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编写有法可依

陈鹏
0.2万
242
第四节产学研项目与特色
李柏林
0.8万
243
一、主要项目
李柏林
王伟江
244
二、成果与奖励
李柏林
王伟江
245
三、产学研合作机构
李柏林
王伟江
246
第五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施志仪
247
导言
施志仪
单芝萍
0.3万
248
第一节水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施志仪
单芝萍
0.5万
249
第二节食品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高健
吴伟玲
52
二、计划生育工作
高健
吴伟玲
53
第三节共青团(写主要活动)
夏雅敏
张宇峰
0.8万
54
导言(含机构和人员列表)
夏雅敏
张宇峰
55
一、团员代表大会
夏雅敏
张宇峰
56
二、团的活动
夏雅敏
张宇峰
57
第五章其他组织、社团
夏雅敏
张宇峰
0.4万
58
第一节学生组织(写主要活动)
59
一、学生会
夏雅敏
张宇峰
60
二、研究生会
许柳雄
张福祥
78
第三节全国渔业节能协作组办公室
王明华
蔡学廉
0.2万
79
一、沿革(含机构与人员列表)
王明华
蔡学廉
80
二、主要活动
王明华
蔡学廉
81
三、《渔业节能通讯》
王明华
蔡学廉
82
第四节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渔业史研究会办公室
深入贯彻实施《条例》 推动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第 十二 届人 大 常委 会第 六 次会 议通 过 《 四川 省地 方志 工作 条
例》 ( 修 订草 案 ) , 自2 0 1 4 年1 月
1 日起 实 施 。是 全 国第 一 个 对
f 作 者 为 南 充 市地 方 志 办
公 室主任1
《 条 例 》 进 行 修 订 的 省 份 ,走
在 全 国最 前 面 。 在 学 习 贯 彻
支 持 、社 会 关 注 的 良好 氛 围 。
3 7
( 市 、区 )志 书 于 2 0 1 1 年 全 面 完成 , 《 川 北 区 志 》 完 成 总
导和部门负责人印发 《 条例》 学 习宣传 册 。通过 多 种途 径 的
学 习宣 传 。让 全市 各 级领 导和 社 会各 界 人士 ,充 分认 识 《 条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实施办法》 ,
界人 士提供地情服务 1 0 0 0 余次:
主动 为市 委 、市政 府 中心 工作 和领导决策提供地情 服务 。 2 0 1 3 年1 1 月2 8 日。四川省
志事业依 法纳入市 、 县( 市 、区 )
经济 和社 会发 展 规划 ,全市 新 闻媒体 大 力宣 传地 方 志工 作 的
学 习讨 论 ;向市 、 县( 市、 区) 领
务 院颁 布 实施 《 地 方 志工 作 条 例》 ,标 志着我 国地 方志工作正
式 步人 法制 化 轨道 。2 0 省
在 《 条 例》 的保 障下 ,全
市第 二 轮续 ( 新) 修l 0 部 市 、县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XXX伟2013年8月30日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包括综合志书和专业志书。
地方年鉴,包括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
综合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
专业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院校志、企业志等。
综合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年鉴、村(社区)年鉴等。
专业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院校年鉴、企业年鉴等。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以外,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或载录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历史时期综合性或专项性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各种史料性文献,市、县(市、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组 织编 纂 、 管理 、 开发 利用 工作 , 适用 本 条例 。该 条例
并 明确 规定 , 地方 志包 括地 方 志书 、 地方 综合 年鉴 。 目前 , 国部 分 乡镇 , 至 村 也组 织 修 志 。考 虑 我 甚 到 编 纂 地 方 志需 由地 方 政 府 组 织 人 力 、 力 、 力 , 物 财
背景 和意 义 。
负责 人 : 自隋 、 确 立 史 志官 修 制 度 以来 , 代 唐 历
记 者 :该条 例 对地 方 志 工作 的保 障 问题 作 了哪
些规 定?
都 把修 志 作 为一 种官 职 、 责 , 颁 布政 令 对修 志进 官 并
行 统一 规 范 。新 中 国成 立后 , 中央 、 党 国务 院高 度重 视地 方志 工作 。15 年 , 9 7 国务 院将 地 方志工 作 纳入 国 家 1 年哲学 社会 科 学规划 纲 要 ( 案 ) 文 革 ” 间 , 2 草 。“ 期
的历史 与 现状 。
方志书 , 又包 括 地 方综 合 年鉴 。地方 综 合 年鉴 , 每 是
2 年 左右 新 一轮 地 方 志 书续 修 的平 时 资料 积 累 。地 0
方 志工 作 的 内涵 也 发生 了变化 ,既包 括 地方 志 的规 划、 编纂 、 审查 验 收 , 包括 地 方 志 出 版后 的 开 发利 也
一
地方 志编 修工 作 因故 中断 。改革 开放 以来 , 地方 志编 修重新 启 动 。在 当代 , 地方 志工 作 已成 为社会 主义 先
进 文化 建 设 中的一 项 系统 工 程 , 挥 了 资政 、 史 、 发 存 教 化 的重要 作用 。 目前 , 国首 轮新 编地方 志 工作 已 全 基本 结束 , 第二 轮修 志工 作 正在全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 应 当加 强对 本 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衢政办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纲要》)已经颁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纲要》精神,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指导思想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志书编纂周期、地方志工作保障、志书质量、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做好地方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从法制上保证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
《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根据《条例》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存真求实和经世致用的基本方针,为实施文化名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01
【相关文献】
1.深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开创我省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一周年
2.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3.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4.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5.制定一部操作性强并富有特色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在《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上的讲话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在《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C N SN A GA G
鸯 怒 | 漱
在《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颁 布实施新 闻发 布会 上 的讲话
( 0 1年 6月 2 日 ) 2 1 7
山 西 省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安 焕 晓
同志 们 、 闻界 的 朋友 们 : 新
则 结合 起 来 ,把 推 进 地 方 志 工 作 同经 济 社 会 发
建设 、 开发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是 进 一 步 明确 的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 挥 了 存 史 、 政 、 化 的 重 二 发 资 教 和 规 范 了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的 职 能 ; 三 是 明 确 了 要 作 用 。 改 革 开 放 3 0多 年 来 ,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我
省 十 一届 人 大 常委 会 第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审议 展 总体 规 划 结合 起 来 。 通 过 的 《 西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已经 公 布 , 山 并 第 一 , 彻 落 实《 西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 贯 山 将 于 21 0 1年 7月 1 日施 行 。 《 西 省 地 方 志 工 是 加 强 文 化 法 制 建 设 ,保 证 地 方 志 工 作 发 展 的 山 作 条 例 》 的 制 定 过 程 坚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 理 念 , 格 依 据 国 家 上 位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密 结 严 紧 编 纂 地 方 志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优 良 传 统 。 自隋 、 合 我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实 际 , 主 要 在 六 个 方 面 做 出 唐 确 立 史 志 官 修 以 来 , 代 都 把 修 志 作 为 官 职 、 历 规 定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是 针 g-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发 展 滞 后 的 问 官 责 , 颁 布 政 令 对修 志进 行 统 一 规 范 。 现 在 , -我 . ] 并 题 , 确 了 各 级 政 府 在 规 划 、 费 保 障 、 息 化 地 方 志 工 作 已经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建 设 中 明 经 信
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依法推进我省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领 导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工作
撰 修 地 方 志 在 我 国 有 着 悠 久
去 , 确 地 总结 经 验 教 训 , 好 地 去 正 更 把 握 和 创 造 未 来 地 方 志 战 线 的 同
的历 史 传 统 , 早 的 志 书 可 以 追 溯 最
志 们 对 此 责 无 旁 贷 。盛 世 修 志 。客
维普资讯
特
认真贯彻《 地方志工作条例》
依 法 推 进 莪 省 地 方高 事 业全 面 发 展
四喜方编委銎 口巨 川 志纂员耋 蒋峰 省 地 茎主 …一 会任 。
2 0 年 5月 l 日 , 务 院 总 06 8 国 理 温 家 宝 签 署 第 4 7号 国 务 院 令 , 6 前 已经 形 成 比 较 完 整 的 体 系 , 步 逐 成 为各 级 政 府 科 学 规 划 和 正 确 决 策的基 础性 工作 。 为推 动和 建设 成 先 进 文 化 的 重 要 工 程 ,但 是 , 们 我 清醒 地看 到 , 方 志 工 作也 面 临诸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任 务 和 要
的 地 方 志 工 作 ” 明 确 了 地 方 志 工 , 作 是 各 级地 方 政 府 的 “ 职 ” “ 官 和 官 责 ” 要 继 续 坚 持 “ 委 领 导 、 大 。 党 人
到 春 秋 战 国 , 绵 数 千 年 , 续 不 延 赓
断 地 方 志 以 它 十 分 厚 重 的 文 化 底 ,
当代地方志理论的重大建树——读《地方志工作条例》
Hale Waihona Puke “当马 克 思 恩 格 斯 两 人 共 同谈 到 历 史 科 学 的 时
候, 认为 历 史 可 以从 两方 面来 考察 , 即可 以把 它 划分
为 自然 史和 人 类史 , 两 方 面是 密切 相 关 的 , 互制 这 相
无论 古 时“ 物 之 书 ” 博 之说 , 还是 当代 “ 百科 全 书” 之
合 年 鉴 ” … … 。
简而 言之 : 当代 地方 志是 资料 性文献 。
正如 国务 院 法制 办公 室 负责人 回答记 者 问时指
出:根据 我 国首 轮新 编地 方 志工 作 的 实践 ,地 方 志 “
的外延 已有所 扩 展… …地 方 志工 作 的 内涵 也发 生 了
变化 ” 。
在, 正是 志 书经久 不衰 , 无可 替代 的重 要原 因。 符合 东 方人 的思 维特性 。与西方 人相 比, 方人 东 在 思 考 问题 时 ,通 常是 从 总体 的 角度 对 问题 加 以分
析, 强调 事物 的普遍 联 系 , 主体 和 客体 相 融合 。 西 方
文献 。”本 条例 所 称地 方 志 , 括 地 方 志 书 、 方综 “ 包 地
值 得指 出的是 , 条例先 后用 了 4次“ 面” 本 全 。一
络是否通畅 , 治疗 方 法 是通 盘考 虑 , 固本 培 元 , 本 标
兼 治 。西 医通 常会根 据 患者 的具体症 状 , 依据 对各 个
局 部 所做 的 生化 、T、 磁共 振 等检 查 结果 提 供 治疗 C 核
是在 第 一条 编纂 地 方志 的 目的上 ,二 是在 第 三条 对 地 方志 的定 义 中 ,三是 在 第六 条 的质 量 要求 里和 第 十 二条 审查 验 收标准 里。 国务 院办公 厅 19 第 4 9 6年 7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文史工作【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4月28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省辖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五)搜集、保存、整理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交流和宣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志工作条例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
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