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法概论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海上交通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
海事一词,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往往因场景不同而有不同理解。
从广义看,“海事”可以理解为“涉海事务”,即与海洋有关的事务,从管理部门角度看涉海事务包含交通运输部港口航运、海事管理,自然资源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及海洋维权、海洋科研,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等事权。
从狭义看,“海事”是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海上交通事故或者船舶交通事故的简称,往往与“海商”一词对称。
语境不同,海事所指事项及内涵差别甚大。
关键词:海上交通安全视角;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引言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船舶与海员、海上防污染以及维护主权等领域。
由于海事行政立法具有专业性、国际性等特点,普通法学研究人员涉足有难度,这也导致海事行政立法研究水平不高。
国家目前已确定“一路一带”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将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战略上相互对接。
中国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枢纽,海事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将为此战略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软环境。
1海事行政法范畴既然是海事行政法,就必然与行政机关相联系。
目前,行政机关名称中正式使用“海事”称谓的只有交通运输部所属的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机构,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均没有使用“海事”作为正式单位名称。
当海事与行政结合在一起时,无论是海事行政还是行政海事,海事含义的界定往往等同于海事机构职权界定。
按照“三定”职责,海事机构担负“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的使命,履行“三保一维护”(具体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职责,主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船舶污染防治、船员管理、船舶管理等行政职能。
船舶污染防治和海上交通安全虽然是海事机构的两大职责,但其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却相对独立,是由不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海事行政检查法律理论研究

介
作者简介
郭江 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大连海事大学 2011级海事行政法博士研究生。1998年毕业于大连海 事大学航政管理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海事现场执法 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 曾出版专著《海事行政处罚》,参与编著《海事 行政法学研究》《船舶现场监督“标准”与指南》, 发表论文20余篇。
第十章 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安全检查的侵权与救济
……
目 录
第四编 开箱检查 第十二章 开箱检查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开箱检查的概念及由来 第二节 开箱检查的分类与依据 第三节 开箱检查法律关系
第十三章 开箱检查的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 开箱检查的发动程序 开箱检查的实施及处理程序 开箱法学者和海事同仁 给予不吝批评指正!
联系方式:solas74@
目 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海事行政检查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与行政检查 第二节 海事行政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海事行政检查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四节 海事行政检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海事行政检查的作用
第二章 海事行政检查的性质、原则与分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 海事行政检查的性质 海事行政检查的原则 海事行政检查的分类及方式
内容简介
本书从海事行政检查的实践出发,结合行政法学理论对海事行政 检查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和完整地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不拘泥 于现有理论和传统认识的束缚,力求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 试理论上的创新。 本书共分为四篇,包括总论、海事现场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 开箱检查。第一篇“总论”系统研究了海事行政检查的基本概念、 性质、原则、分类、检查权及裁量基准;第二篇“海事现场监督检 查”在一般理论阐释基础上,对具体监督项目从“检查法定原则” 出发做了详细的梳理,以增强其实用性;第三篇“船舶安全检查” 深入分析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起源与发展、程 序以及侵权与救济;第四篇“开箱检查”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 对开箱检查的概念、检查程序以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入解析。
海事法海上运输与海事事故的法律管理

海事法海上运输与海事事故的法律管理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海事事故的频发给海上运输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海上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海事法作为专门管理海上运输与海事事故的法律体系,在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海事法的基本原则海事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为船舶与水手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国际贸易。
1. 船舶与水手的安全海上运输涉及到大量的船舶和水手,他们的安全是海事法的首要关注点。
海事法规定了船舶运营的安全标准和建造要求,包括船舶检验、安全设备配置、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2. 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环境的保护是现代海事法的重要内容。
船舶在海上运输中产生的废物、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海事法通过对船舶排放的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监管来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促进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海事法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
海事法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二、海事事故的法律管理海事事故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漏油、火灾等意外事件。
如何有效地管理海事事故是海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海事事故责任的界定海事法规定了海事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起合理的责任,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长等。
同时,海事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助义务,要求船舶在遇险情况下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保护船员和运输货物的安全。
2. 海事事故调查与解决当海事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查与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海事法规定了海事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成立海事事故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采集证据等。
同时,海事法还提供了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海事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为了减少海事事故的发生,海事法提供了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航道标志的设置、通讯设备的配备、船舶运营的安全规范等。
第九章 海事行政调查与处理

第九章海事行政调查与处理第一节海事行政管辖一、海事行政机关海事行政机关,是指针对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为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而进行调查与处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48条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此外,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等,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另行规定。
可见,针对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为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而进行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
为更好地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宗旨和精神,原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于1983年11月30日公布交水监字[1983]2303号文件,在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法》会议纪要(摘要)①中明确“港务监督机构”包括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及航政管理机关。
上述各主管机关应在各自原有的管理范围、内容和分工上,严格履行其职责。
该会议纪要(摘要)还对“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定义为专用的渔港,供渔业船舶停靠和使用,港内没有商业码头或其他生产码头的港口,并对港务监督机关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进行了初步划分,即前者在涉及渔业船舶签证、安全检查等方面,原则上承认后者签发的船舶检验、登记、船员职务证书。
如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除非危及船舶及人命安全,否则应当由后者对船舶实施没收、扣留。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有关机构依法对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海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包括船舶、船员、船主、船运公司、码头经营者等,案件类型涵盖了船舶安全、船舶环保、海上交通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入手,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如何适应当前海事环境的需要,优化海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三)管理航道和水域等海事资源;(四)开展国际海事合作和交流;(五)承担国际海事组织成员职责;(六)其他职责。
因此,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了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执法、海事资源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航区或区域内的海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监督。
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也比较多样化。
一般来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安全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对于违反相关海事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舶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违规操作、船舶救援不当、信号灯未亮等。
2. 船舶环保类案件在船运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对于违反相关环保法规的船舶和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油污泄漏、污水排放不合规等。
3. 海上交通秩序类案件海上交通秩序是保障海运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违反相关交通规则的船舶和船员,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违章驾驶、航行不当、违反航行禁区等。
4. 港口经营管理类案件港口经营管理是指对于港口内的设施、船只、货物等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经营者,以及港口内违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5. 其他类型案件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案件类型,例如非法占用海洋资源、私自建造码头等。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海事行政法学科是指对海上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监督的法律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体系。
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构建涵盖了海事行政法规、海事行政法律制度、海事行政法律实务等方面,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海事行政法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涉及到法学、海洋学、国际法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海事行政法学科既需要借鉴法学理论,又需要运用海洋学知识来分析、解决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问题。
同时,由于海事行政活动具有跨国性特点,海事行政法学科还需要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来研究和解决国际海事行政问题。
其次,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
海事行政法学科关注的是海上事务的具体管理和监管,研究的是海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和应用。
因此,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理论。
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要具有理论性,同时也要有指导实践的实用性。
第三,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海上事务具有跨国性特点,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船舶、货物、人员以及海域的管理和监管。
海事行政法学科需要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研究和解决国际间的海事行政问题。
同时,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还需要关注国际间合作和协调的问题,推动国际间的海事行政制度建设。
最后,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法治性的特点。
海事行政法学科研究的是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体系,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行为的效果和效率。
海事行政法学科通过研究和制定海事行政法规和制度,为海事行政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法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具有实践性强、国际化和法治性等特点。
在海洋发展日益重要的时代背景下,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对于推动海洋法律制度建设以及促进海事行政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行政法概论
法律-行政法概论引言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法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情况的法律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等。
行政法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制化,它通过制定规范和程序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决策,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其中,行政组织法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划分、人员配置等;行政行为法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合同等;行政程序法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和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源广泛: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2.纵深性:行政法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既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也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行政程序的规范,因此需要对不同层次和环节的行政活动进行深入研究。
3.灵活性:行政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和决策时,兼顾了法律的一般性和行政机关的灵活性,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在切实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遵守法律规范,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门学科,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保障公民权益:行政法通过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促进政府公信力: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得政府的决策程序透明化,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第一部分行政法總論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節公共行政一、公共行政之含義:機構含義、活動含義、職能含義二、公共行政之一般特徵第二節行政法之基礎概念一、行政法之規範與淵源:規範之淵源;規範之分類二、行政法之體系(結構)與功能:行政主體;行政活動,行政法上之保障,國家責任三、行政法之特徵及其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關係:國内法,公法;憲法,刑法,稅法,民法第三節行政法律關係一、行政法律關係之結構:主體,客體,事實,保障二、行政法律關係之類型:與行政相對人之關係,行政系統内部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第二章澳門行政法之一般原則第一節謀求公共利益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一、利益的分類:主體標準;保護程度標準二、公共利益:分類,基本原則三、謀求公共利益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之含義: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二節行政合法性原則一、起源與演進:國庫理論;整體合法性二、當代含義及其例外:基本法第65條,第3條第1款;第3條第2款第三節行政正義原則一、平等原則:第5條;法律含義,判斷標準,法律效果二、適度原則:第5條;適當,必要,比例;法律效果三、無偏私原則:第7條;第46-53條四、公正原則:第7條,法律含義;特徵第四節責任行政原則一、善意原則:第8條;利害關係人一般義務,第62條二、作出決定原則:第11條;決定義務,第36條;答覆義務三、效率及去官僚化原則:第12條;快捷義務,調查義務,第59-60條四、合作原則:第9條,第88條;行政合同中之合作第五節開放行政原則一、參與原則:第10條;公開評議,第108條;聽證制度,第93-98條,法律效果二、知情權:範圍,延伸,檔案開放原則之含義,第63-67條;保障措施第六節司法救濟原則及無償原則一、司法救濟原則:基本法第36條,行政訴訟法典第2條;第21/88/M號法律;第41/94/M號法令二、無償原則:第13條;經濟能力不足之證明及推定第二部分行政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章行政主體導論第一節行政主體之一般原理一、行政主體之定義與特徵:行政主體,行政程序主體,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二、行政主體之形態:公法人,行政機關,私人第二節行政組織之一般原理一、行政組織之元素與模式:公法人,行政機關,行政部門;二、行政組織之形態:中央行政,邊緣行政;直接行政,間接行政,自治行政第四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組織第一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體系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機關: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關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直接行政:簡單行政部門,行政自治部門,行政財政自治部門三、間接行政:公務法人:人格化政府部門,公共基金,公共設施四、自治行政:公法社團,澳門律師公會五、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獨立機構:廉政公署,審計署第二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地位,組成架構;基本法第61-66條,第2/1999號法律二、澳門合議機關之法律制度:第16-33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部門:類型,組織規則;D. L. n.o85/84/M第五章行政主體之權力與資源第一節行政權之基礎概念一、職責與權限:差別,共同點;產生根據;界定標準二、基本原則:特定原则;法定原则,法定原则之例外三、權限之類別:第2/1999號法律第17條四、權限之確定與控制:第32條;第35-36條;權限衝突,第34條、第44條第二節自由裁量權一、性質與類型:作爲裁量,時機裁量,措施裁量,内容裁量,附件裁量二、界限及近似現象:内部界限,外部界限;司法控制,目的第三節授權與代任一、授權之性質與種類:第37-38條,與「私法」授權之差別二、授權之要件:第37條第1款,第39條;有效性要件,效力要件三、授權之法律效果:授權人之權力,第41條;被授權人行爲之屬性、要件,第40條四、授權之界限與消滅:法定界限;禁止“完全授權”, 制度邏輯;授權之消滅五、授權之近似現象:簽名授權,取代六、代任:第43條第四節公共資源與公物一、公共資源:定義,分類,人力資源,財政資源;取得,動用二、公物之特徵:屬性,規則;取得,廢止;利用,保護三、行政主體對私人財產之特權:行政役權,第52/94/M號法令第六章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務人員一、公務人員之類型:主要官員,領導及主管,公務員,服務人員,散位人員,事實/表見公務員二、公職人員之聘任及甄選:概念;原則:機會均等,46o do ETAFP三、招考:原則,第47條;種類,第48-49條;效力,第50條;程序階段,第51-70條第二節公職法律關係一、公職身份之取得:任用,入職,就職二、任用:要件;方式;正常方式,特殊情況三、變更與終結:升職,第10-11條,轉職,第14條,調動,第31-34條;終止,第44-45條四、公職人員之權利與特殊保障:第278條;刑法保護,職業狀況保護五、公職人員之義務:第279條六、工作評核:類型,性質,效果;第8/2004號法律;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節公職人員之紀律責任一、紀律責任:構成,第281條:主體範圍,散位人員之特徵二、紀律處罰:種類,第300-306條,效果,第308-311條,科處,第316-317條三、受處分之事實及紀律責任之情節:第312-315條;第282-285條四、紀律權限:規則,第318-319條,處罰權限,第320-323條,執行權限,第324條五、紀律程序:實體規則,第287-299條;程序規則,第325-358條六、紀律處罰之執行及紀律責任之終結:第286條,第289條,第307條,第317條第三部分行政活動第七章行政活動概論第一節行政法上之事實一、法律事實:定義,類型二、行政程序:定義;類型,分類;發起,告知,一般原則三、時間對法律關係的影響:行政程序之期間,第73-75條;分類第二節普通行政程序之階段一、行政程序之開啓:第57條;申請,第76-81條二、調查及意見書:舉證責任,取證,第85-90條;聽證;總結報告,第98條;第91-92條三、決定:明示決定,默示批准,默示駁回;第100-102條四、通知:法律屬性;第68-72條,第121條;執行通知,第139條五、程序消滅之其他原因:撤回,捨棄,放棄,棄置,事後之不可能或無用,第103-104條六、妨害問題與臨時措施:主問題,第82條;先決問題,第33條,第83-84條第八章行政規章一、規章權:規範權之層次;規章權之存在理由,規章權之界限二、行政規章之要件:主體權限,事項權限,規章形式,規章之公佈:第105-109條三、行政規章之分類:分類之標準四、行政規章之效力:生效,停止生效;第2/1999號法律第3條,第10條五、與法律之關係:主體,客體,性質,内容之界限,效力層次,控制機制六、行政法規:權限與程序,基本法第50條第5項,第58條;效力等級第九章行政行爲第一節行政行爲之基礎概念一、行政行爲之特徵與法律屬性:第110條;工具行爲,預備行爲,效力充實行爲二、行政行爲之元素與要件:結構;要素,第112-113條;附件,第111條第二節行政行爲之形態一、行政行爲之典型形式:口頭,書面;要式,非要式二、行政行爲之分類及典型类型:許可,授權,核准,認可,接納,特許,判給第三節行政行爲之非有效一、非有效之特徵及類型:無效力,不存在,無效,可撤銷二、非有效之原因:非法性,不法性,意思欠缺,意思瑕疵三、瑕疵:類型,效果;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四、非有效之補救:行爲途徑,法律途徑,既決案問題;第126條第四節行政行爲之效力一、效力之類型與要件:即時效力、追溯效力、延遲效力;第117-119條;第120-121條二、效力之中止與消滅:行政中止,司法中止;失效,廢止第五節行政行爲之執行一、執行之基本原則及種類:行政行爲在先,比例原則,強制措施合法性原則;第141-144條二、不可執行之行為:無效行政行爲,無效力行政行爲,不具執行力行爲三、被執行人之保障:執行通知;行政訴訟之客體,稅務執行反駁第六節行政行爲之廢止一、廢止之性質及存在理由:二級行政行爲二、不可廢止之行政行爲:第128條三、廢止之種類:有效行政行爲、可撤銷行政行爲之廢止,第129條;第130條;逾期廢止四、廢止之效力:第133-134條;恢復生效問題五、廢止之外部要件:權限,形式,程式;第131-132條六、廢止之相似現象:變更行爲、取代行爲;第128條;更正,第135條第十章行政合同第一節行政合同實體規範【識別標準:主體,客體,程序,内容】一、行政合同之定義與特徵:第165條第1款;解釋之特徵,執行之特徵;第173-174條二、行政合同之法定類型及分類:第165條第2款三、訂約權限及契約自由之界限:第64/84/M號法令;第166條;第168條;第171條四、行政合同之非有效:種類,原因,認定;第172條,第175條五、行政合同之履行與消滅:自願履行、強制履行;解除,收回,協議廢除,失效六、行政當局之特權:存在理由;變更權,指導權,解除權,監察權,懲罰權第二節行政合同程序規範一、程序原則:合法性原則,客觀原則,公開原則,競爭原則,規則穩定原則二、合同程序之類型:第169條;第122/84/M號法令第5-8條三、招標程序之階段:公告,呈交標書,開標,甄選,報告書,名次表,判給四、合同之訂立:合同草稿,合同之簽訂;第171條第四部分行政法上之保障第十一章行政保障第一節概論一、澳門法制中之保障體系:合法性之保障及私人之保障;自力救濟之可行性,公共救濟之渠道二、行政保障之一般規則:種類,第145條;中止效力之種類;依據,正當性第146-147條第二節聲明異議一、客體及決定之特徵:第148條;第152條;單純確認行为二、提起期間與程序效果:第149-151條;中止效力第三節訴願一、前提與種類:第153-154條;等級關係二、程序規則:提起之期間與方式,程序效果,程序參與;第155-159條三、拒绝受理:特徵,原因;第160條四、終局決定:決定期間,内容,默示駁回;第161-162條第四節不真正訴願與監督訴願一、不真正訴願:第163條;前提條件,監管關係二、監督訴願:第164條;前提條件,監控關係,監督關係第十二章行政法上之民事責任第一節概論一、國家責任:類型;民事責任之含義,国家赔偿;產生根據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責任:國際法上之責任,國内法上之責任第二節行政法上民事責任之形態一、不法行爲之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第28/91/M號法令第2-3條二、客觀民事責任:風險,第28/91/M號法令第9條三、適法行爲之民事責任:第10條:公益徵收,公益徵用;《刑訴典》第209條第2及3款四、合同民事責任:毀約責任,違約責任;《民法典》第219條,第787-806條第三節民事責任之承擔一、賠償義務:存在前提,第8條;主體,第2-3條;求償權,第5條二、賠償範圍:物資損失,精神損失三、賠償時效:第28/91/M號法令第5-6條;《刑訴法典》第210條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夜間)課程澳門行政法*主要參考書目**1. 劉高龍、趙囯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澳門基金會2005年版2. Diogo Freitas do Amaral: 《行政法教程(第一卷)》,澳門大學法學院2009年版黃顯光輝、王西安翻譯3. Rogério Soares(蘇樂治):《行政法專集》,澳門大學法學院2008年版馮文莊翻譯4. 馮文莊:《澳門行政訴訟法教程》,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07年版。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根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围采取的,执法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分,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进展。
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政执法的常见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表达。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属于。
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
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是指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海事活动进行管理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违法违规者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这种行政处罚和赔偿制度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相关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
一、海事行政案件范围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船舶拥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或者属于这些人的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海域内未配备船长、缺少必备仪器、设备或者船用物资;(2)不按照规定检验、维修、报备、备案船舶或者配穿搜救装备;(3)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符合保险要求;(4)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携带安全防范装置,或者设置或者携带的安全防范装置未按照规定符合要求;(5)船舶航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导航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注意安全,或者在特定区域、水道、水域内违反航行规定;(6)船舶不按照规定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或未及时报告突发事件;(7)在特定水域内非法捕捞、非法违规航行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港口码头经营者、船舶代理、海事运输代理、货物代理和海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依法经营、未备案、未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未实行安全管理、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范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或者培训工作人员安全防范知识;(3)在港口、码头或者船舶上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安全服务;(4)未按照规定报告、处理、记录或者调查安全事故;(5)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出现危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的事故;(6)其他违反海事行政规定的行为。
3、打捞、加油、补给等海上服务企业或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备案、未报备、未依法承担相应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管理营业;(2)未按照规定保障在海上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3)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服务项目或者服务流程不符合规定;(4)其他违反海事行政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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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71年設立油污損害國際賠償基金國際公約(FUND 1971)
1976年議定書(FUND Protocol 1976) 1992年議定書(FUND Protocol 1992)
(三) 1971年關於海上載運核子物質民事責任公約(NUCLEAR 1971) (四) 1974年關於海上載運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約(PAL 1974)
海事行政法概論 綱 要
貳、海事行政法分類
航政業務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
現行航港管理體制
交通部
----航政司 港務局
航政司職掌─為交通部業務幕僚,處理全國航政業務,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其職掌如下:
一、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 二、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管理。
(六) 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 1978) (七) 1995年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F 1995)(未生效) (八) 1979年海上搜索與救助國際公約(SAR 1979)
二、海洋污染(Maritime Pollution) (一) 1978/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MARPOL 73/78) (二) 1972年防止傾倒垃圾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 公約(LDC 1972)
(二) 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LL 1966)
1988年議定書(LL Protocol 1988)
(三)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公約(COLREG 1972) (四) 1972年安全貨櫃國際公約(CSC 1972) (五) 1977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SFV 1977)(未生效)
1993年議定書(SFV Protocol 1993)
四、其他(Other Subject) (一)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FAL 1965) (二) 1969年船舶噸位丈量國際公約(TONNAGE 1969) (三) 1971年特種貿易客船協約(STP 1971) (四) 1973年特種貿易客船空間規定議定書(SSTP 1973) (五)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SUA 1988) (六) 1988年制止危及大海礁層固定平台安全非法 行為議定書(SUA Protocol 1988) (七) 1989年海難救助國際公約(SALVAGE 1989)
蘇澳港分局 臺北港分局 馬祖航政辦事 處
麥寮港 (派員辦理航 政業務)
安平港分局 馬公辦事處 布袋辦事處 金門航政辦 事處
肆、國際公約
一、海事安全(Maritime Safety) (一)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1974)
1978年議定書(SOLAS Protocol 1978) 1988年議定書(SOLAS Protocol 1988)
三、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
四、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
五、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 六、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 七、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
我國現行航港管理機關之組織架構圖
交通部 (航政司) 基隆港務局 臺中港務局 高雄港務局 花蓮港務局 和平港 (派員辦理航 政業務)
1996年議定書(LDC Protocol 1996)
(三) 1969年關於油污損害案件在公海行使干涉 國際公約(INTERVENTION 1969) (四) 1990年油污染準備、回應與合作國際公約 (OPRC 1990)
三、責任與賠償(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一) 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CLC 1969)
1976年議定書(PAL Protocol 1974) 1990年議定書(PAL Protocol 1990)
(五) 1976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LLMC 1976)
1996年議定書(LLMC Protocol 1976)
(六) 1996年海上載運危險與有毒物質損害責任與賠償國際公約 (HNS Convention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