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所需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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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人(盖章):

二OO七年六月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甲方”系指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的购买或使用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乙方”系指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10)“验收”系指甲乙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专利权

5.1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应在中标结果宣布后三日内,向代理招标人提交合同特殊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并采银行汇票或支票的方式提交:

6.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全部验收合格后并经用户出具验收证明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7.检验和测试

7.1 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

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货物存储保管及验收。

7.6.1设备包部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合同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货物验收前的暂存保管费由合同乙方承担。

7.6.2集成包部分:设备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合同甲方与相关集成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前的暂存保管费由合同乙方承担;验收后的仓储、保管由合同甲方负责;如合同甲方未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之后产生的仓储费则由合同甲方承担。7.6.3集成商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将设备送达项目学校。

7.7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7.8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7.9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7.10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7.1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8.包装

8.1项目中的电视机、DVD机、天线、所有计算机的显示器、稳压电源等设备需按要求在外表喷上不易擦除的“山东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字样的标志。

8.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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