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4)

1.1庭前会议的概念 (4)

1.2庭前会议的目的 (5)

1.2.1 梳理案件的证据和争议 (6)

1.2.2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

1.2.3 提高诉讼效率 (6)

1.3庭前会议的价值 (7)

1.3.1 保障人权 (7)

1.3.2 维护司法公正 (8)

第二章世界两大法系庭前准备制度有关规定 (10)

2.1英美法系中有关庭前会议的内容 (10)

2.1.1美国 (11)

2.1.2英国 (11)

2.2大陆法系中有关庭前会议的内容 (12)

2.2.1日本 (12)

2.2.2德国 (12)

2.2.3台湾地区 (13)

2.2.4法国 (13)

2.3我国庭前会议的中国特色 (14)

2.3.1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体现人民主权地位 (14)

2.3.2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带有“类职权主义”色彩 (14)

2.3.3我国庭前会议重在提高诉讼效率 (15)

第三章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 (16)

3.1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确立的原因 (16)

3.2学界有关庭前会议制度的争议 (17)

3.2.1关于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 (18)

3.2.2庭前会议应如何召开 (19)

3.2.3庭前会议召开采用何种模式 (19)

3.2.4庭前会议的召集者应为何人 (20)

3.2.5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问题 (21)

3.2.6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应该如何适用 (22)

3.2.7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 (23)

3.2.8庭前会议的效力如何 (24)

3.2.9 笔者个人提出的观点 (25)

第四章关于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建议方案 (27)

4.1规定严格的程序,按程序召开庭前会议 (27)

4.2相关人员严肃对待庭前会议 (28)

4.2.1审判人员 (28)

4.2.2公诉人员 (28)

4.2.3侦查人员 (29)

4.2.4辨护人 (30)

4.2.5被告人 (31)

4.2.6其他人员 (31)

4.3加强庭前会议的结果的法律效力 (31)

结论 (33)

参考文献 (34)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36)

致谢 (37)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引言

2013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入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毫无疑问,庭前会议制度算得上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耀眼的制度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检《刑诉规则(试行)》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可以看出,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为《刑事诉讼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在庭前接触的平台,可以在庭审前听取其意见,集中解决诸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对于确保庭审的顺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尚存在不尽完备的地方。

笔者翻阅了相关书籍,并在中国知网(CNKI)相关检索中发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各学者也针对庭前会议制度做了简要的研究和论述,并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提出自己观点和看法。在相关论述文章中,更多的是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某一项或某几项问题进行研究。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全面研究则相对比较匮乏。这其中有《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2]《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3]《庭前会议制度适用问题研究》[4]《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规定浅读》[5]《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6]《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运作情况和改革前瞻》[7]

[1]《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2]陈卫东、杜磊:《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第35页

[3]闵春雷、贾志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4]闵春雷、贾志强:《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第3页

[5]邱晓晴:《法制博览》2013年4月中,第10页

[6]高洁:《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2年第5期,第109页

[7]王路真:《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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