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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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做好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在进行计量支付业务操作时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计量支付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

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和测量,并对其应获得的款项予以确认付款的过程,计量支付不解除承包商应尽的任何合同义务。

《计量与支付》是项目合同的一部分,本办法是合同中《计量与支付》的具体操作方法及补充。

二计量支付管理程序

第四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月度中间计量的计量周期为上月25日~当月15日,截止日期为每月的25日,承包人的中间计量工作必须在次月15日前完毕,详见计量支付流程图,逾期将不受理当月支付,计量支付整个流程的审核共需20天。

计量支付流程图

第五条有关单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申报、审核内容,具体见下表:

计量支付申报、审批时间要求

第六条有关计量支付表格见附表。

三计量支付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计量支付必须满足规定的具体条件

1、计量支付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项目或经审批的变更项目进行。技术规范和图纸中列明或规定的任何工程或细项,在工程量清单中未有出现,将视为已考虑在其他相关工程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每期计量支付申请额度不低于300万元。

2、统计承包人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量办法,应符合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和认可;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3、只对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计量,承包商必须完成了拟计量项目的各项工序,形成符合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要求的“产品”时,才能组织计量工作。一个项目工程或一道工序必须具备如下资料和验收手续后,才能计量。

①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申请;

②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各种试验的频率要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③监理工程师抽检的试验数据;

④监理工程师检查结果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

⑤完成了需计量支付的分项工程评定表;

4、计量支付操作必须满足规定的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计量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计量支付章节的规定进行,与计量支付有关的合同文件包括:

a、技术规范;

b、图纸;

c、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d、三方联测资料;

e、其它合同文件;

f、变更工程通知书;

g、索赔报告及批复。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工程不得计量:

1、工程质量未经验收,不能组织计量工作。计量项目已通过有关的质量检查、检验并且满足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是监理工程师组织计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变更手续、资料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计量。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变更令、变更工程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3、索赔手续、资料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计量。工程索赔需提供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证明材料,并获得监理工程师、业主的批准和认可,索赔程序应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计量是一种净值计量,任何出现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附加计量请求均被拒绝。

第十一条计量支付按下列要求进行:

1、工程开工前,总监办必须根据经检核无误的设计文件按工程量清单统计,计算出每一分项工程的计量总控制值(分项工程清单数量的90%)并经项目办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在此值中加进根据按实计量的原则和经审批的变更工程所产生的正负增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分项工程计量总控制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承包人在上报《月度中间计量申请》的同时须填报该月的施工形象进度报表、次月施工计划报表(起止时间与月度中间计量申请规定时间相同),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检验单、认可书等,以上报表均作为计量支付的必要条件。

3、隐蔽工程的计量工作,由工程部、合约部会同总监办联合现场办公,对完成数量进行核查计算,并通知承包商一起组织计量工作,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4、非隐蔽工程计量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会同承包人进行,业主工程部每月进行一次现场集中核查。

5、承包人填写表格按照本办法下发的表格样式打印报表。计量支付表格均采用A4幅面,要求装订整齐,签字(盖章)无遗漏。

6、月度计量支付报表中一张表内只允许填入同一章的项目。

7、各计量支付报表中工程数量保留小数后两位,单价、合价或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8、所有的计量均应有完整的计算。计量时应仔细分清已计量支付的部分或已计量的而未支付的部分或未计量的部分,避免超前计量、重复计量。未办理分项工程完工计量手续之前,分项工程的中间计量的总和,必须控制在该分项工程的计量控制值的90%以内。

9、当一合同段内《工程量清单》中有独立清单编号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含变更工程),符合分项工程完工计量条件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办批准后,承包人在期中支付申请时,可提出该清单工程数量全部支付的要求。分项工程完工计量为成熟一项计量一项,在期中计量申请时附上已批准的《分项工程完工计量证书》及《分项工程完工计量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与《月度中间计量申请》合并装订。

10、分项工程完工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当分项工程完工,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完工证书后,即可进行分项工程完工计量工作,分项工程完工计量过程中,应对已计量支付的分项工程数量进行清理,检查是否有数量上的超付、重付或质量不合格但已进行支付的现象。分项工程计量证书是完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最终支付时确定各分项工程工程量的依据。

四计量支付原则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项目工程数量实行复核、审查制度

1、核实和审查计量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在核实和审查过程中,主要应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所申报的工程量是否有相应的计量证书或是否与计量汇总表中确定的数量一致。

2、核实承包人借款及业主供材的材料款的扣还情况。

3、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清单工程数量的增减,在项目办下达《变更工程通知书》之前,按原清单工程数量控制中间计量,但如该变更是减少清单工程数量的,则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办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避免超计量。在项目办下达《变更工程通知书》之后,按核准清单后工程数量控制中间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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