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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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查与核发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

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 封面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相关信息中一致。

(2)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在其他行业类别选择“通用工序锅炉或热力生产和供应”。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4)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5)法定代表人应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6)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2)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相关公告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以及《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3)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

(4)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并正确填写工业园区名称。

(5)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核实是否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6)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

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核实总量分配文号,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锅炉进行单独说明。

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燃煤/生物质锅炉排污单位还需选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3 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1)审核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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