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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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全流程化管理,有效提高固定类资产的使用效能和合理调配(配置),避免重复性购置和闲置等成本浪费的管理行为,现根据《中华人发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管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和界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等物权权利的资产范围,含出租类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3.固定资产界定与分类

3.1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工具、器具等。具体分类如下:

3.1.1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如广告架、装饰装修物等);

3.1.2大型机械机器、设施设备等;

3.1.3交通运输工具;

3.1.4办公设备:电话通讯类(如电话机、传真机、交换机等),网络类(如各类服务器、防火墙设备等),电脑及其周边设备类,投影仪、扫描仪,摄像/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大型装订机,过塑机,钢印机等;

3.1.5办公家私:各类桌/椅、文件柜、抽屉、屏风等中低值资产;

3.1.6电器类:电视机、微波炉、冰箱、空调、电扇、取暖用设备、大型音

响设备、大型照明设备等;

3.1.7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物品、设施、工具器具等;

3.2营销类贵重礼品。

3.3其它符合本办法界定的资产。

3.4以下财产不列入固定资产

3.4.1办公用品文具、劳保用品、清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不属于固定资产,其日常的管理使用将另行规定;

3.4.2公司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价值不属于固定资产,列入主营业务的工程成本计(对应银行贷款);

3.4.3贵重酒水等列入流动资产管理范畴;

3.4.4其它不符合固定资产属性界定的财产。

4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

4.1资产管理归口部门

4.1.1行政部是公司授权实施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行政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负责资产制度的日常运作与流程实施细则的具体落实;

4.1.3负责建立全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行政、财务与使用部门各留台账),做到账务与实物、资产身份编码的一一对应;

4.1.4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异常情形(如账物不符、盗窃、毁损

等)的处理与意见提报;

4.1.5负责固定资产的年度预算编制与实施跟进。

4.2关联部门职责

4.2.1 财务部门监督核查职责

(1)参与编制与修订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独立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办法;

(2)会同行政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实施每季度的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对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审定,待批准后作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4)参与制订并审核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修理计划,在计划实施中要积极筹措调度资金,保证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5)监督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异常情形进行预警。

4.2.2 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与日常的安全维护管理,并指定专人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切实管好固定资产卡片,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2)会同行政部门提出增减、调配、报废等流程办理;

(3)掌握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合理安排和调配,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4)会同行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盈亏和毁损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报告。

(5)编报固定资产的年度预算计划。

5 申购与调拨审批

5.1 申购

5.1.1使用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的审批意见,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并由采购部门实施采办与入库申领;凡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纪。

5.1.2行政部门负责申购的核实与审查,能够调配的以调配为主,事由不完备的,予以拒绝签批;

5.1.3 采购部门负责货比三家的采购原则;供应商均在供应商库随机抽选,一次性采购额超过5万元(含)的,由成本部门进行价格核实;

5.1.4 议价由行政部、采购部、审计部组成议价小组,选拔供应商;

5.1.5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万(含)的,必须签订经公司法务部制定的标准采购合同。

5.2 审批

5.2.1 调拨

(1)对于多余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拨时,需报经职能管理部门,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由行政部填具“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2)财务部门负责对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核算,并分别对资产调出和调入部门进行账务变动的处理;

(3)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由财务部门提供账面价值清单,经第三方评估

机构评估作价后,再由财务部根据作价后确认的价值作账务处理。

5.2.2 报废

无法修复、使用价值接近0、维修成本过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已达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报废对象;

5.2.3 报废审批和清理

1)固定资产报废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部门/审计部门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随同书面报告,送财务管理部会签。

2)经报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转销手续后,才能进行拆除清理。凡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整体继续使用或恢复使用。

3)对于改造项目,应遵循先报废,后建设的原则。在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某些组合部分的单项固定资产,尚可修理使用的不予以报废,应在报废总价值中,扣除可利用的部分的价值,并应另建固定资产卡片。

4)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拆除清理。除整体出售外,房屋建筑物报废或改造拆除后的可利用的木料、砖瓦等物资;机器设备报废,对尚有修复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均应作价或整修使用,作好固定资产的清理核算工作。

6 固定资产计价

6.1 购置的直接安装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6.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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