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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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

人)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主

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

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

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币种为___________ ,本金数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自______ 年—月—日始至____________ 年—月—日止。

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

债权凭证为准。

1.2若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

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该质物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3.

1

□编号为()的《动产质押清单》;

□编号为()的《权利质押清单》;

□编号为()的《仓单质押清单》;

□编号为()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

3.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3.3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物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4.1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4.2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

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4.3依法应当背书质押的权利凭证,甲方在移交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 质押” 字样。

4.4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质物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五条质物的保险

5.1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甲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质物办理保险。

5.2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

5.3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

5.4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5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立质押的情况。

5.6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7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质押登记

6.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物的提存

7.1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3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8.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

8.2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物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或依法对质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3如主合同项下债权币种与处分质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

物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9.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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