撑,才能发挥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产生实际效果。

为此,张家口市中院根据行业特点,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反复沟通、充分酝酿,先后共同建立了面向五大类企业的五个法律服务平台。

首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张家口中院与人民银行张家口中心支行共同建立了金融法律服务平台。

双方共同制定了《关于深化金融司法服务全面合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市中院每月向市人行提供全市法院当月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有关财产保全、执结、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司法信息,定期通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名单。

市人行负责将此信息上报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各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依据。

市人行则向法院提供辖区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各金融机构依法向法院提供涉案当事人在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存款信息,共同打击逃废债务、骗取保险、盗取客户保证金等犯罪行为。

双方共建金融司法教育培训基地,聘请有关金融、司法专家学者开展金融司法方面的培训,提升金融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和司法人员金融知识。

双方共建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沟通情况。

特别是在抵押物范围确定、抵押合同效力、抵押权执行等方面,双方携手研究把关,减少法律漏洞。

法院在涉金融案件审理裁决阶段,加强院行之间的协调沟通,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维护金融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009年上半年,双方两次通过视频网络系统对全市人行系统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律实务专题培训,副院长陈延青、民二庭副庭长张敬民进行了授课。

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后,今年张家口金融诈骗案件和信贷失误现象均有显著下降。

张家口中心支行行长曹建强说,人民法院为我们筑起一道金融防火墙,有人民法院作后盾,我们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大动脉作用的信心更足了。

紧接着,为落实张家口市委、市政府“保增长、调结构、强基础、惠民生”的战略部署,张家口中院还与张家口市发改委工业运行局共同建立了重点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与市中小企业局共同建立了中小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分别联合制定了服务方案、联席会议制度和培训基地,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培训。

为因应张家口高速公路里程已跃居河北省第一、全国第六、事故纠纷频发、路政管理亟待加强的客观情况,张家口中院又与张家口市交通局共同建立了路政管理法律服务平台。

其基本架构与上述平台类同。

7月初以来,已有近200名路政管理人员得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目前,张家口中院为紧密配合河北省委有关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决策,正积极与张家口市建设协会共同筹建面向建筑企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到9月中旬,参与上述平台活动,受益平台服务的企业、商户、行政机关已达500多个。

利用平台服务功能为企业、商户、行政机关解决和协调问题50多个。

构建对接企业网络为强化法院、法官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张家口市中院和基层法院大力构建直接对接企业的服务网络,商事审判和执行部门,全部与被服务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建立对口服务关系。

协议书规定,人民法院志愿义务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两级法院的院领导、商事法官和执行人员,每人联系不少于三个以上企业,进行常年定点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建立结对企业信息库,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订立、审查、完善合同,为企业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为企业改制、公司设立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为企业提供诉讼指导等。

服务形式主要是每月至少主动为企业服务一次,企业提出服务要求后,最长不超过24小时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有权对法官的服务进行监督,企业有义务将法官的服务情况填报表格反馈法院。

两级法院对每个法官的服务情况建档管理,并作为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截止8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共与445家企业建立了结对服务关系,已基本形成横向到边(即结对服务企业对象从大中型企业到中小型民营企业,再到个体工商户),纵向到底(即结对服务企业的对象从中央、省属企业到县、乡、村办企业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覆盖全市城乡的服务企业网络格局。

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闫俊德年初到结对企业宣钢提供司法服务时了解到,山西一家法院作出一件宣钢需支付一千多万元的判决,并来到宣钢所在地准备查封银行存款,而宣钢只认可其中50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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