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与证据法学复习提要
考研复习要点:证据法学

考研复习要点:证据法学第⼀编总论第⼀章证据法学概述第⼀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思考题:1、证据法学与证据学的区别。
2、证据法学的分类、意义。
本书所研究的证据法学是⼴义的还是狭义的,为什么?3、为什么说仅有实体法的知识还不⾜以科学合理地解决案件纠纷?4、证据运⽤的⽅法、规则与规律。
⼀、证据法学分类、核⼼、意义1、分类:可分为⼴义与狭义证据法学,前者包括诉讼证据外,还包括⾏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的证据问题。
后者仅指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问题,⼜称诉讼证据法学,⼜可分为2、核⼼:核⼼是狭义证据法学即诉讼证据法学。
原因是:证据在诉讼中运⽤最为⼴泛且最为严格,对⾮诉讼事务中的证据运⽤也有重要借鉴与参考作⽤。
本书以狭义证据法学为基本的学习内容。
3、学习证据法学的意义:(1)对从事法律实践的⼈来说,仅学好实体法学的知识是不够的,学好证据法理论往往能科学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证据法理论有待提⾼,司法实践中,相关⼈员更应提⾼理论⽔平。
否则仅有实体法理论,也可能得出错误的判决。
(2)对于未能从事法律实践的⼈来说,对现实中出现有纠纷,需要运⽤证据时有借鉴意义。
例1:孤证不能定案(例:职⼯甲看到职⼯⼄做违反公司纪律的事,便将其告发。
)。
例2:醉驾后碰到检查,当即下车,弃车逃离现场,等酒醒后再回来领车;或者在检查站前掉头就跑,等酒醒后才被抓。
⼆、研究对象1、相关法律规范:区别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前者是以法为⾸要研究对象,后者是以证据本⾝为⾸要研究对象,如,证据的收集,从证据法学的⾓度来说,指收集证据须注意的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范围适当,⽽从证据学的⾓度,指收集的⽅法,如,如何采集指纹,脚印等,其区别类似经济法学与经济法。
我国暂⽆⼀部统⼀的证据法。
2、证据运⽤的⽅法、规律和规则(1)⽅法:从证据运⽤过程⾓度:证据的收集及保全(收证)、出⽰(举证)、质疑(质证)、审查判断(认证);从逻辑证明⾓度:演绎与归纳、推理等;从法律规定⾓度:司法认知、推定等。
证据法学课程复习资料E

《证据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证明力2.证明标准3.自认4.神示证据制度5.法定证据制度6.自由心证制度7.直接证据8.证据规则9.最佳证据规则 10.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11.免证事实 12.法律真实13.证明对象 14.物证 15.书证 16.鉴定结论17.证人 18.推定 19.举证 20.证明责任二、判断题:1.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要强。
[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优于法定证据制度的证据制度。
[ ]3.未成年人一律不能担任证人。
[ ]4.没有确切根据的道听途说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它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特征。
[ ]5.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 ]6.诉讼证明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 ]7.原始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
[ ]8.所有书证的载体都是纸张。
[ ]9.视听资料是一种物证。
[ ]10.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
[ ]11.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 ]12.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法定证据制度。
[ ]13.搜查是三大诉讼法中收集、调取物证的共同方法。
[ ]14.凡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15.鉴定结论属于证人证言。
[ ]16.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 ]17.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18.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高度的盖然性”。
[ ]19.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证据规则的表述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20.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
[ ]三、选择题:1.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证据法期末复习资料

证据法期末复习资料1.综合证据概念的各种学说谈一谈什么是证据。
在法学领域,证据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学说可谓百家争鸣。
比如“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
而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诸如此类的还有“材料说”、“统一说”等等。
归纳起来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是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据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
三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从我国的诉讼立法来看,对于诉讼证据的概念,必须从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从内容方面来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者缺一不可。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不是证据;反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如果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也不是证据。
所以“统一说”较为符合这种观点,因此,我们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之一,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指各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第一篇: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证据法学一.名解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相关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直接言词与证据裁判(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8.优势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含义(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法复习概要

证据法学复习概要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1、证据法学的含义。
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2、总论、证据论、证明论各包含什么内容?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神示、法定、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1.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均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2.“五听”:辞、色、气、耳、目听。
第四章证据概述(重点)1、证据的概念。
2、论述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第五章物证(重点)1、物证的含义。
2、物证的表现形式。
第六章书证1、书证的含义。
2、分类。
第七章证人证言(重点)1、证人资格——积极、消极要件2、证人证言的概念。
3、三大阶段。
第八章当事人陈述1、当事人陈述的含义。
2、刑事被害人陈述。
第九章口供(重点)1、口供之含义特征。
2、口供的运用规则。
第十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含义。
第十一章鉴定结论(重点)1、鉴定人、鉴定与鉴定结论各自的含义。
2、鉴定类型。
3、测谎鉴定不属于证据。
第十二章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笔录的含义。
第十三章学理分类(重点)每种分类必须全部掌握。
第十四章证明概述(重点)1、什么是证明?2、证明的特点。
3、证明之方法。
第十五章证明对象(重点)1、证明对象之特征。
2、七何。
3、免证事实。
4、司法认知。
第十六章证明责任(重点)1、证明责任的含义。
2、谁主张,谁举证。
3、刑事案件——公诉人、自诉人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案件——被告举证。
第十七章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含义。
第十八章推定1、推定的分类。
2、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第十九章收集与保全1、收集的含义。
2、保全的含义。
3、收集与保全之方法——大标题。
考研复习要点:证据法学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思考题:1、证据法学与证据学的区别。
2、证据法学的分类、意义。
本书所研究的证据法学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为什么?3、为什么说仅有实体法的知识还不足以科学合理地解决案件纠纷?4、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则与规律。
一、证据法学分类、核心、意义1、分类:可分为广义与狭义证据法学,前者包括诉讼证据外,还包括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的证据问题。
后者仅指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问题,又称诉讼证据法学,又可分为2、核心:核心是狭义证据法学即诉讼证据法学。
原因是:证据在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且最为严格,对非诉讼事务中的证据运用也有重要借鉴与参考作用。
本书以狭义证据法学为基本的学习内容。
3、学习证据法学的意义:(1)对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来说,仅学好实体法学的知识是不够的,学好证据法理论往往能科学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证据法理论有待提高,司法实践中,相关人员更应提高理论水平。
否则仅有实体法理论,也可能得出错误的判决。
(2)对于未能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来说,对现实中出现有纠纷,需要运用证据时有借鉴意义。
例1:孤证不能定案(例:职工甲看到职工乙做违反公司纪律的事,便将其告发。
)。
例2:醉驾后碰到检查,当即下车,弃车逃离现场,等酒醒后再回来领车;或者在检查站前掉头就跑,等酒醒后才被抓。
二、研究对象1、相关法律规范:区别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前者是以法为首要研究对象,后者是以证据本身为首要研究对象,如,证据的收集,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说,指收集证据须注意的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范围适当,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指收集的方法,如,如何采集指纹,脚印等,其区别类似经济法学与经济法。
我国暂无一部统一的证据法。
2、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律和规则(1)方法:从证据运用过程角度:证据的收集及保全(收证)、出示(举证)、质疑(质证)、审查判断(认证);从逻辑证明角度:演绎与归纳、推理等;从法律规定角度:司法认知、推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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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能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三节自由心证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特征: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第四节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一、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心确信主要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
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
这种制度是在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之后,在批判地改造、利用自由心证制度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与自由心证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良心”取代了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和良心。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第二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1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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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与证据法学复习提要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第一节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一)证据法的概念(简)证据法:(本书中主要指)诉讼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守的法律规范。
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
(1)证据裁判原则: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审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2)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目的在于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所以证据法律制度是诉讼制度所固有和既成的规则。
(3)证据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是由实体法做出具体规定;就证明责任上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主要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
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在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则判决证明责任承担主体败诉。
(二)证据法的宗旨: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守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P2-4 (三)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1)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相关法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1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2002年)(2)本书学者观点: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但并不认为有关诉讼证据或诉讼证据的所有规范都规定在证据法典之中,如证明责任分配或承担应当由实体法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适当、适时地体现和实现实体法的价值和目的。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两次重大的进化:第一次是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单选)2.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法律制度、自由心证法律制度(这个不是很重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关注一下“法定法律制度”“自由心证法律制度”的评价)3.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古代:“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礼法”--“八议”、“亲亲相隐”“贵族特权”(2)近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原则-举证责任-证据种类(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A.以查明案件真相为目的B.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口供,废除“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C.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D.举证责任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第二节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具有高度专门性和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2.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3.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4.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5.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题三.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四.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这一章,从全书来看,我觉得不是很重要,主要记住几个知识点就可以了:证据法的概念、宗旨、立法体例、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呵呵……我觉得比较重要的,都用红色字体了)、☆了解我国证据法学的有关内容第一章证明第一节证明概述一.日常生活中的证明和法律意义上的证明简答·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与证据的关系:P26在法律和法学上,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和手段,凭借证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主张的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证明则是证据被运用的过程和结果。
过程意义上的证明,与论证的含义相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证据被运用后的效果,这种效果表明事实已被确认是事实的或虚假的。
法律上的证明指证明的结果和证明的过程。
二.证明的意义(多、简)P261.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对法官而言,是认识案件事实和判断案件事实的最重要的方法)2.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3.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事实基础;4.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诉讼程序本质上是证明程序)5.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三.诉讼证明的特点1.诉讼证明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特点的诉讼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
2.特征(简答)P29(1)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2)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3)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
(4)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5)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6)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7)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并且证明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法官要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空等。
综上,司法证明是特殊的诉讼主体在特殊的时空状态、针对行使着特殊权利的裁判官、能够立即产生实际效果的诉讼活动。
论述·证明的相对性原理①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一个基本功能是认识案件事实,且这种被认识的案件事实最好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一致,这便是诉讼制度的理想价值。
然而,追求客观真实的愿望和动因与这种愿望的能否实现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实现是很难统一的。
因此,诉讼中的证明只能采取相对性的原理。
②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证明相对性的实质含义及其诉讼表现;二是证明相对性的原因解析。
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含义上看,诉讼中的证明只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结束;而法定的证明标准便是这种用来维护案件真相的最低限度的证明要求;同时,诉讼中的证明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的证明。
可见证明的相对性包括两层主要的含义,即一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
二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
在这两层含义中,前者的相对性隐含着许可一定范围内的差错率,后者的相对性隐含着读棵一定程度上的片面性。
所以,诉讼证明所达到的结果是有可能出错的事实判断。
③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所产生的事实在客观上既有可能是符合客观真相的事实,也有可能是不尽符合客观真相的“事实”,然而,在证明的相对性原理的作用下,这两种事实都是法律事实,都可以同样地产生法律效果,这便是证明的相对性原理的价值所在。
④证明相对性原理之所以能够成立,主要有以下原因:A.从哲学上看,客观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不可能完全复现。
对纠纷事实的当下认识,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这便是认识论上的相对观。
B.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
直接的认识与客观真相是可能契合的,但间接的认识对客观真相的把握只能来源于推断,而推断是主观的认识,因而受到主观影响的事实,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性的。
C.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依赖证据,而证据都有可能发生扭曲或遭受歪曲甚至伪造,依赖这种可能具有残缺性、虚假性、片面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不完全可靠的。
这也反映了证明的相对性。
D.从诉讼的价值和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
现代诉讼制度以多元化的价值为追求目标,诉讼的结果既要最大限度地发现这种客观真实的经济成本和诉讼政策。
多元化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也是证明的相对性原理的根据。
第二节证明的分类(选择)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简答·区别P35-36)3.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选、简·三者之间的差异P37)4.实质证明和形式证明5.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和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6.宏观意义上的证明和微观意义上的证明第三节证明的构成环节(重要章节)(论述题)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所表达的意义是,证明是一个连续的动态推进的过程,它一环扣一环,为实现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服务。
它一旦完成任务,达到目的,便宣告结束。
可见,证明必有其开端和终端,在开端和终端之间是完整而连续的证明过程。
证明过程之所以存在于这个过程,是因为证明的各种构成因素或环节持续性地存在;如果构成证明的各种因素或环节由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宣告消失,证明程序也就结束。
一般认为,诉讼证明由五个环节或要素构成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主体;接受证明的主体是接受证据、形成确信从而作出事实判断的主体,是被动的主体。
它通常存在与三方主体之间。
证明主体指的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其中负有证明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是占主导地位的证明主体,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必要时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在其产生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之时,便成为证明主体,否则只是潜在的证明主体。
存在着对立的证明主体是诉讼证明的显著特点。
2.证明对象(证明客体)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清晰时,便构成了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在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调整的对象范围,而是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所共同决定和规制的。
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
证明主体是证明责任的实际负担者,缺乏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和缺乏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都是难以成立的。
证明责任产生于诉讼之初,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消灭于争议事实获得证明之时。
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
最“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量”的要求是‘充分’。
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
由于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质与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因而解除了证明责任。
5.证明手段即指用什么来作出证明,即现代证据。
综上,证明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五个要素组成的。
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就是诉讼证明的实质内容和运行过程。
第四节证明的原则和方法一.证明的原则P421.证据裁判原则:2.自由证明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3.当事人自治原则4.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原则二.证明的方法: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象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作出对己方有利认定和裁判着确认案件事实所使用的各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