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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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
笔记
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概要和阐述
PART1 体例说明:
1、楷体加粗部分是引用原文
2、红色部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部分:
(1)我认为特别重要
(2)或者是我自己也搞不懂。。= =
PART2 开始了
一、作者的立场:法的根本属性是历史性
理由:1、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成果,立
法是国家行为之一,所以法学在
于以历史视角对过去存在的立法
职能下的活动进行阐述。
2、法律在于限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
体之间关系,应当是完全客观独
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而
所
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
知识,因此立法科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
。
补充: 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他的著作的开头必定要阐明他的
基本立场。历史法学派用近乎史学家
的立场来解释法律,一种“以本为本”
的态度,即史学家们把一切史料史书
看作一切研究解释的客体,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它客体。历史法学派把法律
视为历史活动的成果,法律文本自身
就能够获得独立的地位,任何研究和
解释都不能超过文本自身的逻辑、语
法、历史所能体现的范围,除了这个
之外,不存在所谓自然法则一类的东
西,因为超过文本范围是不存在法律
的。即使是知识【体系】,也只是从
文本的解释中获得的哲学上的概念
群的演绎的后果。
二、本书的目的和结构:
目的:法学方法论
学术研究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与勤奋,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
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
这本书试图通过理清
法律科学本身的法则,然后使研究法学的方
法达到自觉与体系化的高度,这种方法的体
系也叫做【一般理念】
结构:提出法律的三种类型的方法
(一)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仅以纯粹的
法体系为基础,完全不考虑偶然的文献性
辅 助手段
(二)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利用文献性辅
助手段进行研究
(三)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将学院性
的研究方法与上面两种方法结合起来
三、重点阐述书中关于绝对研究方法的要点
此方法的基础:法律的三项基本法则:
(一) 历史性
补充:历史性包含两层含义:
1、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即法律在
历
史
序
列
中
演
进
而
获
得
自
身
定
位
2、语文性:
由于法律是为了排除所有的任意性而产
生的,所以,法官的唯一的工作就剩下
对法律进行纯逻辑的解释。对此可以这
么表述:法学是一门语文性的科学
(二) 哲学性(即体系性)
(三) 历史性与哲学性的统一
所以法律基本法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三项,因此绝
对研究方法具体包括三种方法:
1、第一章 解释:语文性研究
(1)解释的概念:
解释是对法律所传达的思想的重构,
不论此种思想是清晰地还是晦暗不明的,只要它能够通过法律表现自
身。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的文本,或者就认为
是一般的法律条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
用一定的表述方式来传递一个思想内容:
发生约束力的规则。并不是说当法律适用
出现疑难,或者法律文本的含义模糊而出
现理解上的困难时,才产生法律解释------
只要文本存在,就有解释而重构规则的需
要。
(2)解释的要素:逻辑要素、语法要素、
历史要素
解释就是要把这个规则给重新表达出
来,这个规则是通过某种逻辑形式来阐述,
因此解释具有逻辑要素,任何逻辑的表达
都通过语言的排列来体现,因此解释要具
备语法要素。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历史要素。
法律本身应该是客观的……他应该直接展现自身,因此,解释的全部
前提都存在于法律自身之中,或者存在于一般知识之中,比如历史知
识…
应该这么来理解这段话:即法律是历史
的结果,作为结果的客观实在,其本身是
研究的对象,应当充分尊重这个对象自身,
而每一个具备逻辑和语法的条文,必然地
要表达某种思想内容,所以解释必须遵循
条文所运用的逻辑和语法,而不应当加入
个人的价值和观念在其中;但是解释必然
要运用到可以被现在人理解的各种知识,
从而对当时的历史结果,即法律进行思想
的重新表达,才能为现在的人们所知晓,
但这种知识不能具备任何超出客观公正的
范围,只能是最一般的知识,比如历史知
识。
(3)解释的原则:个殊性 普遍性
解释的个殊性要求我们在解释每一个
条文的时候,遵循每一个条文自身独特的
思想,而不发生混淆。
一部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文本段落
都应当表达法律整体的一个部分,而不能置于他处……以每一个段落
自身为依据。
辅助的手段就是探寻术语的独特
性。解释的普遍性要求不能忽略整体都构
建,但又不是体系性研究。。二者目的是相
反的。。我讲不来,大概意思就是这么个样
子。。萨维尼大致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每
一个条文都有存在的意义,都有特殊性以
区别于其它条文,解释的第一要务就是将
一个条文与其它条文区别开来,包括逻辑、
语法、历史。
2、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作者原话是这么说的:
我们这里所谈论的不是运
用历史知识去理解法学本身,而是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具备历史性。
求解释,什么叫历史性?在方法的基础:
法律的三项基本法则中的历史性中,包含
了两层含义,其中一层就是语文性,另一
层是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即这里狭义上
的历史性。
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我是这么理解的,
任意一条法律规范都不是某个时代独有
的,而是不同时代演变而成的,比如侵权
责任形态的法律规范,从罗马法中关于私
犯准私犯的规定,到法国民法典1384条第
一款,再到德国民法典。不同时代的立法
对一个问题如何做出回答,这个就是最简
单的历史性。
萨维尼把历史性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
历史关联,即上一段的东西;另一个是历
史区分,区分的对象是法律渊源,萨维尼
认为不同法律渊源是不能混杂在一起进行
研究,不能把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视为一个
法律渊源。对于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也
必须区分开来研究。。大致就是这个意思,
我也不是很理解,不解释。
3、 第三章、法学的体系性研究:我认为这是
萨维尼本书最精华的部分
(1) 体系的概念:
体系=解释的各种对象的统一
。萨维尼自己是这么理
解这句话的:
每一个解释最终的目的,都是力求为体系提供一
个结论,必须以阐明体系中的一条规则为己任,所以在体系中向我们表
明的是法的整体内容,而不是直接的个别内容
,个别内容的
解释是在语文性研究阶段要做的事情。
这么说还是不好理解,我继续来阐述
吧:体系是一种围绕某个核心概念,通过
哲学上的演绎而获得整体的【概念群】------
由一个核心概念衍生出许多有一定逻辑关
系的概念,形成概念群-----每一个概念都
由定义和划分(即定义、特征、种类)构
成,这些概念相互之间按一定逻辑排列组
合,概念群就成了体系。那么这个和解释
又是什么关系呢?前面提到过,解释是对
条文段落的思想内容的重构,任何通过重
构后的规则,都是概念,确切地说:条文
本身不是规则,只是文本,依据文本自身
的逻辑、语法、历史而解释后的东西,才
是规则,每一个规则都是一个概念。这就
形成了条文和体系的对应关系:所有的相
关条文为体系提供了文本基础,体系中的
每一个概念(解释)都能在文中找到它的
对应。
(2)体系的形式:
体系要通过某种逻辑媒介表现,这就
是形式。我认为做笔记就是一种体现体系
的形式。萨维尼把体系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概念的阐明:阐明单个法律规
则的内容
讲述这个地方时候,萨维尼特别强
调概念的运用。
首先: 概念必须符合法律现实,不
应该对法律规则未使用过的概念
进行阐述
其次: 错误的概念会产生错误的解
释,产生错误的不存在的法
律规则。比如:如果将时效
解释为:经过一定时间使得
某一项权利归于消灭。这就
无异于产生了这么一条错
误的规则:时间的经过是一
种权利消灭的方式。而真正
意义上的时效却只是被告
人的一种抗辩,并不是消灭
权利的方式。
再次: 概念必须是具有谱系的。意
思就是每一个概念都是由
几个小概念组成的或演变
的。不解释,比如【过错责
任的归责原则】这个概念就
是由几个小概念构成的。
第二:法律规范的整合:整合多个法律规
则,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真正的体
系。这个比较好理解了,就是几个
规范本身内在的关联。。不解释。。
四、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我理解不来。。。大概讲的是关于怎么
阅读法学文献。所谓文献是偶然发现
的东西,比如某某法学家新写了一本
《论侵权行为法》,或者某某地牢里挖
掘出来的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密
卷。总之,文献学和法源学的东西很
难,不解释,没做过几年,也解释不
来。
五、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简单的说,这种研究方法的任务就
是如何把【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和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方法】给运用到
大学的学习中。我先不谈文献性的研
究方法,仅就绝对研究方法来说,在
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要经历解释、历
史、体系这三个步骤。我们最关心的
是这三个步骤如何和日常的学习常见
的情境相互对应联系起来,以下是对
萨维尼观点
(一)解释和历史
萨维尼认为必须开设一门法源导论
的课程,目的在于引导学生熟知法律
的各种形式渊源,知道从何处发现法
律,如何在历史序列中对法律文本有
整体的认知和把握。
(二)解释和体系的构建
体系和解释的关系,萨维尼做出了如
下的论述:
不能只把体系视为一种证明,而是应该把它
作为一种有创造性的的东西加以阐述。有必要把体系与解释联
系起来,这样,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解释中清晰地观察到一个体
系。
解释是基础,因为【以本为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