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宁政办发[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中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按照省文件的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落实收费责任制。
要按照省、市政府核定的上缴数额,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
每年对未能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任务的区县,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减财力。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附件:南京市各区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单位:万元┌────────┬──────────┬─────────┬───────────┐│额度区县│ 现状用水量│ 每年上缴基金额度│ 8年累计上缴基金额度│││(万立方米)││││││││├────────┼──────────┼─────────┼───────────┤│江宁区│4229│278│2224│├────────┼──────────┼─────────┼───────────┤│浦口区│788│51│408│├────────┼──────────┼─────────┼───────────┤│六合区│788│51│408│├────────┼──────────┼─────────┼───────────┤│溧水县│1052│69│552│├────────┼──────────┼─────────┼───────────┤│高淳县│918│60│480│├────────┼──────────┼─────────┼───────────┤│栖霞区│300│20│160│├────────┼──────────┼─────────┼───────────┤│市本级│86333│5681│45448│├────────┼──────────┼─────────┼───────────┤│合计│94408│6210│49680│└────────┴──────────┴─────────┴───────────┘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略)。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南京市维修基金的收支和使用,保障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和城市环境的良好运行。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所有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物业业主委员会,建立了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公正合理使用。
二、维修基金的筹集1. 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应当通过定期缴存和一次性缴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缴存。
3. 物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筹集工作,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4.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未按时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当进行催缴和处罚。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报物业业主委员会审批。
3.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确保维修费用的公平合理。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报告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专用账户,并由物业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记录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和报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维修基金的相关凭证和账簿。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余额通知业主,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挪用维修基金。
五、违约和处罚1. 物业管理公司如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应当按照每日一定比例处罚。
2. 物业管理公司如私自挪用维修基金,应当返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 物业管理公司如虚假申报维修项目,应当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文名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区域南京市主管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8号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0]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通知(1983年12月16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为了加速我市科学技术的,使科学技术忙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南京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基金的来源1.由市财政视市财力情况,每年除科技三项费用以外,安排一定数额的拨款。
2.科技三项费用中有偿使用部分的回收款。
3.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款。
二、基金的使用1.基金的使用应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科委,工业项目抄报市计经委。
2.由市科委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急需安排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并在此基础上,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下达,工业项目及重大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计经委、市财政局审批下达。
3.基金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委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明确规定合同各方的责任和权力。
科技发展基金设专户管理,由市科委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三、资金的拨款与结报1.基金使用指标随项目同时审批下达。
2.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按进度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编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委。
4.年终未完项目的经费,可以随项目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四、基金的回收1.偿还资金的来源:企业单位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归还,不足部分由该项目完成后的新增利润偿还;事业单位在技术成果转让费或科研新产品销售收入中归还。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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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03]20号 2003年3月11日 宁政发[2004]124号 2004年5月26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宁政规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8日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称信通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称基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经信部门)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无管办)负责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园林、发改、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国土、文广新、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信通管线专项规划、基站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宁财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3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现将《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11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锡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五日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增强调控管理能力,确保城建资金收支平衡和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运作机制,“借、用、管、还”有机统一,多渠道筹集用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运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发展基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
通过城建发展基金的建立,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投融资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做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建资金需求。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
城建发展基金规模及其发展预期与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规模互为匹配,坚持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
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执行统一的基金管理办法,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一)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二)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四)土地出让金市级政府净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国有资产收益中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七)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八)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根据《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由市软件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回收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支持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二)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资助;(四)软件评测与质量监督、软件工程质量认证及人才培训、软件行业统计等服务体系建设;(五)与软件研发与产业化有关的其它专项活动等。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须为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纳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2.31•【字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1983年12月31日)一、总则1、为了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有计划地改造旧城和开发新区,城镇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2、小区开发建设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市、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经营开发业务。
凡属规模较大的小区由市开发公司承担;规模较小的小区由区开发公司承担。
4、市、区开发公司必须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城镇建设服务,为建设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有关方面都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开发事业,努力开创城镇建设的新局面。
二、任务范围1、开发小区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就可委托设计,办理征地、拆迁,进行零下工程和拆迁复建等工作。
2、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区的建设前期工作和市政设施、商业网点、文教卫生等公共建筑工程的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可经营住宅或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
3、开发公司根据开发计划,办理征地、拆迁、规划、设计、三通一平以及房屋建设。
购房单位(或委托单位,下同)可委托其中一项、几项,或者全部,并签订承包协议,按承包内容实行包投资、包材料、包质量、包交付使用的四包制度。
三、资金管理1、省、市政府拨给开发公司以及购房单位或具人交付的资金和材料,一律作为开发公司的周转资金,开发公司有权统一调度和跨年度使用。
2、经批准用周转资金建设的周转房,建成后要实行统一管理,加快周转,专房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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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19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200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
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
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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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
性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