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及特点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于198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存在很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权;继承法;立法建议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和“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继承权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权人以及有效遗嘱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私法惩罚。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了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并不能由继承人自己意志所能决定的情形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则仅仅指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时,继承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由法院宣告取消其继承权或自动的被丧失继承权两种。
本文所说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狭义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维护着家庭亲属之间的情感与道德关系,并起着惩恶扬善,指引和教育人们善良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它具体的立法意义如下:第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人伦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无论谁对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或对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造成危害,或妨碍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法律更会加以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伦理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第二,使遗产继承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如果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增加是得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不仅违背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德国继承法公证(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继承关系进行确认、证明和监督的活动。
在德国,继承法公证是保障继承关系合法、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围绕德国继承法公证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德国继承法概述德国继承法是德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继承权丧失等继承法律问题。
德国继承法具有以下特点:1. 继承顺序明确:德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2. 继承份额公平:德国继承法要求继承份额应当公平分配,但也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继承权丧失:德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如不履行抚养义务、欺诈、伪造等。
4. 遗嘱继承优先:德国继承法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三、德国继承法公证的范围德国继承法公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 继承关系的确认:公证机关依法确认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
2. 遗嘱公证:公证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3. 继承权丧失公证:公证机关对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进行证明。
4. 继承份额调整公证:公证机关对继承份额进行调整的证明。
5. 继承权放弃公证:公证机关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明。
四、德国继承法公证的程序德国继承法公证的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交继承法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材料: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
3. 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对申请人的身份、继承关系等进行调查核实。
4. 公证机关出具证明: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继承法公证证明。
5. 公证证明送达:公证机关将公证证明送达申请人。
五、德国继承法公证的法律效力德国继承法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证明力: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行政机关等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2. 防范风险:公证证明有助于防范继承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5篇继承权公证书1(xxxx)焦顺证民字第xx号申请人:xx,男,xxxx年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xx,男,xxxx年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xxx。
公证事项:财产继承公证申请人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于xxxx年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一、被继承人xx于xxxx年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死亡时在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xx的妻子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和女儿xx。
xx自xx死亡后未再婚。
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xx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公证员xxxx年月xx日继承权公证书21、格式继承公证书(1)××字第××号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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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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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日本法律规定的继承人(3篇)

第1篇在日本,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顺序是由《日本民法典》规定的。
这部法律详细阐述了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则,包括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继承的方式等。
以下是对日本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详细解析。
一、继承人的资格在日本法律中,继承人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第三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第四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祖父母:祖父母是第五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继承顺序在日本法律中,继承顺序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确定。
当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1. 配偶2. 子女3. 父母4. 兄弟姐妹5. 祖父母如果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放弃继承权,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次继承。
三、继承份额在日本法律中,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四、继承方式在日本,继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法定继承:当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2.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3. 遗赠:被继承人将财产赠与他人,不涉及继承问题。
4. 代位继承:当法定继承人因故不能继承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五、继承权的放弃在日本法律中,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明示放弃: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2. 默示放弃: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实际行为表明放弃继承权。
3. 事后放弃: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
2020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从“活埋79岁母亲”事件看继承权

2020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从“活埋79岁母亲”事件看继承权转眼间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事业单位考试,按照历年公告发布时间来看,云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已经发布,但目前还未有事业单位考试的消息,希望大家利用好充足的时间认真备考;下面,和大家一起从从“活埋79岁母亲”事件看继承权,为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做准备。
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自己的亲生母亲王某某推至树林中,并将母亲王某某推进一废弃墓坑内,随后用铁锹铲土掩埋,虽该母亲最后被救出,但是这个事件一经公布,在网上纷纷引起网友们热烈的讨论,众人纷纷指责丧心病狂,当时就有人就在下方评论:“据说这种人不能享有这个母亲的继承权的”,什么意思呢?那到底为什么马某某不能享有对其母亲死后遗产的继承权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继承权那些事儿。
(一)继承权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就是继承权。
即继承权是属于继承人的。
(二)继承的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两种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
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或者存在无法继承的事由时,才能轮得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三)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即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享有分割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是剥夺继承权。
那么对于继承权的剥夺并不是随意的剥夺,要遵守其法律规定,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才会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从上述法条第一项可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会被剥夺继承权。
回到“活埋79岁母亲”的案件中,马某某将其母亲推进坟墓的那一刻就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因为此时的马某某在主观上存有故意杀害其母亲的想法,并且积极追求母亲死亡结果的出现,即便此时的母亲被救回并未死亡,但是也掩盖不了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判定为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最终结果就是剥夺对其母亲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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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及特点
核心内容: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你介绍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及继承权丧失后的特点。
(一)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
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