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问题研究电子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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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导意 见 已不 断健 全 。
二oo 九年十 月二十二 日深圳 市公证 员协会 出 台的《 关于 办 理保全证 据 公证 的业 务指 引》 首先提 出 了电子证据 保全 内容及 规
范意 见 , 虽然 是地 方性 指导 意见 , 但 已是全 国公证行 业 的开 山鼻
祖 。二 。一。 年一 月十九 日, 上海 市 公证协会 率 先 出台了 《 办 理 电子 信息 保全 证据公 证指 导意 见》 , 对 电子信 息证据 保全 公证 的
文字 、 声音 、 图像、 动漫 、 视频 等多种形式 , 具有多层 次复合 的形式 。
( 二) 瞬息 多变性

是 由于 电子信 息证 据 的产 生 以人为 性、 随机 性为 主 , 它会 方面 的专 门性最高权 威 的指导意 见 , 大 大加强 了电子证 据保全 公
随 着客 观情况 的变 化如 网页 的更新 、 网络链接 的更 改或 者变 更、 证 依据及 规 范性建 设 。 删 除而 显示不 同 的内容 , 而 且一 旦被 毁损很 难将其 恢复 原状 ; 二 在相 关办证 指导意 见的 出台及 健全过程 中 , 相 关法 院的审判
好 的途 径是 办理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

为有效公证 书所证 明 的事 实 ,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书 , 是 经公证 证 明法律 事实 和文书 的一种 , 这是 电子 信息
保全 公证 的优先 效力之 所在 。

关 于 电子 信息 证据
所 谓 电子信 息证据 , 是 以电子 、 光学 、 磁 或者类 似手 段生 成 、 发送 、 接 收或者 储存 , 能够证 明相关事 实 的信息 。常见 的如 互联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正审判。

一、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网络形成、存储、传输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访问和处理。

2.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

3. 轻易被篡改: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侵害等,易被修复、修改或删除。

4. 可溯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方法追溯其产生、传输和存储的过程,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原则电子证据要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对证据进行伪造、篡改或损坏。

3. 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保全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不被修改、删除或损坏,在取证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保全工作。

三、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电子证据取证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手段:1. 数据提取和恢复:通过数据提取工具和方法,从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提取和恢复被删除或损坏的证据数据。

2. 鉴定和分析: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工具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还原和鉴定,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抓取和追踪:通过网络数据抓取工具和方法,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抓取和追踪,获取相关证据数据。

4. 数字取证:通过数字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查找、提取和保留关键证据。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也称为数字化证据,涵盖了电子记录、数字数据以及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对于许多法律事务来说都是关键性证据。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和利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如电子存储性、可编辑性、易逝性等。

这些特性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证据有所不同。

电子证据的来源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等。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必须确保在收集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破坏。

其次,应使用专业的工具和技术来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

此外,为了防止篡改或丢失,应尽快进行收集和保存工作。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许多案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解案件真相的关键性证据。

例如,通过分析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信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通过审查网络交易记录,可以查明财产来源等。

五、电子证据的挑战与问题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验证。

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跨国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于许多司法机构来说是一项挑战。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六、改进建议首先,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和验证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构对电子证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飞速突起,截止2009年12月,根据(CNNIC)发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已到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我国手机网民首超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

目前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互联网领域的道德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商务中的违约或者商业欺诈现象泛滥;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通过网络被侵犯;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等,一旦发生纠纷,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

网络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讼诉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例如一些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都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利用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法律对网络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目前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有以下特征:第一,技术含量高。

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如果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伪造,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计算机专家来进行。

第二,易删除性、易修改。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由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大。

信息本身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法分子作案也通常采用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这使得不法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

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存储与保管规范

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存储与保管规范
断其证明力。
审查判断中注意事项
01
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 提取等过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 取证等情形。
02
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关联性,判 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03
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 据,对电子证据进行综 合审查判断,避免片面 性和主观性。
04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避免侵犯其隐私 权等合法权益。
容量
根据电子证据的数量和大 小,选择足够容量的存储 介质。
可读性
存储介质应易于读取和访 问,支持常见的数据接口 和格式。
数据加密与保护技术
加密技术
应用强加密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 加密存储,确保数据保密性。
访问控制
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如用户 名/密码、数字证书等,防止未经 授权的访问。
数据完整性保护
存储设备应具备高可用性,如采用 RAID技术、热备盘等,确保数据持续 可用。
03
电子证据保管规范
保管原则与责任主体
合法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保管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电子证据在保管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原始性 、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进行任何篡改或 破坏。
保密性原则
责任主体
电子证据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电子证据的保管责任主体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保 管职责的机构和个人。
保管措施与流程
存储介质选择
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如 专用硬盘、加密U盘等,确保电
子证据的安全存储。
数据备份与恢复
定期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并 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计划,以 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网页记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的沟通和交流方式,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适用困难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1. 技术特性与变化快速性电子证据具有技术特性,比如数据易于篡改、删除,存储格式多样化,且技术更新速度迅猛,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和审查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这一点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隐私保护问题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法律界和技术界共同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体系滞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导致在电子证据的认定、取证和审查等环节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和不足。

二、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1. 可信度难以保障在电子证据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可靠性等问题是电子证据遇到的主要挑战。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以被轻易地伪造和篡改,网页记录可以被删改,这些都给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取证与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样化,包括手机、电脑、云端等,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取证。

电子证据的大数据量也给审查和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三、电子证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信原则,增加对电子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定,从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2. 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系统,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度。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调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诉前电子证据保全


二、 诉前 电子 证据保 全 的模 式
电子 证 据 保 全 与 取 证 、 质证 有 着 密 切 的联 系 . 电子 证 据 对 的证 据 价 值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如 果 取得 的 电子 证 据 没 有 进 行 正 确 的证 据 保 全 , 即维 持 电子 证 据 的 完 整 性 , 可 能 导 致 电子 则 证 据 可 采 性 , 明力 的丧 失 。起 诉 前 对 电 子 证 据进 行 保 全 . 证 是 保 持 电子 证 据 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的重 要 方 法 。根 据 诉 前 电 子 证 据 保 全 的 主 体 不 同 , 致 可 以分 为 三 类 , 是 申请 人 民 法 院 对 大 一 诉 前 电 子 证 据 进行 保 全 :二 是 通 过 公 证 机 关 对 电 子 证 据 进 行
诉 前 电 子 证 据 保 全
口 薛 惠 董世龙 董俊敏 姚 远
保 全 ; 是 当事 人 自行 保 全 。 三
( ) 一 申请 人 民 法 院诉 前 电子 证 据 保 全 。
随 着 网络 技 术 的迅 猛 发展 , 类 社 会 进 入 信 息 时 代 , 子 人 电 商 务 、 网上 知 识 产 权 等 民事 活 动 日益 增 多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重 要 手 段


诉 前 电子证 据保 全的重 要 性
电 子 证 据 是 以计 算 机 为载 体 , 过 网 络传 输 。 电 子 形 式 通 以 表 现 出 来 的 ,证 明案 件 真 实 情 况 以及 具 有 证 据 价 值 的 一 切 资 料 。这 里 的 电 子 形式 包 括 系 统 文 件 、 r、 xe、 片 、 频 、 Wod E cl图 音 视频 、 网页 、 电子 邮件 、 Q 和 MS 即 时通 讯 等 形 式 。 Q N 与 传 统 的书 证 、 物证 等证 据不 同 , 子 证 据 有其 特 有 的特 电 征 。 一 , 形 性 。电子 证 据是 按 照 二进 制 编 码处 理 的 信息 。 第 无 具 有 无 形 性 , 表 现 形 式 却 通 过 有 形 的 载 体 , 光 信 息 、 信 息 但 如 磁 等 ; 二 , 科 技性 。 第 高 电子 证 据是 计 算 机设 备 和 软件 相 结合 的产 物 , 形成 具 有 高 科技 性 , 其 因此 , 全 方法 技 术 性 强 。 同 时 由于 保 网 络技 术 发 展迅 速 , 全 方 法也 必 须 及 时跟 随其 发 展 。 三 , 保 第 易 变造 性 。 储 于 载体 上 的 电子证 据 是 可擦 写 的 数据 , 存储 、 存 在 传 输 和使 用 过 程 中 , 易 遭 到截 取 、 改 和破 坏 , 不 留痕 迹 。 极 篡 且 电 子证 据是 以 bt 节 形 式 存 在 的 数 字 信 息 。 储介 质 大 i字 存 多 为磁 性 物 质 , 易 修 改 和删 除 , 且 不 留 痕迹 。如 果 有 人 故 极 而 意对 信 息 进 行 伪 造 或 破 坏 后 , 有 可 对 照 的 副 本 或 原 始 信 息 , 没 从 技 术 的角 度 则 很 难 查 清 。 在 网 络 日益普 及 的情 况 下 , 变更 、 毁 灭 电子 证 据 极 为 方 便 , 不 易 察 觉 。 此 外 , 算 机 操 作 人 员 且 计 的过 失 、 网络 通 信 故 障 等 因 素 也会 使 电子 证 据 无 法 反 映 真 实 的情 况 。 此 , 诉 讼 过 程 中 , 因 在 电子 证 据 一 旦 作 为 证 据 被 出示 、 质 证 时 , 内容 的真 实 性 和 取 证 手段 的合 法性 就 会 遭 到 质 疑 。 其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当 事人 的利 益 , 在起 诉 前 。 电 子证 据 进 行保 对 全, 为 解 决 此类 纠纷 的重 要 措 施 。 成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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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问题研究|电子证据保全》摘要:有关证据保全的含义,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和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的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对电子证据的资格构成直接威胁的就是法律关于证据原件、书面形式和完整性的要求我们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交流途径等,电子数字化正愈来愈强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样也在深刻的影响着司法实践。

数字化时代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已经大量地出现,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没有异议,但是电子证据如何保全及认定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和矛盾。

一、电子证据保全的概念有关证据保全的含义,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和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在起诉前或对证据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指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证据保全是取证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证据收集的延续,是一种对电子证据的特殊的调查取证措施,其关键在于固定和保管。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法律行为。

二、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措施电子证据本身的数字性,使之在“涂改、更改”等方面表现出很强的脆弱性,加之网络本身安全漏洞的存在,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使原始的数据电文的内容变更,或使整个证据灭失。

此种情况,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愿看到的。

因此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全就显得极为重要。

证据保全的作用并不仅仅体现在保全最初的数据电文内容上。

现今互联网络中的侵权案件非常多,尤其表现在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公民隐私权方面。

由于互联网网页上的信息是动态更新的,所以,发生网上侵权时的取证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旦错失取证时机或取证手段不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不会再得到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了。

另外,被侵权的当事人若自行取证,由于证据的脆弱性,又面临着侵权方对证据证明力的怀疑与否认。

此种情况下,若由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则对电子证据的保存、证据内在证明力都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通过公证机关对于讼争的电子证据采取的保全;另外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讼争的电子证据采取的保全。

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

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机构有权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证据公证保全的作用,不仅可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主要是赋予被保全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程序上,必须做到合法、正当。

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是从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中得到的,且该数据电文所在系统安全、可靠,数据电文本身操作正当、有序。

只有在公证保全过程中做到严密有序,并保证电脑系统、网络安全可靠,此时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才有充分的说明力、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司法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范网络环境秩序,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以适当地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方法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九种,上述九种方法当然也适用于电子证据的保全。

但电子证据的保全更应注意其技术性,必要时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场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或分析。

电子证据的司法保全应当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相连接在一起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应适时地申请保全证据,当然司法保全的电子证据并不都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诉前保全很重要。

在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框架建立的比较成熟的领域主要是知识产权和海事诉讼领域,而恰恰在这两个领域中电子证据运用得比较广泛。

电子证据司法保全还涉及一个担保的问题,因为很多电子证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重要计算机运行系统或保密的资料,一旦错误的提取或封存很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这也是当事人申请电子证据保全要考量的。

三、对已保全的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的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对电子证据的资格构成直接威胁的就是法律关于证据原件、书面形式和完整性的要求。

(一)原件推定。

电子证据是以电磁等介质为载体,没有传统观念上的原件,电子证据产生于计算机并以数字方式储存于计算机磁盘之上,用肉眼是不可能看到其内容的,它只有通过转换、复制而显示在屏幕或打印到其它介质上才能被肉眼所见。

因而,电子证据不是没有原件,而是这个原件不能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时,已失去原件属性。

我国的诉讼证据法中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原件规则的进行规定,但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功能等同法,推定电子证据满足“原件”的形式要求。

如该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 (二)书面形式的推定。

我们知道传统的书面文件,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可以被阅读的有形物;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在屏幕上显示或者打印设备打印的文字或图像等来表现的,它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其它介质等。

虽然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但是它们都具备了相应载体和可阅读或复制的特性。

为了使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符合现诉讼证据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证据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之后,《电子签名法》第4条采用功能等同法,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书面形式的要求。

(三)完整性推定。

电子证据要求的完整性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文件本身的完整性,二是电子文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

但是,任何事物的完整性都是相对的,特别是运用证据材料证明过去的事物的完整性更是如此。

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就推定其符合完整性标准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还没有具体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的规定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电子证据完整性推定的要求。

基于以上对电子证据资格的认识,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应当有独立的审核认定规则。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审核认定证据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即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几个方面去审查判断。

1.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根据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应当确定电子证据真实性证明义务应当在于主张者,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时是过于苛求的。

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

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而且电子数据没有被删改过,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据。

从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的规定和诉讼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第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第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证人或访问通信和信息系统的人的素质,电子数据信息或电子文档为基础的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性质和质量,法官或者其他裁判者认为影响电子文档或电子数据信息正确性或完整性的其他因素等。

只有经过真实性审查,并符合其它证据资格条件的电子证据,才能用于定案的根据。

2.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

证据的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可。

由于本质上不属于原件、以及易变性等特性,数据电文能否赋予证据的法律效力,曾经有极大争议。

但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支柱,如果否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将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和妨碍社会进步。

所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界都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在证据效力规则方面,我们还应确立不得歧视电子证据的原则,应当等同对待电子证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我们也应基于现行诉讼证据法的相关规则,从电子证据的特性出发,结合和吸收国际上的惯例对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收集方式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来审查判断,以认定其可采信性。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应当注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证明力大于其它证据;一些电子证据虽然经过法定程序收集或保全,但其证明力仍需要有其它证据佐证或其证明力只能及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

总之,笔者认为任何一种传统的证据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囊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有必要出台新的电子证据规则来弥补现行电子证据的举证、保全及采信的法律依据不足,证据规则的立法应当发生一次前所未有的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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