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志填写提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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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志填写提交规定

为规范本所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板块的填写、提交,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日志填写归类

工作日志共有:业务工作日志、日常工作事项、临时任务三类。

1、业务工作日志:

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业务,应当记录为业务工作日志。律师办理法律顾问单位的下列未单项收费业务,记为业务工作日志: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出具律师函;

(3)电话或上门口头咨询;

(4)审查、修改合同;

(5)拟写法律文书;

(6)调查取证;

(7) 办理产(股)权注册、变更登记;

(8)法律培训;

(9)其他日常法律服务业务。

2、日常工作事项: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例:交强险业务授权办理事宜、备案、业务研讨、上门收费、送达资料文书、访问客户、前台值班等,均为日常工作事项。

3、临时任务:所里临时安排的律师业务之外事务。如:

148值班、公益服务、集体活动、参加会议等。

二、工作日志提交:

1、法律顾问团队提交的所有日志,均由本团队主管审核;

其他团队律师提交的日志,法律顾问业务,由主任审核;其他业务,由本团队主管审核。

2、律师申报工作量标准:见《律师绩效考核办法》

三、相关事项

1、工作日志是记录律师履行职务情况的依据,也是对律师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奖励的依据。

2、工作日志应当日提交,当日不能提交的,允许当周内补记。办公室行政人员每周五下午5:30以前导出存档并转发主任备份。存档后修改无效。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2011年1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前,参照本规定处理。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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