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创新能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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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毕业论文
试论政府创新能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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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创新能力方向
内容提要:政府的创新能力是政府实现职能转变,促进社会发展的决定决定性因素,把握好创新能力的方向对于政府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试从政府内结构性因素和政府外结构性因素入手,立足创新能力方向的把握,探究政府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政府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方向;提升途径
一、引言
当前全球一体化发展迅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但国与国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也随着全球化的加快而日渐加剧。国家要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增长,而经济持久发展的基础在于某国科技的不断创新。所以,国家创新体系和政府创新等各种以“创新”为名的研究实践层出不穷。
鉴于我国发展的实际和新的国际形势下,党和政府提出把我国建设成创新国家的奋斗目标。当前国家创新系统建设更为迫切的是,加快创新政府职能与行政方式转变,调整行政机制,这其中至关重要和基础性的在于政府创新能力的提升。政府创新能力的加强,不仅能为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基础条件,而且还能为之作出表率,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实现创新国家的远期目标。
所谓政府创新能力,是指政府为适应不断变换的经济政治环境,回应公民、社会诉求,实现政府基本价值目标,对行政理念、组织机构、
行政制度及体制等行政活动各层面进行自我革新的能力。政府创新是政府创新能力的外在表征,政府创新能力是影响政府创新的内部决定因素。
二、影响政府创新能力的因素
1.内结构性因素
政府内结构性因素是指在某一特定政府内部能对该政府创新能力产生影响的结构性力量。影响政府创新能力的首要因素仍在政府内部。一般而言,探讨和研究政府创新能力都以某一特定而具体的政府为考察对象和落脚点。政府内部分层次结构因素,诸如价值取向、机构设置、能力结构等,就成为决定政府创新能力的关键因子。
1.1价值取向
从最根本的政府设计到政府机构的建立与运转,价值取向始终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内在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价值取向,是指导政府内在机构运转与外部职责实现的基本理念,它为政府内外行政行为提供规范和导向。政府创新能力也体现在政府行为的这四个环节中,价值取向为其提供理论与理念支撑,但同时也规约着政府创新能力生长的方向、路径及速度。
正确的价值取向为政府创新能力的生长创设了良好氛围,而错误的价值取向则背离行政规律,政府创新能力由于错误的行政价值取向带来的政府创新屡次失败而成长受挫。由此言之,只有在科学而正确的行政价值取向,在对政府创新宽容甚至鼓励的政府行政环境下,政府创新能力才得以提升。
1.2组织机构
政府建构与治理理念的变化无不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着政府组织以某种秩序化的方式变迁。政府组织机构的建立本身就为政府创新提供了土壤,为政府创新能力的施展搭建了合适的舞台和组织保障。政府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政府创新能力。
政府被分割为若干要求相对独立、职责明确却又不相互重叠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虽各自独立运转,但却又相互关联,这种既独立又关联的状态构成了政府独特的组织结构。从根本上说,政府创新的动力来源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这种社会实践往往以信息的形式通过政府组织机构进入政府系统,而强大的政府创新能力需要有能迅速而全面汇集相关信息,拥有一套正式规定和持续运转的组织安排。正因为此,政府部门职能不同,接收公众信息的程度和流量不同,部门创新的动力不同,最终政府创新能力培育与提升的机会也不同。这是从单一的政府部门角度看政府组织机构对政府创新能力的制约作用。
政府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关系也影响着政府创新能力。政府的组织结构安排应力求保证政府总体动力、官员动力和公众对政府的期望相协调。这就要建立一套对整个系统进行控制和保证系统内各部门之间能相互沟通的体制,以保证政府各部门的运作不偏离目标以及政府创新不偏离预先的设定,有效提升政府创新能力。
1.3政府能力结构
政府能力是一个系统性概念,是若干基本能力的综合体现,主要地可分为政府常规能力和政府创新能力。一个缺乏活力和生机的社会
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反之,明确了基本价值取向和发展目标、具有价值统摄性的政府能力建设,更多地在于服务社会,挖掘社会发展潜力,提升社会活力。在这样的社会中,经由政府支持能力所内蕴的政府与公民互动,政府创新和社会创新必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创新型社会所打造的创新型人才也能为政府创新充分发挥他们聪明才智。由此,政府创新能力的提升将会拥有不竭的动力源泉。
在某种程度上,政府支持能力与政府创新能力呈正相关,政府支持能力越强,政府创新能力越高,从而政府创新举措越多,质量越高。反之,政府要求能力,从总体趋势看,与政府创新能力呈负相关,政府要求能力越强,政府创新能力的构建越受限制,政府创新易趋于萎缩。因而,判断政府创新能力必须深入分析政府能力结构,考量政府要求能力和政府支持能力的相对比重。
1.4政府官员素质
政府创新行为归根结底是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他们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政府创新能力的高低,关系到政府创新的速度、质量和效果。
任何政府创新都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是指时序上的系统性,更重要的是指在空间结构上的系统性,也即不同领域的相互协同与配套。在这种情况下,担当创新主体的政府官员自然需要深入了解问题背后的相关知识,包括人文习俗与传统等。当然,掌握社会知识的需要,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政府官员对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去
深入学习,它还可以通过不同领域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的相互合作而实现。在拥有完备的知识系统和知识结构的政府组织中,政府就有了提升创新能力的知识基础。
2.政府外结构性因素
政府外结构性因素是指在某一政府外部能对政府创新能力产生影响的结构性力量。从政府外结构对政府的内在态度来看,基本可概括为竞争、合作与对立。
2.1竞争
宋彼得的创新理论观点认为:竞争程度、企业规模和垄断力量这三个变量决定着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一理论引入到分析政府创新时,“竞争”便成为制约政府创新能力的要素之一。
当下中国政府的创新真正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尚不多见。这是因为普遍的健全而有效的竞争机制并未形成。良好竞争机制的建立于目前而言本身也是一种政府创新,而且还是有效提高政府创新能力的必要过程。有效竞争机制的建立与行政体制和环境有着紧密关联。竞争能否推动创新,其根源在于“竞争环境必须公平合理,竞争者遵循同一竞争规则,竞争结果才具有可比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的优胜劣汰,因而,当前考察政府创新能力最切实的就在于判断政府运行机制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另一方面,创新除了必须需要竞争这一“动力”以外,还必须有“引力”作用。所谓“引力”,也就是能够对政府官员创新形成吸引力的因素,也即对政府官员有可预期的良好收益。毕竟,政府官员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