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7.16•【文号】办水保[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4]9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办[2003]36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办[2003]3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6f4f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1.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办[2003]36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有效整合水利信息资源,克服重建轻管、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与开发等不合理现象,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8日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信息化建设。
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京水务建管〔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4〕5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
在评标办法中,按工程规模设置信用分占总得分的5%~20%(分值划分见附表)。
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北京市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结果进行评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10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8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6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4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 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市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市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三、评标时,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四、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从工程招投标、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抽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898c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11.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上海、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现通知如下: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一)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各市县近远期的建设任务。
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逐一落实到工程项目,并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项目技术论证。
抓紧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立项审批前,要根据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状况、地质条件等,参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制定技术对策与方案,并充分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工程技术适用、建设规模合理,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水厂改造项目应考虑水质检测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应急净水设施;管网改造项目应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三)加快工程项目实施。
要加快工程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京水务建管〔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8〕1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2月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1月10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京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水利工程建设是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事关发展全局,惠及民生福祉。
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4年左右时间,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保障,坚决打好水利工程建设攻坚战。
现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道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提高防洪能力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2〕3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要求,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对于防灾减灾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针对在“7·21”特大自然灾害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足和突出问题,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治理,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切实处理好水利工程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攻坚克难,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全力筹集建设资金,系统解决水务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凝聚力量、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全市“一盘棋”、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本市水利工程防洪能力和水资源收集利用能力。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度
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度一、引言智慧水务信息平台是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水务行业的数据汇聚、共享、分析与管理平台。
它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提高水务行业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合作来完成。
在建设智慧水务信息平台之前,需要进行需求调研,确定信息化的目标与定位,明确技术方案和建设进度。
建设过程中需要科学规划基础设施,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1. 基础设施建设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包括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数据库等。
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系统的扩展性和可靠性,选择性能稳定的硬件设备,建设高速可靠的网络环境,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2. 技术方案选择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的技术方案选择需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实际需求,并结合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来确定。
可以选择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与分析,为决策提供智能支持。
3. 建设进度管理为了确保建设进度的顺利推进,需要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
同时,建设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项目进展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平台运行效率和数据安全的关键。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为错误的发生,并加强对平台数据的保护。
1. 数据管理制度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与访问等方面。
需要建立数据采集的规范标准,明确数据的来源和质量要求;建立数据存储和备份的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数据处理的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密性。
2. 运行管理制度智慧水务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系统维护、故障处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北京市基础水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建设任务
➢ 标准规范建设,建立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对信息 资源更新、管理、共享、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规 范和约束。
➢ 基础环境建设,完成基础水信息平台所需要的软 硬件环境建设。
26
提纲
1 2 3 4 5 6
背景 建设目标 建设任务 总体设计 建设内容 进度及预算
27
总体架构设计
内网门户
水水决内实应水 C
动态监测信息 业务填报信息 基础空间信息 水普专题信息 采集信息
采集信息 数据更新21方式
提纲
1 2 3 4 5 6
背景 建设目标 建设任务 总体设计 建设内容 进度及预算
22
建设任务
➢ 数据库建设,将普查成果数据(包括空间和表格 成果)按照综合库的标准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到 综合库,并实现普查成果与综合库数据之间的关 联,同时,依据综合库的元数据标准,完成普查 成果数据的元数据建设。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 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
23
建设任务
➢ 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现有的数据共享服务体 系,实现属性数据共享 ,建立空间共享服务平台, 实现空间数据共享,形成覆盖面广,满足不同层 次应用需要,包含空间-动态-静态的统一、一体 化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24
建设任务
➢ 展示应用,为普查数据成果和水务信息资源建立 统一的展示平台,实现数据按业务、行政区划、 流域进行综合展示、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利旧
升级
新建
内网门户
水 水决 内 实
应
水
CA
资
资 资策 城 时
急
质
认
源
源 源支 河 通
指
预
证
展
配 二 持 湖 PD 挥
2024年水务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计划
2024年水务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计划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已经成为当今城市管理的重要趋势。
针对2024年,水务处制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计划,旨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现智慧城市的目标。
该计划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数据管理、智慧水务、安全监控等方面,将推动城市管理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一、基础设施建设1.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高速、稳定的宽带网络,实现全市范围内的无线网络全覆盖。
2. 更新城市信息化设施,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数据管理1. 建立城市数据中心,集中存储和管理城市各类数据,包括人口数据、交通数据、环境数据等。
2. 优化数据采集和处理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预防数据泄露和恶意攻击。
三、智慧水务1. 引入物联网技术,建设智能水务系统,实现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环节的远程监控和智能管理。
2. 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供水能效和水资源管理水平,实现科学用水和节水减排。
3. 推广数字化缴费系统,便利居民缴纳水费,提高水费收缴效率和水费管理的透明度。
四、安全监控1. 建设智慧城市监控系统,利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对城市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等的安全监控。
2. 引入无人机和遥感技术,加强对城市的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
3.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城市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
五、智慧城市服务1. 推广智能交通系统,提升交通管理水平,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 建设数字化市民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在线办事和信息查询服务。
3. 利用移动应用和互联网技术,提供个性化的城市服务,满足居民对城市生活的需求。
六、推广和培训1. 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提升相关人员的数字化技术和管理水平。
2. 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理念和成果,增强市民的参与意识。
结论:通过2024年水务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速城市的数字化转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水务信息系统立项、建设、运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科学化,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和水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北京市水务系统内政府投资的信息化专项及水务建设工程中的信息化类项目,包括信息采集、网络通讯、工程自控、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开发等内容。
非政府投资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北京市水务信息化规划和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
第四条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北京水务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局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负责水务信息化管理工作。
北京市水务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水务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本市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水务公用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规划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组织水务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科教处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经市水务局技术委员会评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水务局颁布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要依据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市经信委和市水务局的统一要求,将年度计划报送市水务局。
局科教处会同信息中心统筹提出市水务局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七条列入市水务局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要求的格式编制项目方案,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市水务局统一的建设开发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方案必须先通过局科教处、信息中心组织的前置审查后,方可报送市经信委。
前置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和建设必要性审查两部分。
通过市经信委审查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查,完成项目申报。
经市发改委立项的水务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计划处会同科教处审批,投资概算由发改委负责审核。
第九条与水务业务关联性强的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企业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等,同时具有从事北京水务信息系统建设业绩。
第十条通过立项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将最终技术方案、申报书、经信委和财政局或发改委的评审意见报送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水务信息化项目软硬件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配套土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涉及到抢险救灾、长期水文资料以及水环境等特殊敏感保密要求或涉及到水务核心数据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选择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企业资质并长期从事北京水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单位承担,优先选用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对涉及国家秘密技术或水务敏感数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相应保密等级的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须在设计阶段确定,并在建设阶段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如变更需提前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协调、确定前期需求调研,规范项目建设技术文档和管理文档,组织使用单位对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
技术文档应该包括施工线路图、操作规程、软件源程序、培训资料等。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年度信息化重点工程、支撑全局核心业务的信息化项目或其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或项目中软件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应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和第三方软件测试。
未经测评、测试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方测试主要包括功能度、性能、安全性、可靠性、资源占用率、兼容性、易用性、用户文档和可扩充性9个质量特性的测试。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简称“初验”)、试运行和最终验收(以下简称“终验”)三部分。
项目只有初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终验合格后才能移交并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八条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承建、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项目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采购、软件系统设计、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文档。
通过初验的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试运行方案、测试方案、培训方案等;未通过初验的项目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初验。
第十九条试运行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使用单位、承建单位、测试单位共同开展。
一般项目试运行时间至少为三个月。
服务于防汛业务的项目必须经过一个汛期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组织收集使用单位关于项目修改、完善、优化的意见,检验项目的可用性、稳定性、安全性。
试运行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试运行工作报告,提出项目进一步完善的方案。
第二十条终验前,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要配合使用单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明确运行维护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终验由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终验文档须通过局档案室组织的档案验收。
并由局科教处、信息中心组织终验预审,通过预审、项目中的软件源程序(最终版)完成备案的项目,方可进行终验。
信息化项目终验由科教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水务建设工程中的自动化、信息化项目终验由建管处、科教处共同组织。
终验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承建、监理、第三方测试等单位和验收组应对各自出具的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允许参与北京水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或验收工作,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保修制度。
保修期从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信息系统软件类保修应签署五年以上的保修协议,其中第一年属于质保期,须免费维护。
第三方产品与服务类的保修期限,按照第三方产品及服务提供商的保修规定期限及承建单位投标或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水务信息系统运维是指完成建设,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保证其生命周期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系统的使用单位对其运行、维护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运行维护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维护人员须经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运维人员对本单位的业务秘密和系统安全与风险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各单位应与运维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其擅自对本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带离现场。
实施运维外包的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须做好机房及内部供电、空调、消防、安防、通讯设备、主机设备等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房环境要求、岗位责任制、设备巡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网络运行维护须做好安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有关线路和辅助设备的管理,定期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优化网络性能,处理各类病毒、黑客攻击,并做好各项维护记录。
第三十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须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更新与完整,处理应用系统日常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并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工程自动化系统中工控机所在网络需与各单位互联网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工控机访问互联网。
工控机上除运行指定的业务系统外,不得运行其它未经授权的业务系统及无关软件。
第三十二条自建有外网网站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门户网站的运行及安全管理。
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凡未经审核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十三条加强设备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发生网络及信息系统运行事故后,应按照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第六章运维费管理第三十四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由信息中心统一组织申报,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运行维护费,由科教处组织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评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申报单位如果同意,需书面盖章确认回复;如果有异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补充完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局资金申报时间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的运行维护费,提交年度运维预算及相关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信息中心。
具体材料如下:(一)年度运维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需求描述、实施计划及其他补充材料,并明确各项运维任务质量要求,包括质量目标、过程记录、结果检查方式等。
(二)年度运行维护费测算表。
(三)测算表中所有项目的资产证明,如建设合同、固定资产证明等财务账册等。
(四)延续申报项目还需提供年度运维合同、运维支出凭证、运维方案等。
(五)新增申报项目需提供终验报告、维保协议或意向书。
第三十七条运维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须与信息中心签订运行维护费责任书,方可领取资金。
第三十八条运维项目和资金一经审定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挪用,须严格执行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做好运维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工作,每年12月中旬将验收资料及年度运维工作总结提交信息中心备案。
运维项目绩效考核纳入年度水务信息化绩效考核统一实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项目绩效管理与升级改造第四十条依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应加强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绩效管理,对财政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和总结评价。
第四十一条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或结果考评,其中重大或跨年度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过程考评。
第四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自行考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
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须由科教处和信息中心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由科教处组织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