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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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规费汇总情况

2019年新规费汇总情况
0.5%
住房公积金
8%
规费合计
31.5%
山西省
人工费
100.8
颁布文件号
发文时间
执行时间
晋交建管发〔2019〕282号
2019年7月26日
试行
规费
养老保险费
16%
失业保险费
0.7%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7.5%
工伤保险费
1.10%
住房公积金
8.5%
规费合计
33.80%
青海省
人工费
西宁市、海东市
149
30.65%
安徽省
人工费
105.56
颁布文件号
发文时间
执行时间
皖交建管函〔2019〕210 号
2019年6月21日
2019年6月21日
规费
养老保险费
目前按照旧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规费合计
38.10%
河南省
人工费
108.85
颁布文件号
发文时间
执行时间
豫交文〔2019〕274号
10%
规费合计
37.60%
河北省
人工费
103
颁布文件号
发文时间
执行时间
冀交基〔2019〕179号
2019年4月24日
2019年5月1日
规费
养老保险费
16%
失业保险费
0.7%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7%
工伤保险费
0.5%
住房公积金
10%
规费合计
34.20%
吉林省
人工费
105.4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宁交办发〔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13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铁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8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送审单5.变更设计上报文件合规性检查表6.变更设计通知单7.变更设计现场情况核实确认会签单8.变更设计审查意见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7年5月18日附件1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3]239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39号2003年1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增加的职责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改善固定资产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9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制定主体,规定了信息发布、复查修订等项工作制度;三是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编制规则和控制措施;四是加强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禁止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五是加大了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档案制度;六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各投资主体和参与建设各方的计价、合同签订、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科学制定投资计划、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

一是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发布和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依据《条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修订和完善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四是推进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开发和推广工程造价计价应用软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的准确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价协[2010]第8号)收悉。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争议鉴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宁政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宁建[标]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建(标)字[2008]3号)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人防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宁夏建工集团,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促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为主线,以完善标准定额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增强服务功能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二、主要目标(一)以完善标准定额体系为重点,突出建设、水利、交通、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重要领域,加快我区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科学规划、城镇建设集约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利用,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逐步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业全覆盖。

(二)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规范整合各重要领域标准定额机构人才队伍,实现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程标准化归口管理,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三)以强化市场监管为重点,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计价行为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劳动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监管行为,形成以技术法规为支撑、行政法规为保障的新型管理体制。

宁夏地方标准 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

【导言】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是指针对宁夏地区公路建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本文将从概念、制定目的、内容特点、编制方法和应用价值等方面对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目录】一、概念解析二、制定目的三、内容特点四、编制方法五、应用价值【正文】一、概念解析公路工程概预算是指在工程批准前编制的、用以预算项目概算费用的文件,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即为根据宁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的一套公路工程概预算标准。

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项目划分、工程数量清单、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材料价格、人工价格等项目,是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编制概算的依据。

二、制定目的1. 规范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

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制定,旨在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公路工程概预算的编制,确保概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适应宁夏地区的实际情况。

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宁夏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材料价格等因素,因此更符合宁夏地区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

3. 为投资方提供依据。

制定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可以为投资方提供一个公正的、科学的依据,有助于评估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内容特点1. 精细化。

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内容十分丰富,对各类工程的工程数量清单、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等都有详细规定,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特点。

2. 综合性。

标准定额中考虑了诸多因素,包括地区气候、地质、交通情况等,确保了公路工程概预算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3. 实用性。

定额中的内容均为宁夏地区公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所调整而成,更贴近实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四、编制方法1. 调研比对。

编制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时,需进行充分的调研,比对相关资料,了解宁夏地区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宁财(库)发〔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31号)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全区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22〕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0月21日附件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发〔202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31号,以下简称“宁政发〔2021〕31号文”)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全区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22〕3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是预算管理一体化提出的全新管理理念,其中引入管理会计理念,采用会计复式记账法核算预算指标全业务流程,实时反映预算指标的增减、来源和状态,上承预算编制,下接预算执行,不仅是提升预算管理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更是统一业务系统底层控制机制、实现全国数据互联互通的重要手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宁政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112号2008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农业、水利、城乡公用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政权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

凡需要政府直接投资1亿元、或需要政府举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宁政发 [2004]109号)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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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930-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新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好新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和定额,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新编制办法实施作出以下补充说明。

一、基本要求
1、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造价文件编制及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

3、造价文件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930-2018)等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造价文件项目表中的项目编号、名称、单位,以及材料、机械的名称和编码,都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1、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区境内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以及本实施细则。

2、2019年5月1日前已经批复的公路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19年5月1日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批复的估算不作调整,但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要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及本细则执行。

(2)2019年5月1日前,初步设计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批复的概算不作调整,但施工图预算要按新编制办法及其定额及本细则执行。

建设项目如需调概,则按照批复时的编制办法、定额、规定进行调整。

(3)2019年5月1日前,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批复的预算不作调整,设计变更预算按照原批复时的编制办法、定额、规定进行编制。

3、2019年5月1日前,已送审报批但尚未批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新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和本细则重新编制上报。

三、直接费
1、人工费:通过对我区公路建设劳动力市场价格调研及测算工作,将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编制估算、概算、预算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104.5元/工日(含机械工)。

2、材料费:外购材料的原价,参照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的指导价格和调查的市场价格合理取定;通过公路运输的材料,运杂费参照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计算,其中可变费用中的车船使用税按照我区最新的政策和规定计算。

四、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
1、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我区地域内有毛乌素沙地和腾格里沙漠,路线如需穿过这两个风沙地区,工程勘察设计时根据覆盖度确定风沙区划,应根据路线穿越风沙地区长度按新编制办法规定折算。

2、主副食运费补贴: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算,山岭重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10公里计算,如情况特殊也可按实际情况计算。

五、规费
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包括机械工)之和为基数,根据我区现行政策,按以下标准计算:
(1)养老保险费费率16%;
(2)失业保险费费率0.5%;
(3)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费率8.7%;
(4)工伤保险费费率2.5%;
(5)住房公积金费率8.5%。

六、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算,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

七、其他事项
1、本细则中未做具体说明的计算标准,均按交通运输部新编制办法
规定执行。

2、我区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在新指标未发布之前,暂按宁交办发[2012]164号《关于发布宁夏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中的要求执行。

3、本细则中规定的人工工日单价、规费费率、材料原价和运杂费,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估算、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实际缴纳规费及结算的依据。

4、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2019年5月1日前发布的以下文件及规定同时废止:
(1)《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
(2)《关于调整我区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宁交办发[2011]171号);
(3)《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宁交办发[2012]45号);
(4)《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宁交通知[2016]92号)。

本实施细则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落实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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