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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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理论研究,其他论文文档]国家豁免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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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摘要:自从19世纪后,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豁免问题也开始产生,豁免范围出现了争议。

虽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其研究和承认,但是国家豁免问题还是依然存在着。

本文就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论文关键词: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一) 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

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

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 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

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

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

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

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

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

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

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

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

”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

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

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

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一国际投资法中国家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豁免的界定国家豁免(SIu)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国家豁免权主要包括国家行政豁免权(即免于执行)和司法豁免权(即免于管辖)该理论体现平者之间无管辖权(pppu)之基本原理。

()投资活动的性质和特征国际投资(IIv)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

即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于另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或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使资本增殖的经济活动。

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具有平互利的特点为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私人投资同时也是国外投资的重要来源。

而私人投资的本质就是以资本换取更多的利益其逐利的目的决定了私人投资的商业性故而国际投资活动主要是平主体间的商业活动。

除此之外利国际投资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国际投资活动必须基于平的基础上展开。

国际投资活动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投资活动是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有较大的控制权所以外国投资者往往成为国际投资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因此国际投资者更加注重投资环境(IvC)的选择只有健全法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才能够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而国家豁免的过多适可能会破坏这种稳定和谐的投资环境。

绝对豁免理论(一)豁免理论的界定绝对豁免理论(TDfuIu)是指一国行为及财产除非该国明示放弃豁免否则一律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和执行。

该理论是随着国家豁免理论应运而生的最初形态的国家豁免理论。

()豁免理论的利弊分析在绝对豁免理论下东道国的主权能够得到完整的无例外的保护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在国际投资中的权威以及财产的安全。

对于国家实力较弱的东道国来说降低了被诉的可能性减轻了参与诉讼的成本负担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保证全球化中本国的经济安全。

但实质上绝对豁免主义是一种合法段保护一种不公平破坏了国际投资中所必须的平互利的前提违背了法律基本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南方论刊2008年第6期民主与法制李张威(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

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本身无管辖权,国家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但基于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放弃部分管辖权,使得另一国基于该国的放弃而获的对其在这部分的管辖权。

【关键词】绝对主权豁免权;限制主权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一国不能对另一国的国家元首,外交人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的沿革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论,那就是:绝对主权豁免和限制主权豁免。

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物的国家财务才享有豁免权,但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享有豁免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瑞士等国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是转向有限豁免最迟的欧洲国家,美国曾经也是主张绝对豁免的,但是至1976年。

美国国会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外国国家不能享有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

二战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所特有的政府控制经济的模式及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使得政府频繁地与外国私人或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大量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参与涉外经济活动。

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出现的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使得世界许多国家认识到坚持绝对豁免不仅不利于保护国际交易的安全。

而且由于部分国家对国家豁免权的滥用使得原本为捍卫主权平等的绝对豁免原则成为逃避责任的造成实质不平等的挡箭牌。

所以大家开始普遍接受限制豁免,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发展中国家也有一部分国家采取有限豁免原则。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但在这方面有一些政策和立场。

从1949年“两航公司案”和1978年“湖广铁路债券案”可以看出我国基本上是采取绝对豁免主义政策的,不过同时也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

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

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摘要:自从19世纪后,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豁免问题也开始产生,豁免范围出现了争议。

虽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其研究和承认,但是国家豁免问题还是依然存在着。

本文就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论文关键词: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一) 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

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

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 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

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

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

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

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

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

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

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

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

”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

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三国法知识点-国家主权豁免

三国法知识点-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法律依据(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国家独立和尊严二、基本定义国家主权豁免,也称国家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接受他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的特权。

通常仅指一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管辖豁免),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执行豁免)。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是国家。

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哪些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代表国家,是问题的关键。

一般来讲,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的其他实体(3)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员注意: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四、豁免权的放弃(1)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声明或特定诉讼中提出书面函件。

(2)默示放弃默示放弃包括四种诉行为: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注意: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意味着默示放弃。

如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以及沉默等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默示放弃不包括以下情形:①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②选择了某国法律,不意味管辖权的放弃。

③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因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④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五、两个理论(1)绝对豁免该理论强调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享有豁免权。

(2)相对豁免该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

注意: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立场,但该公约尚未生效。

所以,在国际社会就限制豁免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以明确和完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具体范围和规则之前,传统的绝对主权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理论上,学者们先后提出过,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和主 权平等说作为国家豁免得根据,但是主权平等说得到了最为广泛的支 持。 主权的两种属性: 对内最高权:对领土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权力 对外独立:在国际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 涉的权力 基于这种独立权,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句古老的法彦 得来: 1 主权平等理论正确的反应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这 种平等地位是构成国家间关系得基础。 2 主权平等理论从法律上正确解释了国家豁免存在的原因。
绝对豁免原则遭到多数国家的抛弃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对 于外国的商业行为不予豁免 类似比较典型法律还有: 英国1978年 国家豁免法》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 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 外国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1972年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至少在目前看来绝对豁免主义在国际实践中遭到 一般性抛弃。 一般性抛弃。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理 论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的历史 豁免主体问题 豁免范围及标准问题 我国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两个案例——”仰融案” 中航油案” 两个案例——”仰融案”和“中航油案”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国的立 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 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院 任何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第1篇一、引言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和执行的特权。

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同时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主权豁免进行探讨。

二、主权豁免的起源与发展1. 主权豁免的起源主权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这种尊重体现在国家行为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原则上。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主权豁免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2. 主权豁免的发展20世纪以来,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主权豁免公约》,确立了主权豁免的基本原则。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内法,将主权豁免原则纳入法律体系。

三、我国主权豁免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切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的高度重视,也是主权豁免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2. 国际法层面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后,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我国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1)1955年《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1955年,我国参加了《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声明我国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该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均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或其政府自愿放弃。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3. 国内法层面我国国内法对主权豁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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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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