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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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时效(3篇)

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中各种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时效进行特殊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较短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② 贷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③ 违约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④ 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较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①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② 物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

3. 特定诉讼时效特定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时效进行特别规定。

特定诉讼时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成年人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精神病人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就是所谓的民告官,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有时效限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时效期间提出,过了诉讼时效您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时带来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形,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予公布,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登载该规定,全文如下: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1)稳定财产关系。

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

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那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下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和适用的知识。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1、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2、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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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作者:王言自
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12期
王言自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义务人这一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有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证人能否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权利人怎样才算合理行使权力?
保证人能够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
关于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我国法律现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人”,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即是指义务人。

但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即,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能够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会有所差异,概因二者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能否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此条款将《担保法解释》中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表明,即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未届满,保证人亦可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期间的设立是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

在保证期间内,权利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保证债务人的或有债务就变为实然债务,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中并未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及中断事由进行规定,援引《民法总则》等规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因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表意行为而中断,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前述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未届满,保证人亦可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不随之中断。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中这种特性,权利人在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应格外注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期间之间的时间差,
这一制度基于保护保证人权益的同时,也是要求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力,从而能够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权益。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四种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十二、十三条更加详细地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以义务人为出发点的事由。

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对于“同意”的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作为时效中断事由的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应当理解为债务人承认债务存在即可,债务人承认债务的存在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时,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当达到同意的程度,即为债务人应切实同意履行债务。

2.以权利人为出发点的事由。

指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和提出要求两项权利行使型事由:
当事人提出要求型事由,不论债务人承认与否,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即权利文书、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债务人即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范围更为扩大,权利人列明债务人公告催收的方式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有学者认为,此种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表明我国诉讼时效中断标准过低,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过于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忽视了诉讼时效制度应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之间利益的均衡问题。

笔者认为,相较于德国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十年、日本十年或二十年等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调整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依然过于偏短,且现行社会堪忧的市场信用实况,债权人逃避债务手段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制度博弈中,时效规则的适用应侧重保护权利人。

当事人提起诉讼型事由,是指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与提起诉讼有同样效力的事由,如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等,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即使已经提交起诉状,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此,有学者认为将起诉一律作为中断事由会导致滥诉的现象,不利于实现保护债务人的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后撤诉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在提起诉讼之后,有权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由于正当原因而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

这跟滥诉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况且还存在有法院立案审查之后做出不予立案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中断损害了债务人的权益,不利于实现保护债务人的目的,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当如何保护呢?因此,笔者认为,基于现行法律,权利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被肯定,债权人不能以此加快自己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实现。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带来另一问题:权利人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法院立案审查后送达债务人之前会有一段期间,如果诉讼时效中断前时效的届满日刚好是在这段时间内,债务人能否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笔者认为,法律明文规定“提交”或“口头起诉”,就已经排除了上述期间内债务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可能,时效一旦中断则不可恢复。

故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总结
诉讼时效制度从“胜诉权消灭”到“抗辩权产生”,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保证人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从复杂向简化的转变,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界定,不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司法实践出发都极具研究意义。

责任编辑陈衍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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