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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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进 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 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 明》)。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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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免税三种类型
• 特定地区: • (1)备案登记 •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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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 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 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 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 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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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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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和审批
• 1、减免税申请
•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 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 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 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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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免税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
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 手续:
•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 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 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
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 范围的;
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 案的,给保税区企业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 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 账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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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定 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要申领《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证明》
• (1)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 税申请
• 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 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 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 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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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 这这类货物称之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由于 其进口通关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与其它通关方式不 同,并不代表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税则号列有何特 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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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比较保税加工货物与保税物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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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 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 2.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 件;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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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税审批
• 审批是针对特定的将要进口的货物而审批
的。
•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 管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 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按照有关进出 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 料。
• 3.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 船舶、飞机是8年; • 机动车辆是6年; • 其他货物是5年。
• 海关须后续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特定减免税进口 货物一般只能是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如仪器设备、机 床等等,而诸如电力、燃料、食品等消耗性的货物 不可能特定减免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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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 区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 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 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 豁免。 •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 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 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 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但保税区 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 报关单》。
• 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 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 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 手册》。
•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
•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 (一)含义 •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 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 用途的货物。上述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是指由国家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特别限定的 区域、专门规定的企业和专门规定的用途。
• 保税区企业: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 物征免税证明》。
• 出口加工区企业: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 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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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企业:
• (1)备案登记
• 特定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 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 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 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 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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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备案阶段、 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解除监管阶段。
• 前期备案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以海 关核发征免税登记手册和征免税证明文件为标志),
• 进出境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 (要提交征免税证明文件)
• 后续解除监管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 手续。(海关核发解除监管证明)
•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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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将有一段时间 处于海关监管下,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 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 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 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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