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质量事故责任,规范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及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并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等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或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重大质量事故

(一)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二)建(构)筑物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三)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四)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五)严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级网络计划主要控制点工期15天以上者。

(六)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者。

第四条一般质量事故

(一)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者。

(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者。

第五条记录事故

(一)返工损失一次在1万元以下者。

(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上报,并在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各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的25日前汇总报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

第七条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报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事故单位质检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在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事故分析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参加。

第八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报告,并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向质监工程站等相关部门汇报,并组织调查分析,在事故发生10日内责任单位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经工程管理部审查转报山东省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和上级机关。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未能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的,将按照责任的大小就其扩大的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批—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验收。

第十一条在质量事故分析时,工程管理部根据需要可委托技术监督单位或有从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出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的数据。

第十二条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按照本单位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处理的技术措施应经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审核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一般情况下经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设计工代、制造厂代表审核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报质监中心站审查后方可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工程管理部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评级按照《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的分包(劳务)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以及适当的施工队伍按照合同约定的取费等级而计算的间接费(应扣除该回收利用的残值)计算。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分析报告、处理措施、验收数据、处理结果评定等)应妥善保管。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

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或未经工程项目部和监理公司许可,擅自掩盖或处理者,除自负返工费用外,每起核减合同额1万元。

第二十条记录事故的责任者由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依据造成损失的大小给

予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依据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0-20000元,损失超过50万元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从严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以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者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之行为由工程项目部考核各施工单位,由施工企业考核部门对所属各责任部门进行检查考核。上述罚款经工程项目部签发即可作为依据,计入结算。

第二十五条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