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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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3)

第二条(适用范围) (3)

第三条(定义) (3)

第四条(监测计划) (4)

第五条(工作方案) (4)

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 (5)

第七条(监测数据库及其管理) (5)

第八条(技术机构和能力建设) (6)

第九条(经费保障) (6)

第二章风险监测 (7)

第十条(监测对象) (7)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分类) (7)

第十二条(抽样方法) (7)

第十三条(检测方法) (8)

第十四条(监测网络) (8)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 (8)

第十六条(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 (8)

第十七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9)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联动) (9)

第十九条(监测范围扩大) (9)

第三章监督抽查 (9)

第二十条(抽查重点) (9)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及程序) (10)

第二十二条(被抽单位权利) (10)

第二十三条(拒抽处理) (11)

第二十四条(抽检分离制度) (11)

第二十五条(重复抽查规定) (11)

第二十六条(检测程序) (11)

第二十七条(检验样品失效处理) (12)

第二十八条(不合格样品的确认) (12)

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 (12)

第三十条(检打联动机制) (13)

第四章工作纪律 (14)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纪律) (14)

第三十二条(抽样纪律) (14)

第三十三条(检测纪律) (14)

第三十四条(保密要求) (14)

第三十五条(检测费用) (15)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举报) (15)

第三十七条(约束要求) (15)

第五章附则 (17)

第三十八条(快速检测方法认定) (17)

第三十九条(表格和文书格式) (17)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查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测计划)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农业部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风险监测结果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单位下达检验工作任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包括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结果汇总等);

(二)各监测机构所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农业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第七条(监测数据库及其管理)

农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八条(技术机构和能力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检验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

第九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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