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并未加以区别对待,结果出现了少年犯再犯罪率高居不下以及财产刑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为此,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犯矫治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从少年身心特点及我国刑事司法现状来看,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应有所扩大。

少年因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犯罪类型主要为小额财产类犯罪或伤害型犯罪,多数少年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影响,失学学生及外地流动人口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等。正是因为少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少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少年犯的刑事处罚上应有别于成年人。

实践中对于少年犯适用最多的是短期监禁刑、罚金刑及缓刑。构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少量条文涉及到少年司法制度。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理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机制。现阶段的主要矫治措施大部分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少年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是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以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少年犯之间交叉感染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我国目前有3 亿多青少年,每年判刑的不过万

人,而且其中65%左右是有严重犯罪行为的。这说明我国对少年犯罪的方计是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司法惩处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而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则应该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造,让少年犯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目前,由于缓刑的标准不好掌握,为防止少年犯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外来的流动人口和缺少监护人的少年,好多法官倾向于将少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但事实上,短期内并不足以使这些少年洗心革面,多数在释放后仍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只要不是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少年犯,就应当考虑可以适用缓刑,而对于过失犯罪的少年犯一律应当适用缓刑。

二、从国际少年司法原则及我国少年司法模式来看,社区将成为少年缓刑犯最理想的矫治场所。

目前,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另外,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对少年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对待少年犯不是追求刑罚,而是为了保护矫治,从而应尽量选择替代刑措施。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少年司法同样要坚持社会化原则,因为对少年犯的矫治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必须建立起以家庭教育为源头,学校教育为核心,社会教育为保障的综合教育矫治机制。

当前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有:1.法庭模式;2.福利医疗模式;3.社区模式,而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则可以称为“社会。司法”模式。其特点是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到最小限度。这种模式要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软硬件的建设上都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而我国对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规定得极其不够,根据对少年犯的处罚原则,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的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等等,需要对少年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适用范围扩大的情况下,由于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侦查工作和治安管理

等工作,内部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执行缓刑的考察工作,往往是对判处缓刑的犯罪人放任不管,使其流于形式。尤其对于少年缓刑犯来说,若是不及时对其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他自身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认为缓刑和没判刑没有区别,从而产生再次犯罪的心理。

在生活节奏加快,人口流动性大的现代社会,社区是了解一定区域内家庭情况的最基本的单位,而且在我国还有社区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且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社区组织以保护和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目前居委会和村委会存在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人员总体素质较低、权利义务未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等一系列问题,但综合来看,将少年犯放在社区里改造的效果要远远好于在监禁场所里。因为少年缓刑犯一般通过法庭的审查,认定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同时,少年犯可以在社区组织的帮助下,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与社会发展同步。而社区里多数是由工作在各行各业的人组成的,因此通过身边人的言传身教,由众多群众的眼睛对其进行监督,可以形成一种表面看起来宽松而实际却很严格的监管氛围。另外,由社区组织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少年犯的改造情况,并及时备案,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将少年犯的矫治工作由单纯的司法矫治向开放型矫治模式发展,引进社会各界人才发挥矫治功能,方能最终达到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从国外的先进做法来看,社区矫治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少年缓刑犯的再社会化。

《北京规则》第十八条列举了一些对少年犯的处理办法: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英美、德国、日本、北欧等国在贯彻该规则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做法,目前我国对少年缓刑的适用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基本没有区别,有的少年缓刑犯的比例还不如成年人的比例大,没能充分发挥缓刑在少年案件处理中的特殊作用,因此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美国进行第一个青少年立法的伊利诺伊州对少年犯提供个别的矫治与引导,而不仅仅只是直接的处罚,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则:—、少年犯一般不具备真正的犯罪动机,所以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能让他们承担全责;二是少年犯属未定型阶段,他们仍可能从进一步犯罪行为中解脱出来,所以在对少年犯的

处置上不能运用单一的刑事处罚,而应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和牙科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设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设施使违法犯罪的少年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另外,伊利诺伊州还成立了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所,即对受监禁的少年以各种形式将他们的矫治场所置于社会之中。例如有社会上自愿者自发的、由自愿者照顾违法少年的举动,让违法少年寄养在他们家中,他们向违法少年提供关怀和指导,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创造一切条件。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少年,由社会各方力量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

奥地利和德国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调解,其宗旨是使青少年远离法庭。英国则实行保护管束制度,即将少年犯释放在自由社会上,规定若干遵守事项,并有保护管束人员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

上述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让少年犯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在重新走入社会时,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受我国生产力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我们必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缓刑犯的矫治制度。任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发挥矫治少年缓刑犯的做法都是可取的。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应是形式的、表象的,而是要对其从行为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多方面加以完善,不能满足于不再违法犯罪,而是要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这需要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家通力合作,需要一大批有爱心、有耐心的志愿者加入到矫治者的队伍中来。以社区为点,向周围发生辐射效应,使全社会都对少年犯予以特殊的关注,从而让社会对少年犯的犯罪根源加深认识,对他们多一分谅解,少一分歧视,在社会中平等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从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进程来看,让少年犯回归社会已经成为改革的趋势和主流。

我国向来重视少年司法工作,尤其是近年来,理论界对于建立少年法院的呼声是越来越高。我国在处理少年案件时所采取的一些刑事性质的措施,例如缓刑、免予起诉、管制等等,与国外的“寄养制度”、“委托人制度”、“监护照管制度”、“居住性处遇中心制度”等等也有类似之处,主要目的都是将少年放于社会大环境中进行矫治。但其主要区别是国外的这些措施仅适用于少年犯,而我国则不仅适用于少年犯,而且适用于成年犯,甚至更侧重于适用成年犯。在探索具

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及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一些经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值得推广。如暂缓判决、监管令等,下面加以简单介绍。

暂缓判决即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少年,可暂时延缓对其的判决。而对可直接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前科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的被告人、没有监管条件的被告人等则不适用暂缓判决。暂缓判决不等于对少年犯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考察的方式来决定最终是否要对其进行刑事判决。考察工作由法院审判人员、特邀陪审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共同执行,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以便彻底地认清被考察人的思想及行为情况。被考察人要定期向考察人员作汇报,三方考察人员也要定期,在考察期满后对暂缓判决的对象作出评估测定。在考察期间,要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其进步行为,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心理,同时要让被考察人清楚地知道暂缓判决的法律意义和考察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暂缓判决不同于缓刑,在考察期满后,如果被考察对象已经悔改,那么便不再对其进行刑事判决,也就是说视其为没有刑事前科。

监管令制度也是预防和矫治少年犯罪的一种新的探索。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符合条件的少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发出的,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监管令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一般条款是要求少年缓刑犯普遍遵守的有关规定,例如不得旷课、吸烟、酗酒等。特殊条款是结合犯罪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制定的对某一少年缓刑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正是这些可喜的探索和成功的经验,更加能够证明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社会问题,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可能孤立进行,必须是由社会各界联手进行。

五、从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缓刑社区化已经成为少年缓刑犯矫治的发展方向。

相比其他刑罚措施,缓刑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化、缓和化和合理化,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帮助少年犯重归社会,同时也能够减少国家的费用,具有巨大的经济性。因此许多国家都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我国刑法也将缓刑作为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加以明确。

目前我国对少年缓刑犯的执行大多流于形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建立中国少年缓刑中心。但由于单一部门往往难以执行得力,而多家部门联合又容易相互推诿,再加上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经费问题无法解决,此类缓刑教育机构只能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矫治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而不适于普遍推广。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实现缓刑社区化。社区作为少年缓刑犯日常生活的场所,

在同一社区中生活的人对有过前科劣迹的少年犯平时的各种行为都是有所了解的。由社区组织牵头,在小范围内对个别少年缓刑犯加以矫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为在社区内,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极少数的,而少年缓刑犯就更是少之又少。少年缓刑犯一般都是因为平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家庭教育不够,一时冲动而失足,真正具有犯罪恶意的极少,因此由社区中大多数人对这一小部分少年缓刑犯进行帮教,比起监禁刑中由少数管教人员对多数少年犯的帮教更具有针对性。同时,对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的教育方式也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让少年缓刑犯体会到社区生活的和协和家庭生活的温馨。

在缓刑社区化的过程中,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具体来讲,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及组织形式加以确定,使其中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对社区中少年缓刑犯的跟踪考察工作。对其要赋予一定的干预权,即在监护人对少年缓刑犯有放任、虐待、禁止其接受义务教育等行为时,有权先行对监护人加以警告,如仍不奏效,则告知法庭,进而由司法权进行干预。同时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对法庭负有报告义务,对少年缓刑犯负有教育、管教、帮教和制止其再度发生不良行为的义务。

在具体的工作中,社区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社区所在区域各部门的合作,积极调动基层群防群治队员、离退休党政干部、老师和政法干警的作用,及时掌握少年缓刑犯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尽最大可能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在思想教育方面,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形式,以社区为单位,定期组织少年缓刑犯开展一些利于改造的活动和课程,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如法制讲座、到敬老院义务劳动、到少管所参观、举办心理咨询和讲座等,而且尽可能让少年缓刑犯与社区中其他少年一起相处,进行所谓的同伴教育,即在同一年龄层次的少年群体中,让先进分子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与技能传播给同伴,让少年犯在学习同伴的过程中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这样可以使其消除心理上的自卑感,在没有任何思想负担的情况下完成改造。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在对少年犯处以缓刑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被判缓刑的少年确实有改过自新的决心,确实不致再重新危害社会。对少年缓刑犯帮教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通过社区组织的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少年缓刑犯和家长培训班十分必要,一方面让父母和孩子共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加强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父母能够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让少年犯在父母的关爱中健康成长。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根据少年缓刑犯的个体情况,与学校、家长等多方协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缓刑考察计划,如会见时间、地点等,然后针对少年犯的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区环境、犯罪的原因与动机、个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等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矫治建议。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于根据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评定出改造期间表现良好的少年缓刑犯,可以借鉴国外的消除刑事污点的制度,由社区组织出具考察意见,交由审判机关予以裁夺,使其不再有前科记录,以防止少年缓刑犯回归社会后受到歧视,这样能够充分巩固改造成果。对于再度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则可以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口头的形式加以训诫,若出现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则给予最终警告,并由少年法庭判断是否需要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特点

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特点、存在问题和建议对策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 要权力,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两级检察院对2006年以来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361件36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318件319人,不起诉30件30人,其中相对不起诉29 件29人。主要特点有: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全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交通肇事案件2006年为5件5人、2007年为8件8人、2008年截止9月底为16件16人。二是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比率较低。2006以来受理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嫌疑人362人,其中批准逮捕的70人,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仅占19.34%。三是相对不诉率与缓刑率反差较大。2006年以来交通肇事案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29件29人,占案件总数的8%。而同期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处缓刑的304件305人,占案件总数的95.6%。四是适用相对不诉对象均具备自首和积极施救等情节,并且经济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办理的相对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在交通肇事后都能积极实施抢救,并拨打“110”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

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同时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庭经济赔偿,而且赔偿额度大大超过了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从心理和经济上进行双重慰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存在的问题 1、执法观念相对滞后。长期以来,由于落后执法观念的影响和“严打”从重从快的惯性思维,使一些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宁“严”勿“宽”、“求稳怕错”,未能充分认识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 作用,未能认识到不起诉所具有的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等特点,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大多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往往是一诉了之、方便省事。 2、心存顾虑不敢大胆适用。目前,办案中一般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认罪悔过、主动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等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一些办案人员担心人民群众会产生交通肇事可以“花钱恕罪”的质疑;同时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发案率越来越高,从2006年以来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看,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仅次于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而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呈越来越多的趋势,一些办案人员担心如果大量对此类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会被认为打击不力放纵犯罪,被怀疑徇私枉法,从而不敢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 3、适用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不起诉决定,最高检在贯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 --09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 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缓刑适用率的不断增长,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缓刑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但在缓刑的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是对缓刑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缓刑适用不平衡。各市法院、同一市的各基层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仍然存在着缓刑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这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由于个法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同,存在机械适用缓刑、个别案件缓刑适用不当的现象。表现在有些案件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缓刑,如有的法院要求对抢劫犯罪一律不适用缓刑,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力度还不够大等等。有些案件依法适用缓刑但社会效果不好,如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群众反响强烈。此外还存在为适用缓刑而刻意地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后、监管不到位,缓刑犯管理失控。对缓刑犯实施监管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观察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刑考察机关,并且详细规定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必须遵守的有关缓刑犯监督管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由于监管不力,缓刑犯管理失控的现象仍相当严重。有时07

11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类)

社区矫正宣告书 (缓刑类)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在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人员还必须遵守: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六)遵守《金华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视情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等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

内容简介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内容包括: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教育的理论探讨、中国古代关于预防犯罪的教育思想、中学犯罪预防教育的关键环节一一从193名少年犯的调查问卷谈起、加强教师 抗逆心理素质的培训与探索、中学预防犯罪法律教育的缺陷及对策、小组社会工作方法运用于行为不良学生教育过程研究一一以某工读学校的夏令营为例、炮制少年不倒翁一一工读学校学生抗逆力的恢复、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必要性研究…… 作者简介 席小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本科及硕士期间学习法律,开展青少年犯罪、少年立法及司法等相关问题研究,现在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攻读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服务方向)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性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当前我国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因素研究”,并同时主持或参与多项省部级、横向课题研究工作。已出版著作4部,参编教材1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图书目录 第一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基础理论研究:犯罪预防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教育的理论探讨 中国古代关于预防犯罪的教育思想 法律教育:中学犯罪预防教育的关键环节一一从193名少年犯的调查 问卷谈起 加强教师抗逆心理素质的培训与探索 中学预防犯罪法律教育的缺陷及对策 第二编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过程研究 小组社会工作方法运用于行为不良学生教育过程研究一一以某工读学校的夏令营为例 炮制少年不倒翁一一工读学校学生抗逆力的恢复 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必要性研究 小组工作理论和方法介入问题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实践与探索小组工作方法对工读学校学生人际关系的介入和重构小组工作方法对工读学生认知能力的培育及反思

我国缓刑守则适用条件.doc

我国缓刑制度适用条件 当代各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适用都有着严格的条件,一般都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施行法定刑后其家庭将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譬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俄罗斯刑法典的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在我国,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是指缓刑适用的对象,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战时缓刑制度中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知,我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而不适用于重刑犯。之所以这么规定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有关,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刑期长短的规定是直接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刑期越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则相应较小。所以被判处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严重的,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能适用宣告缓刑。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三年以下的罪刑占大多数,这一规定能够将缓刑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另外,对于我国主刑中作为最轻刑种的管制,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种,所以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不包括三年此本数,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防止因法官刑罚裁量的随意性造成司法腐败,引发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标准,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标准是罪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并非所有的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目的实现是建立在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只有确保犯罪分子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才能实现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也节省刑罚执行中人力及物力资源的目的。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还将引发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满,产生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异议。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分子缓刑后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文书1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 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年月日 (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社区矫正的其他形式 一、社区服务及其特点 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 一些研究者认为,社区服务有两种历史传统:一是命令犯罪人补偿或者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是把无偿劳动作为一种惩罚。前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巴比伦、希腊、罗马和犹太人的法律。这些法律都包含了让犯罪人进行补偿的内容。在17世纪早期,英格兰的犯罪人会“被劝说”加入皇家海军,一次免受正式的惩罚。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人会被运送到英国的殖民地,充当自由殖民者的仆人。后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196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的法院对女交通肇事犯罪人判处社区服务。但是,这种措施的正式使用,是在英国。1972年的英国《刑事司法法》首先规定了社区服务措施。现在,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丹麦、挪威、德国、法国、葡萄牙等国家,都有社区服务方面的制度。 社区服务是最为典型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的基本特点是: 1、司法性

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社区服务通常是由法庭判决的,是一种司法制裁措施,而不是行政制裁方式。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劳动。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劳动的场所、劳动的内容、劳动的时间等内容。 2、社区性 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进行的。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的非营利机构中进行的,例如,医院、养老院、学校、教堂、慈善机构等。但是,也不完全限于特定的社区机构。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就是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的,例如,让犯罪人清扫社区的道路,清除社区建筑物上的乱涂乱画,修剪社区的公共绿地和树木,收集社区中的垃圾,修理路灯和社区的其他照明设施,清理下水道等。 3、无偿性 社区服务是有犯罪人无偿进行。让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被看成是让他们对社区进行回报和补偿的方式,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了破坏和损害,例如,损害了社区的财物、秩序、安全感、道德风尚等。 4、建设性 社区服务是一种对于犯罪人和社会都有益的建设性的制裁方式。许多偏重于惩罚犯罪人的制裁方式不同,社区服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印仕柏李春阳 2012-06-27 22:59:52 来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带有欺骗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大难度。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统一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特别众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把握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有助于我国深入开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与处理,我们在多年办理这类案件故而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加以分析和总结,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因此,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一般侵财型犯罪,不

认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公安部通报的典型案例[1]和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罪[2]等罪名,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存在着涉众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 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是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比如,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是指涉及领域较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建设、酒店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医药、证券等诸多领域。第三,牵涉到案件当中的部门、环节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气候,往往会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第四,参与人员多元,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从犯罪主体来看,既有公司和家族式的企业,也有自然人结成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如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形式,非法传销类犯罪也有明确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而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其组织性也越来越严密。从人员构成来看,包含了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职业经理人,乃至一些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如在广西北海“307”系列案中,传销案件的95名被告人中,包含博士2名、硕士2名、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6人。

社区矫正基地建设浅探

社区矫正综合基地建设初探 崇仁司法所范柯薇 摘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走出一条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矫正道路,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和创新。本文谨结合崇仁镇在探索社区矫正综合基地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和遇到的相关问题,对社区矫正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综合基地建设 作为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主要手段,监督管理、教育矫治、行为矫治、心理矫治等在修正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教育人、改造人”这一社区矫正最终目的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包括日常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排查监控等监督管理措施已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并渐趋完善。与之相比,侧重于教育矫治、行为矫治、心理矫治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却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仍然式微、流于形式。如何充分发挥好教育矫治、行为矫治、心理矫治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今年5月始,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开创一条科学、合理、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道路,提高矫治效果,崇仁镇结合自身探索实践的经验,整合资源,把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公益劳动与安置帮

教结合起来,建立了首家社区矫正大型综合基地,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一、崇仁镇建立社区矫正综合基地的基本情况 (一)深入调查,找出问题。崇仁镇自2008年12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止9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9名,现已期满解矫人员99名,仍处于矫正期内的服刑人员80名。两年多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产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教育、心理矫治、公益劳动、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难、落实难越来越成为突出性的问题。为了找到症结所在,我们对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刑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走访,并结合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开展了总结分析会。通过调查走访、总结分析,我们发现了问题所在: 1、学习教育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目前,社区矫正教育在形式上一般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社区服刑人员对教育内容只能被动接受,不利于理解与思考,许多服刑人员甚至“走耳进,右耳出”,两个小时的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效果不彰。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于法律知识、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学习,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心理教育、社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等都因种种原因不深入或不涉及。教学内容的缺失,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调节心理、矫正思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存在缺陷。 2、公益劳动没有固定场所、时间上存在冲突。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司法所的安排下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我镇主要采取以每月集中劳动为主的形式,打扫敬老院、清除“牛皮癣“、打扫社区卫生等,没有固定的场所,随机性较强,组织上存在困难。同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一、刑罚轻缓化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 慎刑观念作为刑法量刑首要的价值观,其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我国西周时期。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周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统治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即要求统治者首先以“德教”方法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汉朝中期以后,董仲舒独尊儒术为统治者接受以后,儒家慎刑思想开始得到重视和推广。到唐朝后期时期,慎刑的思想更是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1]深刻阐明了德礼与刑罚是本与用的关系,也就是说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在这种指导方针下,唐朝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出“宽仁治天下,而刑法尤慎”[2]的思想,比如“同居有罪相为隐”和唐太宗的死刑“集议审定”等等。在后来明朝《慎刑宪》中我们也能看到诸如“申冤刑狱之情”、“慎青灾之赦”、“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这类体现慎刑思想的字句。只是这些慎刑思想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未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实现,中国古代仍然是以“重刑主义”闻名于世。 而刑罚在世界范围内的演变,不只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还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在长达数千年的刑法史中,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回顾中西方刑罚的发展历史,其共同之处表现在它们都走过了一个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刑罚由严酷到缓和;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未来这样一个过程。可见,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文明而理性的重要体现。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显著增强,就更应当注重吸收古代和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并将它们发扬光大。 二、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 如前所述,刑罚轻缓化泛指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目前关于刑罚的执行定位,学术界提出了很多有益的理论。比较熟知的有“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即严格的刑事政策(hard criminal policy)与缓和的刑事政策(soft criminal policy)。其主张对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采取后者,以抑制刑罚权发动为出发点,采取各项缓和处遇以替代传统刑罚,达成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并防止再犯的积极目的。[3]我国学者储槐植亦提出一种“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其基本思想在于扩大犯罪的圈,增加刑罚规模,同时降低刑罚强度,实行刑罚轻缓。 [4]这两种刑事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的思想。 所谓刑法的谦抑,日本学者大谷实将其含义分为三个内容: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特性被称为刑法的补充性;刑罚不介入市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的特征被称为刑法的不完整性;既使现实生活中已产生犯罪,但从维持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缺乏处罚的必要,因而不进行处罚的特性被称作宽容性。这三者的

适用缓刑上诉状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适用缓刑上诉状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可以 提出上诉,那么,下面是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适用缓刑上诉状, 供大家阅读参考。 适用缓刑上诉状1 上诉人:李xx,男,xx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某 乡某村大街7排5号3户,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 2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撤销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同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判决书所述交通肇事的事实认定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量刑畸重,同时应当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对此情节应当予以考虑。 2、综合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案发时间、地点,过失犯罪,应减少基准刑70%以下。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7、(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 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综上,对于上诉人应 减少基准刑70%以下。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

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四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论青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 2012届 ) 题目:论青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 ——以金华市为例 学院:法政学院 专业:社会工作 学生姓名:赵英学号: 08080226 指导教师:李伟梁职称:副教授 合作导师:职称: 完成时间:2012 年 3 月 18 日 成绩:

论青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 ——以金华市为例 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赵英(08080226) 指导老师:李伟梁(副教授)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成熟,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也越来越显得重要。青少年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不仅对青少年犯是否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做出科学的评估外,还对提高工作者的工作效率有巨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以金华市社区矫正为例,从目前的评估标准,矫正对象与工作者对目前评估标准的评价等方面来探讨青少年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现实与困境。调查发现,目前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还存在受监狱的评估模式的影响比较大;本身评估体系不科学;缺乏进行专业评估的矫正社会工作者等诸多问题,由此,笔者通过分析指出可以通过完善评估体系,注入社工理念;提高工作者素质;整合社会资源等手段使得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走出困境。 关键词:青少年犯社区矫正;矫正效果评估;困境;对策 Teenagers community correction's effect evaluation:In the Case of Jin Hua ZHAO Ying Director: LI Wei liang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Along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rapid change in the matu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the effec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evaluation also appear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eenagers make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 evaluation, not only for young people to be able smoothly into society is committed to make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outside, but also to improve the working efficiency of the worker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within 24 hour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for example, from the current evaluation standard, correction of the object and the workers of the evaluation of the evaluation standards to discuss young people make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 evaluation of reality and trouble. Survey found there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 evaluation by prison there of a great impact evaluation pattern; No scientific evaluation system itself;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for the correction social workers, and many other problems, therefore,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can through the perfect evaluation system, into social work idea;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orkers; Integrate social resources means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 evaluation out of trouble. Key Words: Teenagers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 evaluation; Dilemma; Countermeasures

关于缓刑制度

内容摘要:〔摘要〕: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一是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二是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三是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四是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二、我国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一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二是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三是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工作无章可循。形成原因:一是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二是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三是实际执行的原因。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是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三是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对缓刑犯奖惩制度;六是建立适用缓刑的前科考察制度;七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个案缓刑适用的监督,保证缓刑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摘要〕: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一是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二是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三是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四是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二、我国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一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二是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三是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工作无章可循。形成原因:一是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二是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三是实际执行的原因。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是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三是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对缓刑犯奖惩制度;六是建立适用缓刑的前科考察制度;七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个案缓刑适用的监督,保证缓刑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概念、特征;比较;问题、原因;对策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现已成为被各国刑法所采用的一项正式的刑法制度。当前,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在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 一、实训目的 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实训,使学生了解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撤销缓刑的工作要求以及程序,培养学生处理行事惩罚事务的能力。 二、实训安排 实训地点:普通多媒体教室 课时:1课时 三、实训内容 第一、根据案例材料,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第二、熟悉并填写撤销缓刑的相关文书。 第三、熟悉并能够按照撤销缓刑流程操作。 四、实训方法 案例:2013年5月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河区某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张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打伤。同年8月份,公诉机关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陈某在村组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所在村组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临河区司法局同意将陈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法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在10日内到司法局、干召庙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然而,陈某于2013年11月份去干召庙司法所报到后,再未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或去司法所汇报本人的活动情况。在此期间,干召庙司法所通过派出所、陈某的监护人等多方查找,始终无法联系到陈某。7月17日,干召庙司法所终于和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道,同时干召庙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汇报刘某的相关情况。刘某自此脱管长达8个月。 第一、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第二、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根据示例和讲解,

独立完成表格的填写。 第三、通过实训,掌握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程序。 五、具体要求 (一)仔细分析案例材料,确定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满足撤销缓刑处罚的条件,并列出法律依据。 (二)理清在撤销缓刑处罚环节中司法行政部门的不同职责。 (三)根据提供的表格制作规范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 《提请撤销缓刑处罚审核表》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撤销缓刑建议书》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整理报送的相关材料。 (五)熟悉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处罚的操作流程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 ——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温某为例 管保云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目前青少年的犯罪率却不断上升,因此,目前在社区矫正对象中,青少年犯罪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不仅成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重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笔者以温某为例,通过研究其犯罪原因、对判决的态度、认罪悔罪赎罪情况,探究如何对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罪悔罪赎罪启示 一、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 (一)基本情况 温某,男,生于1990年12月,高中肄业,目前未婚,在上海一家汽车装配厂工作。家里有六口人,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姐姐。温家不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家,由于修三峡大坝,举家在2000年由重庆迁到上海。爸爸是一位出租车,妈妈经营一家杂货店,平时都很忙,很少管温某,但在物质上还是尽可能的满足孩子。而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更是对唯一的孙子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在上高中时,温某成绩并不理想,结识了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青年人,常常流连于网吧、游戏厅、酒吧等场所,染上了不少恶习。 (二)犯罪事实及处罚 在2008年4月13日,温某伙同四个人,经预谋后,携带刀具,在万源路55号上海新知学院南侧15米处一弄堂内,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叶某人民币200余元,价值1125元诺基亚X6120型手机一部。 在2008年4月25日下午17点许,温某伙同两人至上海市闵行区三中门口附近对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刘某、姜某无故进行殴打后逃跑,被被害人拦下,温某伙同两人用砍刀、棍棒等工具,将被害人殴打至轻微伤。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鉴于温某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愿认罪、退赃情节,对其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犯得抢劫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对于其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温某被判处有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