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定程序
民法典中破坏军婚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破坏军婚如何界定军⼈在中国的社会⾥⾯是受⼈尊敬的,在抢险救灾和战争来临的时候,军⼈永远都是冲在第⼀线的。
军⼈的婚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军⼈由于长时间不能回家,对家庭照顾不到位,国家就从法律上保护军婚。
那么民法典中破坏军婚如何界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破坏军婚如何界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军⼈的配偶和他⼈重婚或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为时,就属于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起共同⽣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活⽅⾯的特殊关系,⽽不同于⼀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的配偶怀孕或者⽣育等等。
造成军⼈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挑拨、唆使现役军⼈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通奸⾏为发⽣后,现役军⼈的配偶或现役军⼈提出离婚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同意,但是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第⼀千零七⼗九条【诉讼离婚】夫妻⼀⽅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调解或者直接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章 离婚制度

宣告死亡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终结?
一、学说:1、当然消灭;2、附条件消 灭 二、我国采用当然消灭说。
撤销宣告对新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学说:1、新婚姻关系无效;2、新婚 姻关系有效 二、我国采用第二种。
(二)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主体 *前提 *生存 *条件 *后果 2、离婚的分类 3、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4、离婚与别居 *别居制度 *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
调解的效果
1、和好,原告撤诉。 2、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婚姻解除。 3、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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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包括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两种情况,其标 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15天的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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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诉权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 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为解放军和武警。 3、离婚诉讼应由非军人配偶提出。 4、本条只适用离婚诉讼。 5、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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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的分类
单意离婚 双方的态度 合意离婚
行政离婚
离婚 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的实 质要件
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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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
性质不同:补救 制裁 原因不同:皆法定 结婚后 结合前 请求权人不同: 当事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请求权的期限不同: 无限制 存在法定原因 生存期间 死亡之后申请亦可
三不去
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 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 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 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 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 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 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 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见于汉 代的《大戴礼记》。
军婚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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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 是由于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 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 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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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 “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 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 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 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 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 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 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 待,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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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 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
• 本条适用的主体 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
役军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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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 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 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 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 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 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 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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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 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规定,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 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 离婚审批程序与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 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 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关于军婚的七大常识

关于军婚的七大常识。
一、什么是军婚?1. 相关规定(1)《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2)《兵役法》第六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什么是军婚?结合上述规定,笔者理解: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军人结婚对象及结婚条件的相关限制1.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3)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4)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5)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现役军人家属保护条例(最新)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
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
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
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
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
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婚保护制度分析

军婚保护制度分析广西柳州市万时涛内容提要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的简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的保护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对军人婚姻予以特别保护。
我国《国防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有专门保护军婚条款,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对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原则作了很好的补充,对于维护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军婚保护离婚破坏军婚通奸一、军婚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如1934年4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于切实做好军婚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军人配偶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这样,就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
同年颁布的《刑法》第259条,继续保留了原《刑法》[1]破坏军婚罪的内容,对破坏军婚的行为增加了强奸罪的规定。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因部队工作需要,长期驻扎在外地。
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承担家庭琐事。
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军婚的法律保护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三、案例分析1. 军婚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条款体现了对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重任,其婚姻稳定性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
因此,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此条款明确了离婚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若要提出离婚,需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判决离婚。
这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现役军人,若要提出离婚,应先进行调解。
但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参与调解,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则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3)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照顾儿子,而李某某在家照顾儿子,具备抚养条件。
同时,张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判决离婚;2. 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3.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离婚手续指南:天津2024实例
离婚手续指南:天津2024实例 本合同目录一览 1. 离婚手续概述 1.1 离婚原因 1.2 离婚类型 1.3 离婚流程 2. 天津2024离婚政策 2.1 离婚条件 2.2 离婚证明 2.3 离婚法律程序 3. 离婚申请材料 3.1 身份证明 3.2 婚姻证明 3.3 其他相关材料 4. 离婚诉讼费用 4.1 诉讼费用标准 4.2 费用支付方式 4.3 费用退还条件 5. 调解与和解 5.1 调解程序 5.2 和解协议 5.3 调解无效 6. 财产分割 6.1 财产分割原则 6.2 共同财产认定 6.3 财产分配方案 7. 子女抚养权 7.1 抚养权归属 7.2 抚养费支付 7.3 子女探望权 8. 赡养义务 8.1 赡养条件 8.2 赡养费支付 8.3 赡养义务的履行 9.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 9.1 财产纠纷类型 9.2 纠纷处理程序 9.3 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10. 离婚损害赔偿 10.1 损害赔偿条件 10.2 赔偿范围 10.3 赔偿请求程序 11. 律师服务 11.1 律师职责 11.2 律师费用 11.3 律师服务内容 12. 离婚登记程序 12.1 离婚登记机构 12.2 登记程序 12.3 离婚证领取 13. 涉外离婚 13.1 适用法律 13.2 离婚证明认证 13.3 离婚流程 14. 特殊情况处理 14.1 现役军人离婚 14.2 盲聋哑人离婚 14.3 服刑人员离婚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1. 离婚手续概述 1.1 离婚原因 本合同所述离婚原因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存在家庭暴力、第三者介入等法定离婚原因。 1.2 离婚类型 本合同所述离婚类型为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3 离婚流程 离婚流程包括:离婚申请、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证明领取等步骤。 2. 天津2024离婚政策 2.1 离婚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天津户籍,或者其中一方为天津户籍且在天津居住满一年;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2 离婚证明 提交男女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明材料等。 2.3 离婚法律程序 离婚法律程序包括离婚调解、离婚诉讼等环节。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离婚及相关问题。 3. 离婚申请材料 3.1 身份证明 提交男女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2 婚姻证明 提交男女双方的婚姻证书,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3.3 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4. 离婚诉讼费用 4.1 诉讼费用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诉讼标的等因素确定。 4.2 费用支付方式 离婚诉讼费用可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 4.3 费用退还条件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可根据双方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5. 调解与和解 5.1 调解程序 离婚调解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5.2 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可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5.3 调解无效 若调解无效,双方当事人可继续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离婚问题。 6. 财产分割 6.1 财产分割原则 财产分割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6.2 共同财产认定 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赠与或遗产等。 6.3 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 8. 子女抚养权 8.1 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 8.2 抚养费支付 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在法院判决下确定。 8.3 子女探望权 双方均有权定期探望子女,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在法院判决下确定。 9. 赡养义务 9.1 赡养条件 离婚后,如有必要,双方应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9.2 赡养费支付 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在法院判决下确定。 9.3 赡养义务的履行 双方应按照协商或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数额和时间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10.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 10.1 财产纠纷类型 离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的分配问题。 10.2 纠纷处理程序 财产纠纷的处理程序包括双方协商、调解、诉讼等。 10.3 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判决等。 11. 离婚损害赔偿 11.1 损害赔偿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等情况。 11.2 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等。 11.3 赔偿请求程序 损害赔偿的请求程序包括提交损害赔偿请求、提供证据、法院审理等。 12. 律师服务 12.1 律师职责 律师在离婚手续中负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表 client 出庭等。 12.2 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根据律师服务的内容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12.3 律师服务内容 律师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件、代表 client 出庭等。 13. 离婚登记程序 13.1 离婚登记机构 离婚登记机构为天津市各级民政部门。 13.2 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程序包括提交离婚申请、工作人员审核、领取离婚证等。 13.3 离婚证领取 双方在离婚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关系正式解除。 14. 特殊情况处理 14.1 现役军人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14.2 盲聋哑人离婚 盲聋哑人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4.3 服刑人员离婚 服刑人员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1.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婚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3.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 4. 子女出生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5. 财产证明:包括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财产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 赡养费支付证明:如有,提供赡养费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 7. 损害赔偿请求:如有损害赔偿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请求书。 8. 律师服务协议:如有律师服务,提供律师服务协议的副本。 9. 离婚登记证明:离婚登记机构出具的离婚证复印件。 10. 其他相关文件:其他与离婚手续相关的文件。 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 1. 身份证明:需提交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以便核实身份信息。 2. 婚姻证明: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 离婚协议书:需提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原件,以证明双方对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 子女出生证明: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复印件,以证明子女的身份和出生日期。 5. 财产证明:需提交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财产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双方的财产状况。 6. 赡养费支付证明:如有赡养费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需提交复印件。 7. 损害赔偿请求:如有损害赔偿请求,需提交相关证据和请求书的复印件。 8. 律师服务协议:如有律师服务,需提交律师服务协议的副本。 9. 离婚登记证明:需提交离婚登记机构出具的离婚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10. 其他相关文件:需提交其他与离婚手续相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 违约行为: 1. 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赡养费、抚养费。 2. 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子女探望权。 3. 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分割共同财产。 4. 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5. 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 责任认定: 1. 违约方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违约方需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对方经济损失。 3. 违约方需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示例说明: 如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导致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 说明三:法律名词及解释: 1. 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 赡养费:指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方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支付的生活费用。 3. 抚养费:指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方对子女支付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4. 财产分割:指离婚时,依法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5. 子女探望权:指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有权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 6. 赡养义务:指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方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承担的赡养责任。 7. 离婚损害赔偿: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过错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 律师服务: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表当事人出庭等法律帮助的行为。
起诉离婚后不撤诉可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么
起诉离婚后不撤诉可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么起诉离婚后不撤诉不可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的,应当由女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批准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更多关于起诉离婚后不撤诉可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起诉离婚后不撤诉可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么起诉离婚后不撤诉不可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的,应当由女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批准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接传票能怎么办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
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
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
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
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离婚诉讼
诉讼管辖
特殊规定
一般原则
军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 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 体的情形包括: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 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 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 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十大顾虑
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十种分别是: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 法》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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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定程序
导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现役军人的离婚程序稍显复杂。
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