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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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778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

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

管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

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原电力部《电力设施典型消防规

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

指在发电主控室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

动水喷雾、喷淋灭火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

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等。

第三条火灾报警系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在该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监部是本厂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消防部门及大唐公司、厂部有关火灾报警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

三、定期组织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查出的隐患应限期改正。

四、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负责制定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做好经费的预算和落实工作;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必要时应向当地消防机关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的执行。

第六条厂设备、策划、财务等部门应协助安监部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挪用。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故障,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并将资料存档;

三、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安监部报告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突发事故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聘请或委托专门从事检测、清洗维修保养的企业进行。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化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运行专业化管理,即委托“专业公司”(指专门从事火灾报警系统施工、检测、维修保养的企业或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有关规程,协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维修服务,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

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技术服务工作,并建立维修档案;

三、定期检验,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接受消防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安监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第十三条安监部和相关部门应与所委托的“专业公司”签订《电力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安监部必须委托“专业公司”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防火门等进行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在火灾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投

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由“专业公司”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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