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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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标 签】物业服务费,空置房屋,减免政策

【颁布单位】青岛市物价局

【文 号】青价格﹝2013﹞60号

【发文日期】2013-11-26

【实施时间】2014-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

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下同)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二、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界定按《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

格[2012]83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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