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②关规定执行。%。2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的规定减少③.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3 >5000m50~25m(储罐容积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
置的间距3或卧式罐);≤500m~
3 ~ ≤(储罐容积>5000m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
3或卧式罐);500 m3 ~ ≤(储罐容积>1000m100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
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3);m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3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5000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 至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
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
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33时。1000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
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33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200m,可燃气体储罐小于100m,可燃液体储罐小于50m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
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333331000m1000m、可燃气体罐大于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且小于且小于300m3000m、可燃液体罐大于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此时: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且小于5000m
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报批稿)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4.1.9
防火间距(m)
甲、乙类工艺装置全厂性或区域性重可可甲、乙类能液化烃携带(最外侧设或设施相邻工厂或设施要
设施(最外侧设的罐组高燃液体罐组液体备外缘或建筑物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架火炬外(罐外(火炬(罐
的最外轴线)最外轴线)壁)中心)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120
25 150 100 100 庄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120 120 50 70 70 线)国家铁路线厂 80 35 —55 45 外(中心线)铁厂外企业铁路线80 30 45 — 35 路(中心线)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注: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3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5%;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 25%;5 丙类
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50%;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
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
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7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8 表中“—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