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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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涉及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主体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逐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该办法在解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对交易对象的价值评估结果。

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偏向个别买家或卖家的行为。

交易活动应当经过公告、报名、拍卖等程序。

四、交易的审查与公示:交易的审查与公示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交易审查应当对买卖双方的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

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确保信息对所有有关方面的透明,并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违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是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一些旧办法和规定。

未尽事宜或者对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疑义的,可以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制度。

国有资产是国家在企业中拥有的资产,是国家财产。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公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交易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资产评估、交易公告、交易报价、竞价或拍卖等环节。

交易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买方有平等的参与机会,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三、交易标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位置、产权状况等内容。

交易标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交易方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转让、竞价转让、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

交易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效益最大化。

五、监督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设立监督管理机构等,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或国家控股的企业。

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维护国家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规模,国有企业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国家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从法律层面上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首先,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管理权责不清而导致的资产流失或浪费。

其次,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加强资产监督和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核算制度,健全资产清查、盘点和评估的手段和方法,确保资产登记、交接等环节的准确无误。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资产流转、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和审计,以及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落实。

另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

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加强对资产评估、拍卖、交易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资产处置的决策合理、程序合法,并防止擅自处置、低价处置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管理。

关联方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国有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关联方交易易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伪造交易等不当行为。

为此,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关联方交易监督机制,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限制,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和监督机制,防止关联方交易对国有企业资产产生不正当的侵害。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政府出资或者国有股东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单位),在境内外进行的股权、资产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本单位出售或者购买股权、股票、债权、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行为。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所述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六条交易前准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前,本单位应当确定交易资产的权属、价值、风险情况、交易安排等事项。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招投标公告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在适当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拟定交易程序和要求、评标标准、报价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申请文件有意参与交易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概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投标方案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文件本单位应当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程序、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内容。

本单位和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均应当保密。

第十条交易过程交易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结果公告本单位应当在交易结束后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交易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如有必要,可以公告交易底价、价格范围等信息。

交易结果公告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媒介上进行。

第十二条反馈和处理投标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本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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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极大。

作为国家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对其的执行,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资产监督管理内容、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做一详细论述。

一、法律背景
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法》的初衷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200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发布意味着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又一次得到了强化。

二、资产监督管理内容
在《办法》中,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即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遵守制度规定,这些制度包括了资产管理原则、运营活动规则、资产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二是购置合理化,即对国有企业所购置物资、设备、房产等,要进行合理化评估,确保这些资产的使用价值最大化;三是资产价值增值,即对国有
资产的价值进行增长,主要体现在财会核算上,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会被缩水。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计量、计价、核算和报表编制
等财务管理工作;
2、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购买、评估、变卖等管理工
作;
3、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等法制工作;
4、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维修、更新与更新,安全、环保、节能等评价管理工作。

三、实施效果
《办法》制定实施以来,在国有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而且已经在实
际工作中得到恰当的应用。

整个管理过程变得透明,管理难度降低,各级政府进一步统一思想并且对资产的管理经验更加普及化。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实现国有资产恰当使用、精确计量、有效监督,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深入推进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谐的中国做出更大更积极的贡献。

以上,便是本文对于“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做出的一份论述。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家、政府各级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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