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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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国际投资法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总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总的来说,现行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规范和一些双边、多边协议,以及国际习惯构成。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WTO框架下的国家投资协议;国际习惯等等。它们提供了当前国际投资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律规范

1.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规则

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为吸引外资,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的同时,在税收、外汇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优惠待遇。这类涉外投资法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

2.发达国家国际投资规则

资本输出是发达国家开展跨国经济活动的一大基石,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主要包括信贷优惠、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其它援助。如通过其驻内驻外机构为本国私人提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等情报。除了在税收立法及财政、信贷方面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外,为了促进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建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针对其他国家在本国投资方面,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对内资、外资一般实行无差别待遇。

二、国际投资中的国际法律规范

1.双边投资协定

签订BIT的目的有两个:保护投资和促进投资。BIT 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1)投资准入,涉及外国投资的机会问题;(2)投资待遇标准,即包括相对标准,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也包括绝对标准,如公平和公正待遇等;(3)投资保证条款,涉及资金的转移与征收的补偿等;(4)争议解决条款。

2.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

区域性多边协定指某一区域的一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用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行为规范。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全球迅猛发展,给国际投资流向带来新的刺激因素。影响比较大的有在《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基础上形成的欧盟、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在《东盟投资协定》基础上形成的东盟。这些区域多边投资协定较为有效地协调了民族国家的经济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利益冲突。协议中的投资条款构成了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一部分。

3.WTO框架下的有关国际投资

WTO作为“经济联合国”,其影响日益深远。近年来,经过WTO各成员国的协商谈判,已达成了一系列与国际投资相关的协议。主要包括《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政府采购协议》。这些法规体系已构成当前国际投资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协议事实上已经涉及投资准入、准入后的待遇、争议解决等一系列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关键法律问题。

此外,在国际层面,国际投资法的规则体系还包括相关的国际习惯。它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和外交保护原则。前者国家有权确定保护境内财产的标准,后者则认为存在保护外国人财产的最低标准。对于资本输入国而言,主张国家主权原则有助于维护本国主权和对外资的控制能力;对于资本输出国而言,主张保护原则有助于保护本国投资者和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二者的矛盾根深蒂固。就此,可以认为,虽然存在关于国际投资的国际习惯,但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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