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暂时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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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调减,前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转回了跌价准备,则要转回相应的可抵扣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可抵扣差异-应纳税差异-可抵扣(转回)+应纳税(转回)+或-其他调整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8章60条,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较,发生了两大方面的调整变化: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即由原来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外资企业没有限制,改为内外资企业均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二是改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即由原来内资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下面通过文字和实例的方式予以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捐赠扣除的计算基础,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大大简化了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和纳税调整工作量,因为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上讲,利润总额是会计法上的概念,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从经济上讲,利润总额是一种账面收益,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状况,它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员工的利益;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一种经济学收益,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大小,关系到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利润总额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不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利润总额,根据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已不再是应纳税所得额了,而是企业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得到的并在利润表中反映的利润总额,是未进行任何纳税调整前的会计利润总额。这样,在纳税调整过程中,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可随时进行计算调整,而不需要等其他调整项目调整完毕之后,再按步骤进行公益性捐赠计算调整,为了方便下面的计算举例,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如果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须纳税调整;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

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例:某内资企业本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员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赠为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按旧税法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163+20+10=193万元

(2)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1万元(直接向农村

学校的捐赠不得扣除,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的按限额扣除)

(4)应纳所得税额:187.21×33%=61.78万元

如果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163万元

(2)捐赠额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

(3)实际捐赠支出总额::20+10=3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30-19.56=10.44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63+10.44=173.44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173.44×25%=43.36万元

比旧税法少纳所得税:61.78-43.36=18.42万元。如果该企业为外资企业,按旧税法规定,则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直接向农村学校捐赠的10万元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163+10=173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73×33%=57.09万元。如果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在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上完全相同,即捐赠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73.44×25%=43.36万元。比旧税法少纳所得税:57.09-43.36=13.73万元。

键看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对于某项收益,如果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导致会计利润增加,但税法上不承认该收益或免税,那么纳税调减;反之纳税调增。

对于费用,如果会计上确认了费用导致利润减少,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或者扣除金额有限,那么纳税调增,反之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当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间接法来进行确定: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说计税基础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那么存在税法上当期不允许抵扣的差异,会计利润已经把这部分差异给扣除了,那么税前的时候就需要加回来;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说资产呢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未来这部分收入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而会计利润包含了这部分差异,所以要从会计利润中减去;

相反的情况下,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说以前形成的差异现在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需要加上;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说以前形成的不能抵扣的差异现在可以抵扣了,所以要减去。

对于非暂时性差异,平常涉及到的一般有以下项目:

(1)支付违反税收的罚款支出。(调增)

(2)国债利息收入。(调减)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投资方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调减)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调增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调减)

(5)企业实际发生的应付职工工薪酬与税法允许扣除数之间的差异。(调增)

(6)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调增)

(7)企业发生的利息收支与可以抵扣利息收支之间的差异。(调增)

(8)企业实际捐赠数额与可以抵扣捐赠之间的差异。(调增)

(9)研发支出中费用化支出税法允许加计扣除部分。(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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