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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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服服务实用标准(yzt0129-2016)

邮政普服服务实用标准(yzt0129-2016)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号为 YZ/T0129-201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2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GB/T 10757-2011,定义3.1]2.3邮件 mail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2.4平常邮件 ordinary mail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5]2.5给据邮件 registered mail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6]2.6保价邮件 insured mail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由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

[修改GB/T 10757-2011,定义5.1.7]2.7全程时限 time limit from acceptance to delivery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GB/T 10757-2011,定义8.6]3 总则3.1 时效性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为保障中国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制订本标准。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一)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二)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三)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四)邮政汇兑业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

二、邮政局所设置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写字楼,设置配套邮政局所。

乡(镇)、规模较大的厂矿、农(牧)场等人群聚居集中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配套局所。

邮政局所的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者委托办理方式。

三、邮政信筒(箱)设置四、营业服务(一)县(含县城)以上城市邮政局所,一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小时;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营业时间,保证用户基本业务需求。

国家法定节假日,县以上城市营业局所根据当地政府工作安排,确定营业时间。

近郊区和镇的邮政局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缩短营业时间,但每个工作日原则上不能少于6小时。

(二)农村邮政局所,根据当地用邮量和当地大多数用户的用邮习惯等确定营业服务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4小时;对用邮量小的地区,采取流动服务方式收寄,以满足用户用邮需求。

(三)邮政局所营业时间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对外服务。

(四)邮政局经办普遍服务的所有业务;邮政所经办不少于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中的两项业务,即:必须经办收寄信件业务,根据开办条件办理收寄包裹、印刷品、汇款等业务中的一项,具体业务范围由当地邮政部门决定。

五、开取信筒(箱)频次(一)城市每天不少于1次,农村每周至少3次;交通困难的偏远地区,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筒箱。

(二)开取筒(箱)时间要向社会公布。

六、投递服务(一)城市1.每个工作日邮件投递不少于1次。

2.地址是单位用户的信件(包括挂号信)、邮件领取通知单、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克的印刷品,投交到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收发)室,或指定的邮件接收处;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投交到地面层总入口处指定的统一传达(收发)室,或投交到单位分设在地面层的指定接收邮件处。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同事们:为了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业务的公平、高效运行,特进行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以下是主要内容:一、监督管理制度建设:1.规章制度:本报告期间,我们加强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监管流程优化: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提高了监管效能,减少了监管成本。

二、监督检查情况:1.基础设施建设:对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覆盖。

2.服务质量监督:通过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邮政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了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三、投诉处理情况:1.投诉受理:在本报告期内,我们受理了一定数量的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了核实和处理。

2.问题解决:针对投诉问题,我们及时与相关邮政企业沟通,推动问题的解决,并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四、宣传与培训:1.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传达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社会认知度。

2.培训工作:针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五、后续工作计划:1.深化监督管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进一步深化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深度。

2.加强协同合作: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共同推动邮政普遍服务的优化和提升。

通过本次监督管理报告,我们期待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为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报告单位/个人名称)。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普遍服务是邮政的权利和义务❖新的《邮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新的《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湖南省邮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新的《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普遍服务是邮政企业的立业之本❖普遍服务是百年邮政的传统业务❖普遍服务是邮政争取国家政策的资本❖新的《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邮政已争取到的政策❖免税政策❖邮车免路桥费❖机要通信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操作检查(考核)点❖营业部份系统考核❖系统登录:无论当天有没有业务都要正常登录系统❖收寄处理:选择正确的付费方式:除县局邮营中心外,其余各网点收寄信函时一律不得选择“现金”付费方式。

邮编地址匹配:从2011年4月1日起市局重新进行邮编地址匹配的考核。

所有出口邮件(含特快),在录入寄达地时必须实行全名址录入,即按“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单位”的格式录入。

❖封发处理:封发前准备:无邮资机网点营业员在封发前,一定要先生成一次日报单,检查有没有信函类邮件的付费方式错误。

如有,要先修改后封发。

封发中:封发邮件时要先检查现有总包条码是否与系统生成清单相符。

总包发送:总包发送前一定要进系统检查预制的总包条码有无差错再发送。

邮件防漏封:非日终封发网点在封发邮件时不要输入台席号并按F2封发所有日报报表:每次封发邮件前和退出系统前务必生成日报单或重新生成日报单后再退出❖今年一季度考核通报今年一季度,全县局19个营业网点市局通报考核的有15个,主要集中在总包差错32个(总包未发送12个,总包条码预制不规范20个)、日报未按要求生成5次、给据邮件未封发1件,具体明细如下:1、县局邮营中心:总包差错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5号发布日期: 2015.04.24实施日期: 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邮政【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2009042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2012)[2012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修正)[2012102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邮政法、铁路法、公证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快递业务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用户满意度的测评,并定期向企业反馈,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普及邮政法律知识和用邮知识。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用户投诉、申诉处理部门,公布统一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投诉、申诉电话,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的申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户申诉情况。

- 2 -第二章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布局。

邮政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湖南邮政便民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思路邮政便民服务是邮政企业依托中国邮政百年品牌,通过信息化联网手段整合各种邮政渠道资源,将邮政服务延伸到社区、村组、学校、机关、写字楼等,构建覆盖面最广、服务功能最全的便民服务平台。

邮政企业在认真办好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党和政府关心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民服务、“三农”服务等民生工程,真正做到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百姓满意。

第二条实现渠道邮政便民服务主要通过邮政自办渠道、邮政代办渠道、电子渠道、行业渠道等四种渠道来实现。

第三条服务种类邮政便民服务提供的服务种类主要包括“五通+三农”业务,“五通”业务包括通信运营通、缴费通、票务通、邮政通、电商通等,“三农业务”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展开的一些服务。

第四条发展规划一、打造省内覆盖面最广、服务功能最全的便民公共服务平台,构筑“十分钟便民服务圈”。

二、统一品牌形象,所有代办渠道(店、站)统一称为“邮政便民服务站”,并实现“六统一”和规范化经营。

三、充分利用邮政自营网点设备与人员资源,所有邮政营业网点应都要开通邮政便民服务。

四、三农服务站、报刊零售亭、村邮站可根据地域特色开办邮政便民服务。

五、对便民服务站实施效益管控和动态管理,管理职责为各市(州)邮政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构设置一、本文所称的“市局”均指地、市、州邮政局,“县局”均指县(含县级市)、区邮政局。

二、为促进便民服务工作的开展及业务的发展,省邮政公司、市局、县局均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为全省邮政便民服务站的管理职能部门;各市局应设立专业部门予以管理;各县局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邮政各级技术部门应指派专人予以配合。

三、各县局便民服务站建设专管员按已建网点个数进行配备,具体原则为:㈠30个网点及以下必须配专人1人;30~60个网点配2人;60个网点及以上配3人。

㈡代办专业年收入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可视本县局具体情况增加人员配置。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2011年02月09日 17时00分 110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邮政业”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津政令第33号《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规划、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和执行标准情况为核心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改建旧城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配套建设的专门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由建设单位申请权属登记后,由邮政企业按照公房出租价格承租使用。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5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5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3.24•【文号】国邮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2015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国邮发〔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5年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票发行等监督管理工作要点通知如下:一、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工作(一)全面完成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任务。

2015年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要保障监督并举推进补建局所建设与运营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乡乡设所”目标。

尚未完成补建任务的省,2015年要继续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既定计划,力争在6月底之前实现补建局所全面运营,无霜期短的省份不迟于7月底。

有补建工作的省局在9月底前完成全部补建局所的登记备案工作,对补建网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配合邮政企业争取地方政府对补白网点的支持政策,为持续运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具体要求见附件1)(二)科学筹划“十三五”普服工作。

各省局在编制本地区邮政业“十三五”规划中,要高度重视邮政普遍服务部分的编制工作。

一是要结合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从邮政发展新常态入手,侧重从服务内容、邮件传递速度、用户满意程度等角度,完善“十三五”发展指标,科学提出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任务和目标。

二是要编制省级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布局建设规划,将其作为邮政业“十三五”规划附件。

各地要按照要求编制省级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对“十三五”期间本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布局做出筹划安排,并注重与地方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三是要重点考虑农村地区通邮情况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邮政信筒(箱)管理办法

邮政信筒(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邮政信简(箱)(以下简称邮筒)是邮政企业设置在公共场所供用户投寄平常信函、明信片的邮政专用设施,是邮政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邮筒,方便用户用邮,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邮筒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确保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邮筒设置第三条邮筒设置要求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筒设置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Ikm服务半径;——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l~2km服务半径;---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邮筒布放要求按设置与布放位置划分,邮筒主要有两种:局所门前邮筒和远离局所的离点式邮筒。

1.邮筒设置应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设置在人流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投筒的地方;农村根据人口聚居实际需要设置。

2.一般城市主干道、大型小区门前、乡镇政府驻地主要道路设置邮筒。

3.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

4.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宜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的数量。

5.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服务现场,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邮筒。

第五条邮筒安装1.邮筒是邮政的基础服务设施,在城乡设置的邮筒应符合YZ/T0067-2002的行业标准。

2.邮筒安装时,位置要应恰当,标志应要明显,安装应要牢固端正。

一般应投信口朝向人行道安装,避开栏杆、人行道、街道旁的废物回收箱、路边的下水道口和容易被车辆碰撞的地点,与公交站台保持一定距离。

3.为实现对邮筒开取的监控管理,要在邮筒内部便于开取人员扫描信息的位置粘贴监控条码。

4.智能化邮筒是指运用通讯技术管理,具有投入信件时会自动触发信息提醒、开筒取件可进行远程监控等功能的邮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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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普遍服务是党和国家赋予邮政企业的神圣使命,是中国邮政的“根”和“魂”,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邮政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核心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邮政普遍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邮政网络全面覆盖、运行稳定,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显著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改善、用户满意,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高效顺畅,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日益完善,努力推进邮政普遍服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治责任原则。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组(党委)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统一领导,坚持“政”字当先,聚焦邮政普遍服务法定义务,践行“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

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发展规划和预算保障工作,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优先投入、优先保障、优先发展。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科技赋能,推动绿色发展,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优质普遍服务。

(三)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树立法治意识,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落实政府监管要求,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四)坚持统筹管理原则。

遵循集团公司“三个视角”“三大规律”的工作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环节的邮政普遍服务管理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协同,建立邮政普遍服务齐抓共管机制。

(五)坚持奖惩分明原则。

切实将结果导向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确保工作有目标、有措施、能落地、有考核。

奖励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责罚落后、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营造邮政普遍服务对标达标、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以创新驱动提高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质量,丰富邮政普遍服务内涵,提升邮政普遍服务便利化、均等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联系,从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支持、通行便利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积极争取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支持政策,创造邮政普遍服务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管控体系第八条全面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县分公司四级邮政普遍服务管理组织。

各级邮政企业是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责任主体。

企业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生产环节(专业)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督导推进。

省、地市分公司普遍服务部是本级分公司的普遍服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普遍服务工作督导和考核。

县分公司由负责服务质量的部门归口管理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并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专职履责岗位。

上一级普遍服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对下一级企业的普遍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基础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制度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邮政普遍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集团公司党组每年听取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汇报;每半年由分管邮政普遍服务的领导主持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当期邮政普遍服务重点工作事项。

省、地市分公司党委每半年召开邮政普遍服务专题工作会议,听取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邮政普遍服务重要工作事项。

集团公司、省、地市分公司定期召开邮政普遍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沟通解决当期邮政普遍服务运营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对会议安排的事项,责任部门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反馈邮政普遍服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强化邮政普遍服务能力保障体系。

统筹企业资源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先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科学制定和组织实施普遍服务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标准,优先保障配足邮政普遍服务工作需要的人员。

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归口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对党忠诚、爱岗敬业、业务精湛、保障有力的管理队伍。

优先确保邮政普遍服务资金投入,做好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监督,保障资金支持到位,支出合规。

科学制定和组织实施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邮政车辆、生产设备投资计划,持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网络供给能力。

加强普遍服务安全管理,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邮政普遍服务的生产过程就是用户的消费过程,管业务必须管质量。

集团公司以及省、市分公司的营业、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管理部门和信件、印刷品、包裹、汇兑等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环节(专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按月向本级邮政普遍服务归口管理部门反馈本环节(专业)普遍服务质量情况(其中汇兑区分金融与非金融网点确定管理和检查部门)。

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基层基础管理。

普遍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班组、支局所、投递部(站)按照日抽查、周普查、月分析的频次和深度,对本单位普遍服务各种业务和质量指标进行自查和管控,切实保障本工序质量。

普遍服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保证落实检查频次、覆盖范围、检查内容和督导要求,促进普遍服务通信质量常态稳定可控。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教育培训体系。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种类多、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庞大,应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常态教育培训机制,抓好法律合规、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新业务、新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动态优化邮政普遍服务评价考核体系。

科学统筹制定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考核办法,有效发挥考核对普遍服务工作的保障和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管理信息化体系。

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管理手段的科技赋能。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管理。

集团公司建设覆盖全网、反映迅速、指挥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远程大集中全国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管控中心。

省分公司应当做好邮政普遍服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应用工作,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并加强对地市、县分公司的指导,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全业务全程管控。

第三章基础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各级分公司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网络建设,加大设备更新改造,提升邮件处理和运递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网络效能。

第十六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及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较大的高等院校、车站、机场、港口应当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七条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政府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网点、投递网点、邮件处理中心等普遍服务基础设施标准建设。

邮政营业网点应布局合理,优先确保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发展需要。

笫十八条各级分公司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根据设施的使用年限、服务需求等因素,定期开展设施更新改造或新增投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撤销、迁址、信息变更等,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和业务审批的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分公司应严格落实代办网点的设置和审批、合同签订、业务运营管理、代办费管理及代办网点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杜绝以包代管,确保代办网点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一条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被依法征收的,产权所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回迁安置、过渡期房屋及费用负担作出妥善安排,以符合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

未作出妥善安排前,有权依法拒绝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征收回迁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努力争取妥善解决,切实维护邮政企业合法权益。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被依法征收的,在重新设置前,被征收单位应当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和当地的邮政监管机构商定,采取使用临时场所或安排邻近场所处理、上门揽投、流动服务车等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省、地市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智能信包箱(信报箱)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省、地市分公司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将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争取对农村边远地区和农村城市化的新区、城市开发区、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郊区、高校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消防、监控、隔离、安检、报警、劳动保护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用品)配置,应当符合《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关于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配置等要求。

第四章服务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应当依法开办信件、印刷品、包裹和邮政汇兑业务。

地市、县分公司必须确保每个县级行政区至少有一个邮政营业网点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营投合一网点,营业和投递人员配备至少达到2人,其他农村地区营投合一网点,应当结合营业时间和实际投递需要配足营业、投递人员,以保证营业时长和投递频次。

第二十七条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全程时限应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国家监管部门对邮件全程时限的考核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主动通过调整优化邮运组织等生产作业,缩短普遍服务邮件全程时限。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全程时限,应按照邮政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国际及港澳台邮件在国内部分的寄递时限,应按照国内邮件时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必须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签到签退规定,并按公示的时间营业。

第二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应公示名称、所在区域邮政编码、每周的营业日和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当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时限标准、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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