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的基本理念
浅谈以当事人为本理念基本内涵与实现途径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并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据此要求各级法院,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是新时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理论产物,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具体化,是“和谐司法”理念的在司法运用中的深化,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了时代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理论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一、深刻理解“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本”。
就法院而言,“以当事人为本”,就是指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权力时,以当事人的共同合法利益为基本,在程序设计上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实体处理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置,并通过大力开展审判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水平以满足当事人的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
(一)“以当事人为本”理念,传承了我国优秀历史文化我国古代历来就有“人本”和“人贵”的思想,主张珍视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
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贯彻“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平等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弱势群体在诉讼告知、法律释明、证据采纳、司法救助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怀,而不是过分强调法官“坐堂问案”,过分注重程序正义的价值,使法庭成为人们诉讼技能的“竞技场”。
检验法院工作成效不应仅看办了多少案子,上诉、改判、发回了多少,还要将是否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有机统一,当事人群体的感受作为重要标准。
对法治的理解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法律的主权,它是涵盖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以法律和惩罚为主导,以及政府专制、保护违法者以及欢乐和秩序为基础和理念的国家模式。
一种有组织的、合理、公正而不偏律的行政管理发起,就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是指法律和秩序管理机制的运行,也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法治的核心是提倡公平竞争,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依法办事,遵守规则,克服政治专制、经济思维和腐败等社会病灾。
它要求政府在要法鞭策下完成有效的依照法律行事,由人民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宪法政治,而是一种中国用和谐、公正、法治来维持人民风度和社会秩序的共同体概念。
作为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中国提供了一系列的规章、法律和政策,对全体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利益冲突的处理进行规范,将平等、公正、认真态度和法治思维用于实践。
法治既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配合法律秩序,充分尊重公民自由权利,推行正义,构筑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为全体国民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只有当全体人民都对法律有效实施的时候,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能起到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
维护法治的精神需要国家的全面参与,个人的尊重行为,社会的自律,只有当国家、个人和社会都参与到保护法治的行列中来,法治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才能有一个持续稳定发展、安全有序的社会。
浅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浅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摘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基本内涵出发,积极探索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及重大意义,并就如何实现依法治国提出可借鉴的途径.关键词:依法治国方略内涵实现途径一、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具体来说,树立并实践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在宪法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某些人给子法律以外的特权。
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如果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等于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挑战和破坏。
浅谈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思想政治工作

浅谈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摘要]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官头脑,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本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努力探索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性(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政治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我国正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观点、观念和国外腐朽思想的不断渗透,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消极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否能够得到正确运用,是否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保证检察政治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的、消极的、落后的思想和行为,正确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政治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界四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对广大检察干警进行持续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干警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坚决摒弃传统陈旧的执法观念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法治的含义(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2)“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
(3)“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1、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2、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3、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4、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
(2)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
(四)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1、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2、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3、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一)法制的含义(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1、共同点:(1)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2)均体现人民意志;(3)均反映社会发展规律;(4)均要求依法办事。
法的理念

浅谈法的理念【摘要】法的理念自提出以后,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一直被学者不断的讨论和研究,各国家在各自的法治进程中也在不断更新法的理念,使其由最初的静态概念变成了动态概念,而且在对待法的理念问题上,对其研究的视角、在部门法中的分类及外延和内涵,包括其与法治理念的关系都应该有新的认识。
【关键词】理念;范畴;法治一、理念的含义对于法的理念的研究首先要从“理念”一词开始。
“理念”一词根源于希腊的idein,是看的意思。
在哲学上最早将其作为术语使用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
柏拉图的“理念”是指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征的本质和本源,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是事物的极致状态,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能够给感知的事物一种导向的指示,是客观存在的。
不过因为柏拉图是客观唯心主义者,故其“理念”体系也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
而康德作为最早把法哲学从哲学中区分出来的人,他认为理念是理性的概念,强调理念的先验性,体现了他主观唯心主义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则认为理念是高于事物而客观存在的客体,是人类思维的产物,结合了柏拉图和康德的理念体系,将其理解为可感知世界一切事物的最后根源,全部由统一的“质”延伸出来,是最全面的真理。
其实对于“理念”这个抽象的,很难有一个具体的全面的定义来界定它,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通过前人们的讨论大概可以归纳出它的一些基本特征:1、理念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基础上,能够最全面、最深刻把握事物的一个基本范畴,回答事物是什么,也回答事物应该怎么样;2、理念具有绝对性、至上性,是绝对真理,是事物的真、善、美在人们内心的高度统一;同时又具有现实性;3、理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认识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观念、思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是一个内容不断被更新的动态概念[1]。
以上理念的特征可以将它同概念、观念等相近词区分开来。
二、对法的理念的再认识在分析了“理念”的基础上,学者们开始探求法的理念,法的理念是从哲学的理念中演化而来的,康德最早使用“法的理念”一词,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说“一部按照法律而容许有最大可能的人类的自由的宪法,而这部宪法又使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这是一种必须有的理念,此一必要的理念,不但在最初的拟议一部宪法的过程中,而且在宪法的一切法律中都必须作为基础。
浅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包 括 “ 法 治 国 ,执 法 义 ,努 力创 新 队伍 管 理 和 业 务 工 作 机 制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减 少 依 为 民 ,公 平 正 义 ,服 务 大 局 ,党 的领 导 ” 五 个 方 面 ,其 核 心 和 诉讼 成本 ,讲求诉讼 时效 ,使公正与效率两 大价值 理念协调一
一
法 、执法不公开 、不 透明,漠视人权 等思想 和做 法 。构建和谐
、
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是践行法 ;理 念的前提 台
社 会 ,检 察 机关 必 须 顺 应 时代 发 展 的潮 流 ,努 力 适 应 现 代 司法
党 中 央 提 出科 学 发 展 观 和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强 调 以 人 为 本 , 文 明的要求 ,增 强责任感 和使命 感 ,树 立平等 、文 明 、公开 、
维普资讯
浅凌蠛褥鹈会
口 刘世 民
一
法渗理念
念 作 为 一 个 哲 为钱办案等 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的办案流程 、操作规则 、执法 学 名 词 , 是 指 行 为 、绩效评价体系 ,使执法办案程序规范 、统一 、严格 ,树
定 的看法 、思想 、观 立 法 律 权 威 。
的问题 ,如超越管辖范 围办案、受利 益驱动为钱办案 违反程 之 ,为 黑社 会 性 质 组 织 充 当保 护 伞 者 有 之 , 为犯 罪 分 子 通 风报
的 执 行 、适 用 、 遵 守 、 种种原 因 ,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到一审二审用 了几年甚 至更 长的
评 价等 活动 中所秉持 的 时间 ,就很难使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得到及 时有效 的保护 ,从而
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篇一:导言: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我深知法律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理解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因此,本教案将着重讲述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法律的正义与公正1.1 法治原则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法治原则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与行动需遵循法律的规范,并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治强调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依法办事。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司法公正权威法治的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方面,它要求法律的适用与执行过程公正无私,权威且无阻碍。
只有司法公正得到保证,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信任和尊严。
二、法律的平等与公平2.1 法律平等遵循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强调法律必须平等适用于每个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地位。
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了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彰显了普遍公正的价值观。
2.2 法治的理性与公平为基石法治的基石在于理性与公平。
法律应该体现合理的意志和公平的价值,通过实现法律的公正,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和权益保护。
三、法律的秩序与统一3.1 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秩序是指社会在法律的约束下,人们的行为和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进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秩序的维护是社会运行的保障,是人民生活安宁和谐的基础。
3.2 法治统一管理社会行为法治通过制定法律,统一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
法治的统一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约束和引导,旨在实现社会秩序、组织有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结语:本教案围绕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以正义与公正、平等与公平、秩序与统一为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原则的解析,明确了法律法治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希望通过本教案的讲述,学生们能认识到法治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责任感和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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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的基本理念
摘要法治理念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理念,其最为基本的含义
就是以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法律为根本和最高的行为准
则
关键词法治社会基本理念法治理念
虽然法治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治理或管理的通常基本形式,但
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和积淀,各个国家之
间的法治也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和区别,这种差异和区别自然也会
反映在基本的法治理念上。因此,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理念也
是多元化的;在这些多元的理念中,既反映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意愿,
也体现了不同社会、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传统的人们的诉求。我国
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应当是这些多元的法治理念中的一种。
一、法治理念不仅可以是指一种总体性和综合性的理念,而且可
以是指一些具体性的理念
法治理念既具有整体性的意义也具有具体性的意义。具体性的法
治理念一般是指法治理念的根本性原则、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中一些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内容,是总体性、综合性与整体性法治理
念,在具体性上的基本表现,在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中的反映
和实现。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个法治理念的一个根本性原
则,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体系和部门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对此也可
以把它看成是一种理念,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对于法
律体系和部门的特定标示性或一些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内容也可以
用理念来表述,如宪法理念、刑法理念、刑事诉讼理念等,可以看
着是特定标示性的理念;而且在这些特定标示性的理念中间还可以
进一步划分出一些更为具体的理念,如三权分立、罪行法定、刑事
诉讼中公、检、法分权与制约理念等即是此类。也就是这些具体的
基本理念构成为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理念。因此,法律体系
和法律部门理念一般具有集合性,而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中的理念
则具有具体性。这样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理念也具有两层意
义,可以是集合性的也可以是具体性的。
二、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社会理念,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基础上的
法治理念毫无疑问的带有社会的特征和历史的印记,体现出不同
社会法治的本质意义。在这里法治理念就不再仅是一种形式和一些
基本的原则了,而是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深层次的反映。
因为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除了必备的公共职能以外,还是带有阶
级性或利益集团性的,是统治者意志的一种表现。法治并不单是公
共利益的产物和需要,也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和需要。只是由于社
会的进步和民主化的提升,统治者的意志与公共利益需求形成较高
程度的竟合,及至在某种社会条件下还会出现等同而已。因此,在
这样一个层面形成的法治理念无疑是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的。
三、法治理念不是只有单意的含义,而是有多种含义
一种是形式上的法治理念,即依法治理社会。这是法治理念基本
和初始的含义,但这同时也只是一种形式意义的法治。因为,在这
里对于法律的好坏或者善恶并没有考虑。虽然说在古希腊时的亚里
斯多德就曾说过法治应有两个条件,一是人人服从法律,二是法律
是良好的,而且二者缺一不可。但在我们人类过去的历史上从未达
到这一程度,以至于在亚里斯多德时代许久以后的时间里还有人根
据法治的历史得出了“恶法亦法”的结论;而在美国上世纪的六十
年代也还出现过“有一个梦”的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因
此,只具有法治形式的法治,不能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合理与理想的
法治,而仅以此形成的法治理念当然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法治理念
了。法治理念的第二种含义,主要是反映了法治理念的具体性,虽
然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和技术性倾向,但并非就是不能改变的,且大
多具体的法治理念还有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和部门的限制。因
此,具体性的法治理念大多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有明显的限制性。
同时,在具体的法律体系和部门中,存在多个权利(权力)或利益
主体,往往会出现对抗和冲突,法律往往也就是对抗和冲突的平衡
与妥协的产物,而且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等条件的变化
发生新的平衡与妥协,这也会导致具体法治理念的变化。因此,具
体性的法治理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也还有变动性。正是因为这两
个因素,使具体性的法治理念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法治理念,从
而体现和反映一个社会法治的根本意义。法治理念的第三个含义就
是指的一种实质性的法治理念,也只有这个意义的法治理念,才能
深刻反映一个社会法治的根本意义。因为这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
看法治理念,是从社会制度形态来分析和研究的法治理念,这也就
避免了形式上的法治理念之弊,同时也不至于仅限于一些具体的规
则的理念中,而片面的宥于一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这么一种
本质性的法治理念。
四、我国的法治和法治理念具有特定的基本内涵,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理念和以德治国理念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最基本的一点是依法治国理念,也就是我们国家仍然是把依
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2)为民性(人民性)
理念。我国的为民性理念是一种真正的实质的为民性理念,充分体
现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经济和政
治、文化等全面的利益。(3)注重公平正义理念和注重效率理念相
结合。(4)服务大局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也是法治的基本功能的表现。(5)坚持我国政治体制理念。我国的
政治体制,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特点,是我国法治的体制保证。(6)创新理念。要以与时
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态度,适应时代的发展,通过法治创新,
完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
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