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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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1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编制目的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道路工程部分)》

2)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7)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4 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4.1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图

4.2人员职责

4.2.1项目组长:项目总工为整个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总负责,在分部工程交接、中间验收、土建交付电气安装和单位工程验收中组织全体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成员对实施效果进行整体检查验证。

4.2.2项目副组长:协助项目总工工作,负责对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策划及实施,验证分部、分项工作的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组织本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进行阶段性学习。对重要部位的强制性条款实施和判定、检验做出决定。

4.2.3组员:负责在施工操作过程中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检验批验收中的判定工作,对不符合项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记录。对重要部位的强制性条款实施和判定、检验情况及时反馈至上级负责人。

在项目总工的组织下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各专业工程师编制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部位的策划,组织经常性自查;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工序要求,组织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

4.2.4协同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5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5.1.1标准的收集、采购,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5.1.1.1收集、采购:项目部采购发放

5.1.1.2适用性识别与确认:由项目部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5.1.2标准的发放、领用:参考文献及标准集中存放于项目部资料室,查询时可在资料室直接查阅,为便于其他人员查阅,其标准不得随意带出资料室。

5.1.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

5.1.3.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5.13.2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5.13.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5.13.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清单见附表

5.1.4本工程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5.1.5标准的动态管理

①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③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④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经常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5.2培训计划

5.2.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5.2.2责任部门:项目部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5.2.3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5.2.4培训对象

5.2.4.1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后一周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在项目部集中进行学习及探讨,明确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条款内容,实施依据及判定方法。

5.2.4.2 操作人员:在工序开工前一周内组织相关操作人员在项目部集中进行强制性条文内容宣贯及操作要点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

5.2.4.3特殊作业人员:对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及机械操作人员在上岗前项目部组织集对其进行强制性条文内容宣贯及操作要点实施方法、注意事项外,还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性条文内容学习及考核。

5.2.4.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中对安全方面规定的学习,还应加大现场巡检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或违反强制性条文中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条款。

5.3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5.3.1强条的执行

5.3.1.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③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⑤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项目部管理领导小组。

5.3.2强条的执行检查

5.3.2.1检查的主要内容

5.3.2.2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五个方面:

①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②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③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④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⑤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3.2.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①综合管理:对《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进行策划;

②施工及验收:编制“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5.3.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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